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傳理畢業生涉灣仔暴動罪成 官質疑照片甚少拍示威者正面即日拒批上訴許可

2019年10月1日,香港灣仔一帶爆發警民衝突,案發時任香港電台節目助理的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4年,男子不服定罪周五(21日)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申請方力陳申請人為傳理系畢業生,立志任攝影記者故到場拍攝作品集,直至被捕前仍一直拍攝,認為原審法官無法作唯一不可抗拒推論。不過,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質疑申請人拍攝的照片,「大部分拍嘅係示威者背面,甚少拍佢哋正面」,潘官最終經短暫考慮後,指申請方理據無合理可爭辯之處,即日拒批上訴許可,並將於3個月內頒下判詞。


相關報道


申請人被捕時手持相機 即時舉雙手稱「我真係影相㗎」

申請人梁家樂(判刑時26歲),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於同日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區域法院姚勳智去年裁定他暴動罪成,判囚4年;而阻差辦公罪則罪名不成立。

申請人今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陳詞,指綜觀所有證據,認為原審法官不能作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指梁在場參與暴動,強調梁有可能只在現場拍攝,但原審法官大刀闊斧地抹殺梁只為拍攝的可能性。申請方續指,不爭議梁當時於暴動現場被捕,但並非身處示威人群中,而是在行人路靠牆位置,當時警方正追捕一名男子,該男子走到梁身後,警方才一擁而上;而梁當時只戴上頭盔和防毒面罩保護自己,沒有其他盔甲或攻擊性物品,被捕時高舉雙手,手持相機,即時反應是說出「我真係影相㗎」。

官質疑梁所拍照片 可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申請方指,梁過往曾在支持或反對政府的集會等不同場合拍攝大量照片,直至案發當天,他由下午3時16分開始拍攝,至被捕前仍在拍照,反問:「試問一個參與暴動,目的要同警察發生衝突,使用暴力破壞社會安寧嘅人,佢專注所做嘅嘢點解只係影相呢?」就原審法官質疑梁所拍照片可鼓勵他人參與暴動,申請方就表示沒有證據證明梁曾把照片上載至網上,又指如按有關邏輯,新聞及攝影記者在場影相,同可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法官潘敏琦就質疑梁當時沒職責在身;申請方同意,並指梁當時任香港電台1台公共事務組的節目助理,但由此至終梁非指稱自己因職責而拍照,而是作為傳理系畢業生,立志成為攝影記者,因此需提供作品集,「當時社會環境最大嘅新聞,就係當時不斷發生嘅社會事件囉」,故以此為題材是自然不過,如沒有任何蓋覆反令人覺得有欠新聞觸覺。

申請方以「戰地記者」作比喻

申請方並以「戰地記者」作比喻,「大家都知打仗嘅地方唔應該去……唔代表佢哋(戰地記者)參與咗戰事」。法官就提及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書指,梁帶備沒有變焦功能相機;申請方回應,新聞攝影不一定要使用具備變焦功能相機,又指新聞攝影可貴之處在於近距離捕捉,但法官質疑辯方在原審覆問階段沒有提出。

申請方另呈上梁於案發當天拍攝的照片,指梁拍攝警察總部的遠景,捕捉當時發生的衝突,惟照片顯示的資訊有限,但法官卻指「都見到幾多傘陣吖,又灑溪錢等等,顯示到幾多人參與吖」;申請方補充指梁有捕捉當警方發射催淚煙後,示威者淋熄催淚煙的情況,此時法官再指,觀察到照片大部分為示威者的背面,「甚少拍佢哋正面」;申請方回應,指不會以「大部分」來形容,潘官就質疑:「我問有冇任何一張係正面,你話全面吖嘛,要做Portfolio吖嘛」,申請方遂解釋,指梁當時無理由要求示威者停下望向鏡頭,法官再追問梁有否「跑去所有示威者前方,影返轉頭影佢哋正面?」申請最終表示「唔見有」。

申請人可能「坐緊嘅係冤獄」

申請方稱,梁其後拍攝現場起火、消防員到場、有急救員為傷者療傷等情景,認為綜合上述所指,證據構成「疊加效應」,可證梁當時確有可能在拍照,而非參與暴動;又指事隔5年後回望,梁當日不應該出現在暴動現場,惟在如此證據之下,「佢都唔應該坐喺後面(犯人欄)」,又指「我謙卑地認為,閣下,有可能呢件案件,佢坐緊嘅係冤獄」。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採納書面陳詞,僅補充指梁當時身處傘陣之中,直至警方發出催淚煙驅散,梁仍未離去,大多時間身處暴動核心區域;又指原審法官非指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而裁定他罪成,而是裁定他鼓勵暴動,即使他被捕時高舉雙手,自身無作暴力行為,都不等於他無參與暴動。法官之後短暫考慮後,認為申請方提出的理據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定罪上訴許可,將於3個月內頒下判詞。

案件編號:DCCC530/2022

編輯: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