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7.21元朗白衣人襲擊事件,首宗白衣人被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的案件中,8名男子被控暴動,其中7人罪成,指為白衣人之一的男子王志榮,原審法官認為未能肯定涉案片中人為被告而罪脫,律政司之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得直,上訴庭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葉佐文重新考慮,案件周四(3日)作出裁決。葉官重新考慮關鍵影像證據,認為片中男子與王外貌極為相似,且其住所搜出的衣物與犯案者相符,因此裁定王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成,並即時還押,案件押後至下周二(8日)判刑。王須即時還押,而王在散庭後,就一度搖頭嘆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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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找到犯案男子沒戴口罩 露出頭部整體外觀畫面
上訴庭早前頒下判決,指從王志榮(現60歲)住所搜出的波鞋,與片中人所穿極為相似,在多項環境證據累積下,可支持片中男子是王志榮,惟原審法官葉佐文忽略時間、地點等環境證據,更以倒推方式印證身分辨認的結論,令裁決有悖常理,故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須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法庭上周曾進行聆訊,以供控辯雙方作補充陳詞。
法官葉佐文今在作出裁決時指,原審時控方建議法庭比對涉案影片中戴口罩的犯案男子上半頭部,以及王志榮被捕後於警署拍攝的照片,惟他指在此基礎下,非比對整體頭部外觀,至重新考慮裁決時,就找到犯案男子沒有戴口罩、露出頭部整體外觀的畫面。
葉官續表示,在20多分鐘的精華片段中,有25節見到懷疑為王志榮的犯案男子,出現地點分別是某大廈、元朗車站大堂及月台,惟明言要比對片中男子是否王志榮之前,必須比對在相關片段中出現的男子是否同一人,否則並不公平,而他就假設在25節中出現的男子都是不同人,並以代號A至Y作識別,最終比較上述片段出現的男子之衣著外觀,他出現車站、大廈周邊範圍及相關時間,認為片中男子均為同一人。
警署拍攝相片中的王志榮 跟片中男子沒有誰看似較年輕
葉官又指出,原審時不能對男子作出整個面部比對,但在重新考慮時,留意到男子曾除下口罩,故有更充實基礎,作出更準確比較,結論為第一被告跟片中犯案男子的外貌非常相似。
就早前聆訊時,辯方曾質疑控方提供的相片清晰度不足,難作比較,又質疑片中犯案男子與王的樣貌「有啲唔同」,指王的樣子較老,左邊顴骨亦較片中男子「突起」;控方就解釋,只是從影片中擷取某個定格畫面協助法庭對比,法庭可於原本的片段中看到最清晰影像,而葉官亦認為,分別在於警署拍攝的相片中,王志榮「坐定定」影,顯得呆滯及憂慮,片中男子則自信堅定,沒有誰看似較年輕,又反駁辯方指現場有光線反射至片中男子右顴骨。
另外,葉官指警方於案發後兩日,在王住所檢獲一條啡色短褲、黃色鞋帶的深色波鞋,就如原審時觀察,依認為波鞋款式獨特,辯方雖力陳王不一定是單一物主,或與他人共同擁有,但只要王是其中一個擁有人,控方便可以此作環境證供。經重新考慮,認為王志榮與片中犯案男子的樣貌非常相似,於案發兩日後被搜出與犯案男子「極為相似」的短褲和波鞋,片中男子以上述衣著出入某大廈的低樓層,王亦居於該大廈,因此認為自己在原審時未考慮上述關鍵證據所累積出現的機率,現時「須作出糾正」,故裁定王志榮隨同白衣人大夥經過「形點」商場往元朗站大堂,及後往月台車廂範圍,再經「形點」商場步行返回住所,期間與白衣人「大夥兒向車站範圍及車廂範圍的人,無差別地及刻意作出威脅、挑釁及襲擊行為」,目的令對方受驚及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部分人士的身體確受到嚴重傷害,其行為及心態符合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控罪元素,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王志榮面對的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透露王因本案出現焦慮 需到青山醫院求診
控方之後在庭上透露王志榮的背景,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求情時就透露,王的妻子已離世,他亦因本案而出現焦慮,並到青山醫院精神科求診,須定期服藥,指王只曾手持垃圾桶蓋從高處打下去,暴力程度低,判刑不應該為最高級別。不過,葉官聞言回應,指自己對「郁手嗰啲」,「都判得都唔少年份㗎喎」;辯方就引案中第2被告黃英傑的刑期,指黃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判囚3年6個月;而案中承認暴動罪的第3被告林觀良,則被判囚4年8個月。
葉官就指出,林觀良是因獲認罪刑期扣減,法庭實採納7年作量刑起點;辯方就回應,指上述被告暴力程度遠超王志榮,望法庭量刑時考慮其個人暴力程度,惟葉官重申現時屬共同犯案,而王全程都是跟其他人一同作案,故不能單看某被告的角色。王之後被撤銷保釋,須即時還押至下周二(8日)判刑。
案件編號:DCCC888/2019
編輯:梁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