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案】白衣人王志榮原審脫暴動罪 重審稱非涉案波鞋唯一物主

香港7.21元朗白衣人襲擊事件,首宗白衣人被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的案件中,8名男子被控暴動,其中7人罪成,指為白衣人之一的男子王志榮,原審法官認為未能肯定涉案片中人為被告而罪脫,律政司之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得直,上訴庭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葉佐文重新考慮,案件周三(26日)在區域法院進行第2次聆訊,供控辯雙方作補充陳詞。案件將押後至4月3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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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涉案波鞋「屬於」王志榮 與王為他人保管波鞋一事無矛盾

被告王志榮(55歲,運輸工人),早前與鄧懷琛、吳偉南等人一同受審,王獲裁定暴動及蓄意傷人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申請上訴。上訴庭去年8月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

上訴庭早前判決指,從王志榮住所搜出的波鞋,與片中人所穿極為相似,在多項環境證據累積下,可支持片中男子為王志榮,惟原審法官葉佐文忽略時間、地點等環境證據,更以倒推方式印證身分辨認的結論,令裁決有悖常理。

辯方早前在案件發還後陳詞指,原審承認事實指涉案波鞋「屬於」王志榮,與王為他人保管波鞋一事並無矛盾。控方今反駁,陳詞指上訴庭已拒絕接納有關說法,又指「屬於」的一般解讀,是指王為波鞋物主。

王志榮, 駱應淦
【721案】白衣人王志榮原審脫暴動罪 重審稱非涉案波鞋唯一物主 曾表明反對《逃犯條例》修訂,斥責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不體恤民情,表示:「是那些掌權者的頑固,播下了暴力的種子」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王志榮應訊。 (法庭線圖片/粵語組製圖)

官指辯方有權基於辯護策略不作提醒

不過,法官葉佐文未有即時接納,反引用私家車、物業為例子,質疑「屬於」亦可指多於一人共同或聯名擁有物權,並問道:「我話呢個國家屬於我,係咪真係屬於我一個人?」控方就回應,指承認事實沒提及波鞋同時屬王志榮以外的其他人,強調從字面解讀,王是唯一物主;但葉官質疑,就一般人而言「屬於」是否等同百分百擁有,「有冇字典咁講?⋯⋯如果冇,即係你自己講啫」。

控方再重申,上訴庭已處理有關議題,惟葉官指上訴庭提出為法律觀點,非一般人解讀,「一般人理解唔需要上訴庭批准」,並反問:「上訴庭處理咗,就唔可以講道理?」

葉官續指,控方有舉證責任,辯方若發現控方草議承認事實時有不清晰或甩漏,有權基於辯護策略不作提醒,「辯方唔寫明係百分百(擁有),你哋就可以當佢係百分百?好似係將責任推咗俾辯方」。葉官又追問,若波鞋由王與他人共同擁有,是否會嚴重削弱控方案情,以及控方是否必須堅持「屬於」的定義;控方就指,波鞋只是辨認證供其中一環,但王志榮是波鞋物主,為控方原審時案情。

辯方指波鞋款式不獨特「好明顯係抄嘅」

葉官另向辯方指,即使波鞋由王志榮與人共同擁有,但王案發時被證實管有波鞋,仍有一定證供力量。辯方就回應,使用「管有」一詞會比「屬於」更加精準,又指稱警方在被告住所搜獲的波鞋「好明顯係抄嘅」,非如控方所稱款式獨特,也非全港獨有,又指葉官原審時已比對涉案片段,考慮王的步姿、衣著甚至髮型,又引述林子健上訴案,指若然法庭單憑面容去判斷影片中人的身分,批評是不公道和過於武斷。葉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把案件押後至4月3日裁決。

同案7名被告: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被裁定暴動及蓄意傷人罪成,分別判囚3年半至7年不等。其中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分別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除了蔡立基上訴得直撤罪之外,其餘3人上訴均被駁回,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DCCC888/2019

編輯:施芷珊 網編:余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