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市民發起到尖沙咀「營救」理大內示威者,被指身在現場的民主黨主席羅健熙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惟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周五(21日)頒下判詞,駁回律政司上訴,維持無罪原判。對於會否擔心律政司再上訴,羅健熙在庭外直言「冇得擔心」,惟形容案件經歷多年,現在稍為「放鬆少少」,沒特別開心的感覺,但「起碼叫有一件事了結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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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律政司是否再提上訴 羅稱「冇得擔心」
高院上訴庭今頒下兩宗涉及2019年理大衝突事件上訴的判詞,其一為律政司上訴羅健熙一案,答辯人羅健熙原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周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結,羅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獲法官練錦鴻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之後就該無罪裁決提案件呈述上訴,今遭駁回。
羅健熙早上到法院聽取判決,得悉結果後在庭外表示:「呢一刻唔會有太多好特別、好開心嗰啲感覺,但我諗起碼都叫做有一件事了結咗。」被問及會否擔心律政司再上訴,羅直言這是律政司的法律權利,故「冇得擔心」,屆時唯有再面對,並說:「的而且確係有啲辛苦,一路唔知道個結果,無辦法咁去好好規劃自己日後工作、生活時間⋯⋯但我諗都係繼續平常心去處理,唔估佢太多喇。」
上訴庭在判決中,同意律政司一方指,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已裁定非法集結毋須證明額外的共同目的,只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參與集結,同時指羅健熙案的原審裁決,三度提及抗拒警方執法為聚集人群的共同目的,因此相信原審未掌握案例,仍以為額外共同目的是控罪元素。
指羅的無罪裁決 實非法律誤解所致
不過,上訴庭同時指,即使原審誤解,惟不代表無罪裁決必定有悖常理。判詞引原審判詞分析,指羅獲裁無罪是因原審認為,羅雖然必然知道置身現場有鼓勵和號召的客觀效果,但法庭不能肯定他有意圖鼓勵或號召集會,直言原審法官忽視和未能讀通案例「令人遺憾」,但羅的無罪裁決實非法律誤解所致。
上訴庭同時指,原審認為羅為政治人物,有利用群眾觀感博取更多政治本錢的可能,羅當時確沒有示威裝備及正面對抗警察,「雖然不一定會是其他事實裁斷者的結論,但絕非有悖常理」,最後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案件編號:CACC217/2022
編輯: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