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案】白衣人王志榮重審後暴動等罪成判囚7年

7.21元朗白衣人襲擊事件,首宗白衣人被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的案件中,被指為白衣人之一的男子王志榮原脫罪,律政司提出上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法官葉佐文早前重新考慮關鍵影像證據後,裁定王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成,案件周二(8日)作判刑,由於沒有減刑因素,把王判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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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志榮(案發時55歲,報稱運輸工人),被控於2019年7月21及22日在元朗參與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葉官重新考慮關鍵影像證據後,認為片中男子與王外貌極為相似,且其住所搜出的衣物與犯案者相符,因此在本月初裁定王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成,並押後至今作判刑。

代表王志榮的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早前求情時就指,王現年60歲,妻子已離世,王因本案出現焦慮,需到青山醫院精神科求診及定期服藥;辯方今進一步補充,指王於2012年曾被確診患有驚恐症。

葉官在判刑時先指出,已在原審大篇幅講述案發過程,重審沒令他認為事實分析和判斷有需要修改,因此將沿用原審事實觀點,又認為辯方雖然在早前求情時指,王志榮案發時只是「郁兩下手」,暴力程度較低,但他認為王實際上作為白衣人,與其他白衣人有著共同目的,無差別地對市民作威脅、挑釁及襲擊,認為王的一舉一動,都與其他行兇者連結在一起,其刑責同等嚴重。

葉官續指,他原審時以7年監禁,作為第3及第4被告的量刑起點,認為王志榮的罪責與二人不遑多讓,遂同以7年監禁為王兩項罪名的量刑起點,由於沒有減刑因素,把王判囚7年,而兩罪的刑期將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DCCC888/2019

編輯:李榮添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