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等5人,被指在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協助或接應從理大爬渠離開的示威者,鄭錦滿審訊時在控方舉證完畢後,再被加控暴動罪,最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3年8個月;另4人則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12至13個月。5人不服定罪,周三(2日)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上訴,力陳鄭可能是爬渠入理大,但因失敗而「爬返上嚟」,非從理大爬渠而出,望推翻其暴動定罪,改判意圖妨礙司法罪成。3名法官聽畢陳詞後,押後在6個月內頒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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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務署人員曾供稱不可能在沒裝備下 由理大爬至渠口
本案5名上訴人分別為何志豪、鄭錦滿、陳啟賢、馮思睿及林泳汶,除鄭錦滿被控暴動罪外,其餘4人均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5人經審訊後被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裁定罪成,鄭錦滿被判囚3年8個月,現仍在服刑中;其餘4人中,何志豪被判囚13個月,另3人被判囚12個月。
鄭錦滿在原審時原遭控妨礙司法公正罪,至控方舉證完畢,法庭裁定表證是否成立前,控方申請加控暴動罪,獲時任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批准。上訴方今質疑,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控方修訂控罪,因渠務署人員曾供稱,在沒裝備下由理大爬至理大外渠口並不可能,而警員到場後,亦指鄭爬出渠口時沒安全裝備。
官質疑「唔係理大走出嚟,喺邊度走出嚟?」
法官彭偉昌一度追問「咩叫安全裝備」?上訴方解釋,非指在社會事件中示威者的裝備;法官潘敏琦聞言回應「最少佢有頭燈吖」;上訴方重申,按渠務署人員證供,沒有專業裝備下由理大爬至理大外渠口「係一個生命上不可能發生嘅事」,因落渠工作或會發生工業意外。法官彭偉昌再指,似乎沒有確實證據顯示不可能,並質疑:「唔係理大走出嚟,喺邊度走出嚟?」
上訴方就指,法庭不能排除鄭可能是在理大外渠口嘗試爬入理大,但失敗後「爬返上嚟」;法官潘敏琦即追問:「有呢啲證供呀?」上訴方指沒有證供,只是其中一種推論,而潘官指沒有證據就屬臆測。上訴方重申非臆測,望上訴庭推翻鄭的暴動定罪,改判他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官指上訴理據要務實理性、合乎常識
至於另4名於審訊後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的上訴人,陳啟賢被警員目睹有份搬運竹支至渠口,及曾攙扶鄭錦滿從渠口爬出;陳啟賢一方今力陳,當時渠口被打開,附近有寫上「工程進行中」黃色圍欄,陳只是熱心途人,正如原審法官裁定,無直接證供顯示陳知悉爬出渠口的人為由理大逃出人士,但法官彭偉昌即反問:「咁佢(陳啟賢)喺渠口度做乜嘢?佢喺渠口放繩做乜嘢?」上訴方回應指是「幫緊人」後,法官彭偉昌再追問:「幫啲咩人,喺渠窿度捐出嚟?」上訴方就指當時除在理大走投無路的人士,亦有或需進入渠內的工程人員;而另一法官潘敏琦聞言即關注上訴方是否指「佢有可能認為爬緊出嚟嗰個人係一個工程人員?」上訴方之後再指或是被困的人;而潘官就回應,如陳真認為自己是扶助滿身臭味的工程人員,「咪出嚟畀口供囉」。
法官彭偉昌就指,證供顯示陳被目睹與原審時的第5被告及另一粉衫男子在一起,當時仍未有人從渠口爬出,陳與他人短暫交談後一度離開,及後有份搬竹支和繩,質疑他如作為普通途人,能否預先知道即將會有被困人員爬出,因此留在該處等候。
上訴方回應,案發當天市面已回復平靜,可如常上班上學,但法官就作出質疑,又指對陳為何不上班上學,反選擇與他人一同留在渠口等候表示不解;彭偉昌之後更指,絕對尊重一個被定罪人士提出上訴,「但上訴理由要務實啲,有啲常識先得㗎」。最後更詢問上訴方,是否堅持認為陳在該處守候拯救被困渠內的人的陳詞「係務實理性、合乎常識」?上訴方就回應稱「認為有可能」。

官指如有人不接受警方調查 會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上訴人馮思睿及林泳汶就被指駕駛「家長車」接應,上訴方表明二人當時未必知悉從渠口爬出的人士,是為逃避警方追捕,兩人可能想救出沒有參與暴動但被困理大的人。
法官彭寶琴就問及上訴方,其立場是否包括陳啟賢一方指,有機會是被困渠內工程人員或「落去探險嘅人」;上訴方直言不包括。法官彭偉昌之後質疑問:「救for what?……當然係逃避警方啦。哪怕佢真係冇暴動,你心目中都知道警方要拉佢,先救佢吖嘛,如果唔係救佢for what?」最後在法官多番追問下,上訴方指兩人當時想救沒有參與暴動、但遭示威者威脅留守的人。
不過彭寶琴指出,當時警方表明可循指定出口離開,繼續留守理大者或以暴動罪作出拘捕,姑勿論警方最終會否拘捕或檢控,「如果你要令到有人唔接受警方調查的話,你會接納係構成妨礙司法公正,啱唔啱?」上訴方表示只能重複其陳詞,但彭寶琴指出「法律原則就係咁樣」,看不見有何爭議空間。上訴方最後指,希望說服法庭馮、林兩人的意圖,有可能不是幫助示威者逃避警方追捕,「純為救佢哋離開有生命危險嘅當下」。
律政司一方認為沒造成不公
上訴人何志豪早前就被裁定把車輛停在忠孝街,可隨即接載逃出理大的人離開,以逃避警方拘捕,而何在警誡下指知悉被困理大的人很危險,故在現場查看是否有人走出,再帶他們離開,辯方原審時爭議何在警誡下的說法非自願,惟原審法官及後裁定其說法全部自願。
何志豪一方今質疑,警員起初以「遊蕩罪」拘捕何,令他決定不保持緘默,惟控方最終控以更嚴重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庭理應剔除相關招認;但法官彭偉昌聞言質疑上訴方現時是指「就算認曬都係遊蕩」,惟是否有典據支持,上訴方確認沒有典據直接指出,但警方需讓被捕人士知悉自己被捕原因;又指警方可能策略性地作出警誡,縱使警方人員沒有立心不良,選擇以較輕罪名警誡,亦不代表法庭不可剔除相關招認。
律政司一方回應,控方原審時對鄭錦滿的指控沒有改變,亦基於相同證據支持新增暴動罪,而從辯方如何盤問證人可見其抗辯方向,故沒有影響辯方抗辯策略,原審法官亦容許辯方申請重召證人,認為修訂控罪沒造成不公。另案中警員證人已解釋為何沒以涉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向何施行警誡,同沒造成不公。3名法官聽畢陳詞後押後宣判,將在6個月內頒下判詞。
案件編號:CACC34/2023
編輯:梁君安 網編:余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