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案發時分別23及24歲男女,被指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參與暴動,經審訊後被判罪成。他們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於4月1日開庭審理。男上訴人一方指,雖然被告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但辯稱撿磚頭是為了避免絆倒他人;女方上訴人則質疑控方在原審中未清楚告知影片用作指控,惟法官指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已列出相關片段。3名法官聽畢陳詞後,即場拒絕兩人的上訴,並將於6個月內頒布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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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上訴人原審時承認違反「禁蒙面法罪」
本案上訴人為楊耀(案發時24歲)及吳雅芝(案發時23歲);兩人被控違反「禁蒙面法罪」及暴動罪。控罪指他們與其他人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參與暴動和使用蒙面物品。楊耀承認前者、否認後者;吳則否認兩罪,經審訊後,原審法官李慶年在2023年9月裁定兩人罪成,楊被判囚4年,吳則被判囚3年3個月。兩人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案件今進行聆訊,由高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和彭寶琴審理。
針對楊耀的上訴,上訴方陳詞指楊原審時,承認當時參與非法集結,因不想被認出才戴上口罩掩飾身分,故亦承認違反「禁蒙面法罪」,惟強調屬「中性的證據」,但原審法官卻基於楊承認違反「禁蒙面法罪」,推論他當時正參與更嚴重的暴動,不接納楊僅參與罪責較輕的非法集結。律政司方就反駁,指影片拍到楊耀曾撿起磚頭,以及打開雨傘遮掩破壞公物和巴士的「暴徒」,足以裁定他參與暴動。
上訴方回應指,楊耀作供時曾解釋,撿起磚頭是因不想絆倒他人,重申案中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楊耀撿起磚頭,目的是供其他「暴徒」使用。
控方盤問時播片反駁女被告
至於吳雅芝的上訴理據,上訴方指吳曾供稱暴動期間,與同案第五被告到附近廁所,與現場傘陣距至少20米,但控方原審盤問吳時,首次播放一片段以顯示一名女子的行蹤,該女子被指是吳,並以此指控她當時的移動路線,駁斥吳稱當時正上廁所的說法。上訴方認為,原審時控方沒在較早階段如開案陳詞中,披露有關指控,反在盤問吳時突然播放片段,提出新的指控,認為屬「分割控方案情」。
法官彭寶琴就反駁,指原審時控方將該片段列於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辯方早得悉影片,控方非「無端端」播片及提出新指控,而是因應吳的供詞援引承認事實中不受爭議影片證據作反駁。
上訴方就力陳,指暴動案獨特處為牽涉大量影片,當中拍攝到數百至數千名示威者,原審時控方如沒在吳作供前,清晰說明所指控吳作出的行為及相關路線,辯方難以猜測控方指控吳是在哪一條片段中被拍到的哪一個人,如辯方清晰知道控方指控,吳作供時可在主問環節更好解釋。
法官潘敏琦就指,吳雅芝由始至終說法為沒參與暴動,片中顯示人物不是她,認為控方盤問時播片不影響其抗辯理由;法官彭寶琴則強調,控方無法猜測吳雅芝的抗辯方向,辯方檢視承認事實列出片段後,可自行選擇是否處理,如沒有處理,只是辯方選擇,不構成程序不公,且控方有責任在盤問環節帶出證據,讓法官判斷吳的說法是否與事實相符。法官彭偉昌更指,吳「被人捉到講大話」,只是上訴方希望證據沒有浮現。
環境證據「疊加效應」證參與暴動
另上訴方指涉案影片顯示,有人在場派發示威物資,而吳沒有理會,可見她並非示威者。惟法官彭偉昌指,即使有人拒絕接過別人遞上的磚頭,該人亦可在另一處撿起磚頭使用;法官潘敏琦就指,原審法官分析吳的路線後不相信其說法,基於本案環境證據的「疊加效應」證明她參與暴動,認為上訴方單提出一、兩個理據,未必能削弱控方證據。
律政司方就指,原審法官在判詞中,「對比不同片段的時間、人物、地點、內容」,當中包括同案第五被告及吳雅芝的衣著、衣著顏色、裝束、步姿等,指兩人在相關十字路口徘徊及觀察周遭事情,因而裁定片中兩人為第五被告及吳雅芝。3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即場拒絕兩人的上訴許可和上訴,維持定罪,並將於6個月內頒布書面判決。
案件編號:CACC183/2023
編輯:梁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