【香港法庭】女子涉「反極權遊行」判囚3年半 服刑後提上訴遭即日駁回

案發時21歲的女子涉2019年9月29日「全球反極權遊行」暴動案,經審訊後被判囚3年半。雖已服刑完畢,她仍不服定罪,於周四(20日)向上訴庭提上訴,指原審大律師未清楚解釋作供重要性,導致她失去脫罪機會,並稱大律師的徒弟曾質疑其說法牽強,令她被誤導。上訴庭法官反駁,指上訴人案發時打開雨傘,質疑「無太陽又唔落雨,攞把遮做咩?」,並批評其作供版本牽強,強調「講咗仲死多兩錢重」。律政司則指,她曾明言「無論如何都不作供」,難以證明大律師失職。3名法官聽畢陳詞後即日駁回上訴,斥其「完全無勝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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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原審大狀沒清楚解釋需作供 否則無勝算

上訴人蘇家玉(案發時21歲,判刑時24歲),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區院法官姚勳智於2022年8月裁定她暴動罪成,同年9月判處她監禁3年半,故蘇已服刑完畢。判詞顯示,原審時蘇由大律師陳偉強代表。

根據原審辯方大律師及上訴人的誓章、上訴人與法律團隊開會的會議紀錄,原審大狀陳偉強在2022年5月16日的會議上,曾就上訴人應否作供給予法律意見,並解釋「加分減分制」,即蘇當日身穿黑衣在暴動現場被捕會「加分」,令法庭對她作出不利推論;惟原審大狀指,上訴人的裝備不多,分數不算多。而在同一會議上,一名相信為大律師徒弟的人士就指,上訴人的說法牽強。至同年6月24日,原審大狀再向上訴人解釋作供的利弊。

上訴方今陳詞指,原審大律師嚴重失職,沒向上訴人清楚解釋一定要作供,否則案件沒有勝算,因而令上訴人失去脫罪機會。

上訴庭法官:講咗仲死多兩錢重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就指,從紀錄顯示,當原審大狀給予意見,上訴人表明不作供後,該名相信為大律師徒弟人士才指其故事牽強,惟上訴方指在對方質疑牽強後,原審大狀沒作回應。另一法官彭偉昌就表示,上訴方現時立場是如不作供便一定入罪,惟他質疑出庭作供也「視乎你講乜,有冇嘢支持」,舉例如作供版本牽強莫名,跟「乜都唔講」相比,直言「講句好俗嘅講東話,講咗仲死多兩錢重」。

官指上訴人「有遮仲撐開」行為不合常理

彭偉昌又問上訴方,上訴人是否不知自己說法是牽強莫名;潘官亦追問上訴人有否獨立思考,判斷自己說法是否牽強;上訴方一度未有正面回應。法官彭寶琴就解釋,因上訴人聲稱被誤導,故法庭需知悉上訴人是否認為自己說法強而有力,惟因被誤導才決定不作供;或本來已知悉自己說法牽強。上訴方終回應「答唔到」,又強調法庭考慮時,毋須考慮假如上訴人作供的勝算如何。

上訴方另指,原審大狀指上訴人「裝備不算多」有錯,因上訴人身上只有口罩。不過法官彭偉昌就指,辯方起初亦不知上訴人身上有雨傘,至審訊期間在庭上播放片段時才知悉,「有遮仲撐開」,「常識都知,無太陽,又唔係落雨,攞把遮出嚟做咩?佢自己唔知道好牽強?要人講先知?」至於原審大狀為何不建議認罪,彭寶琴亦反駁,指會議紀錄顯示原審大狀曾提及,如在審前認罪只可獲20%至25%刑期折扣,顯示非上如訴方指,沒有與上訴人探討認罪的可能。

律政司:上訴人曾表明「無論如何都不作供」

律政司一方則指,原審大狀會議中已作解釋,而上訴人曾在會上表明,自己會在盤問下動搖,亦擔心在公開場合下被羞辱,加上聲稱曾被警員打傷頭部及暈倒,對被捕時記憶模糊等,故無論如何都不會作供,可見其本身亦「冇信心」。

上訴庭即日駁回 批評理由「完全無勝算」

律政司續指,法庭要考慮一名被告是否得不到公平審訊,需考慮假如作供時,其版本是否可信,若無助辯方案情,反要求原審大狀建議她出庭,站在被告利益角度而言,並非負責任做法,綜合原審大狀當時掌握資訊,認為算不上是嚴重不稱職。3名法官聽畢陳詞後討論片刻,即日拒絕批出定罪上訴許可,駁回定罪上訴,同時批評指「上訴理由根本唔應該提出,完全無上訴勝訴機會」,同時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詞。

案件編號:CACC151/2022(DCCC239/2021)

編輯: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