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陣地社工」陳虹秀被控2019年8月31日,於灣仔衝突期間叫警方「保持克制」和「唔好開槍」,反被控參與暴動,原審時獲裁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陳虹秀堅持不認罪,早前被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裁定罪成,案件押後至周三(9日)判刑。鍾官判刑時指,本案暴動極為嚴重,滋擾公眾、影響警民關係,陳虹秀持擴音器叫口號為示威者撐腰;而同案3名認罪被告分別攜防毒面具、盾牌等裝備,各人罪責相若,以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4人「由無罪獲釋到面對監禁」,及在過去5年法律程序中承受的壓力,酌情給予10個月減刑;另因陳虹秀多年任職社工及做義工等再作減刑,陳最後被判囚3年9個月,另3人獲認罪刑期扣減後則被判囚2年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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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縱火情節十分嚴重
重審案4名被告,為陳虹秀(現年48歲,案發時42歲)、賴姵岐(案發時22歲,現27歲)、鍾嘉能(案發時27歲,現年32歲,電腦程式員)及龔梓舜(案發時23歲,現年27歲,廚房工);4人各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案件發還重審後,除陳虹秀以外,同案3人改認罪,之後一直還押候判,陳則至上月被裁定罪成。
最終陳虹秀被判囚3年9個月,另外3人再被判囚2年5個月。陳虹秀母親聞判後雙眼通紅,由親友陪伴離開法庭。

暫委法官鍾明新今在判刑前,先讀出判刑理由,提及本案暴動情節,指涉案暴動歷時逾兩小時,示威者超過500人,以面巾等遮掩臉容,意圖隱藏身分,令暴力事件大增,加上有示威者佩戴頭盔、手套等,並管有雷射筆、汽油彈和自製盾牌,顯示是有備而來,即使沒證據顯示涉案暴動經精密周詳計劃,但仍有一定組織性,而示威者在警方多次警告及發射催淚水劑後,仍繼續集結及使用暴力。
鍾官指,本案暴動涉及的縱火情節十分嚴重,示威者把修頓球場的觀眾看台推出馬路,運用看台及其他雜物組成巨型路障再焚燒,有現場人士舉手歡呼及叫口號,而路障冒出的濃煙達7至8層樓高,更發出爆炸聲,消防到場後以滅火筒撲滅不果,觸動附近大廈警鐘,如非消防員出動消防喉,火勢將會失控,造成的損失難以想像。
鍾官續指,暴動發生在繁忙市中心,人煙稠密,情況隨時失控,為現場人士帶來極大危險,加上現場位處灣仔主要幹道,影響行人及車輛,如區內市民面對緊急事故,將嚴重阻礙出行。而暴動發生後,涉案路段滿布交通燈、巴士、路牌、垃圾桶等雜物,滋擾公眾,縱沒證據顯示有關維修費用,但相關情況定然造成公帑負擔。
4人罪責相若但不屬最低罪責
就4名被告被指僅參與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暴動,鍾官指暴動之後蔓延至銅鑼灣方向,並引上訴庭案例,指不能憑個別被告在暴動中的行為量刑,而是應考慮整個群體行為,直言判刑須具阻嚇性,又強調本案極為嚴重,滋擾公眾、影響警民關係,判刑必須反映法庭維護公眾秩序決心,不容秩序被破壞。
鍾官繼而詳述各被告案發時身上裝備,其中賴姵岐戴黑色頭盔及防毒面具等、鍾嘉能持盾牌、龔梓舜頸掛黑色面具和過濾口罩,陳虹秀則手持擴音器叫口號為示威者撐腰,認為4人罪責相若,並非單以「穿著黑色衣物身處現場」的方式暴動,故不屬於最低罪責,需以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由於陳虹秀不認罪受審,故沒有認罪刑期扣減,其餘3名被告原審時不認罪、重審後改認罪,因不是即時認罪,僅獲30%減刑,3人刑期被下調至3年6個月。鍾官之後續指,考慮到4名被告原審時獲判無罪,「由無罪獲釋到面對監禁」,情況雖類似控方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但各人刑期加幅由零增至數年,超過一般刑期覆核情況,加上案發至今逾5年,基於各被告在5年中承受的壓力,遂酌情給予10個月的刑期扣減。
陳虹秀多年任社工貢獻社會獲額外減刑
至於辯方指控方上訴原審裁決後,以逾1年時間才將有關草擬案件呈述文件呈交法庭,鍾官就認為鑒於本案的複雜性,法律程序處理需時,又指原審時涉及更多被告,加上有獲判無罪被告在律政司呈上訴文件前離港,牽涉複雜法律議題,故認為控方沒有不合理地延誤,重申已考慮被告人面對的精神壓力。
鍾官另表示,清楚知道4人沒刑事定罪紀錄,但上訴庭案例確立「沒有刑事紀錄不等同正面良好品格」,重犯機會低也不構成減刑因素,另反駁辯方指4人參與暴動時間短及程度低,指非減刑因素,反長時間參與及實行實質暴力則屬加刑因素。
鍾官最後就賴姵岐、鍾嘉能及龔梓舜案發時相對年輕,再給予3個月減刑;而陳虹秀則因多年任職社工及做義工,貢獻社會,加上將面對社工牌照被吊銷的可能,再給予4個月刑期扣減,同時陳在審訊時沒過度挑戰控方案情,額外再給予1個月刑期扣減,計算減刑後,陳虹秀被判囚3年9個月;而賴姵岐、鍾嘉能及龔梓舜3人就各被判囚2年5個月。
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原本於2020年裁定陳虹秀等8人8.31灣仔暴動罪名不成立,其中陳虹秀在原審時已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獲撤銷控罪。惟律政司前年上訴得直,上訴庭下令案件發還重審。陳虹秀維持不認罪,另外3人在重審時選擇認罪。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批與國際人權法背道而馳
對陳虹秀的判刑,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發表聲明回應指,陳虹秀在現場行使社工職責,試圖緩和示威者與警方之間的衝突,致力減少任何一方的人身傷害。她透過喊話呼籲警方克制、避免使用過度武力,並未參與任何暴力行為,其行動明確旨在保護在示威現場各方的人身安全,屬於聯合國《人權維護者宣言》下的人權捍衛者(human rights defender),應受國際人權法所保護。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批評,香港終審法院早前引用英國過時案例擴闊暴動罪的定義,實質上大幅擴闊定罪門檻,令人質疑法庭偏離保障基本權利與自由的原則。在本案中,陳虹秀於現場高呼「保持克制」等和平呼籲,卻被詮釋為支持暴力,裁定她參與暴動,實屬荒謬且不能接受,「明顯與國際人權法背道而馳」,對香港社會造成寒蟬效應,削弱公民行使合法權利的意願。
中心呼籲港府立即停止對和平示威者的刑事檢控,釋放所有因行使基本權利及自由而被定罪的人,並重申對集會與表達自由的承諾與國際法義務。
案件編號:DCCC12/2020
編輯:梁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