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因月前報道480名真假記者集體去一家發生礦難的煤礦領取“封口費”紅包的黑幕,9月18日被中共政府部門勒令停刊整頓一個月。這件事引發了人們再度關新聞界的腐敗問題。
事緣於河南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的《河南商報》,在一個多月前的一篇報道,報道的內容是7月31日河南汝州市寄料鎮一煤礦發生礦難。礦方欲瞞報傷亡數字,用「紅包」封住記者的口。而熟知此道的真假記者們蜂擁而至,共有480多名記者排隊領取紅包,煤礦安排了兩個賓館接待共花費了20萬元。
報道一出,全國輿論嘩然,國外媒體也紛紛轉載,引起了國家新聞總署和中宣部的重視,以採訪記者手中沒有“封口費”事件的錄音錄影資料為由,認定為不實報道,勒令采訪記者、值班總編停職其它人員作檢查,報紙並停刊一個月。
這次真假記者領紅包的報道,不僅曝光了大陸部分記者的質素低下,同時礦方不惜鉅款,瞞報礦難死亡人數的做法更令人震驚,也從一個角度反映了傳媒的陰暗面。
現實當中,絕大多數的新聞發布會或者邀請記者採訪的活動,都不同程度上存在贈送禮金的現象。這種行為似乎成了一種行規,或者成了社會的一種不成文的規矩。記者應邀或主動採訪,如果得不到任何一點招待,是不正常的。正常的接待是以各種形式款待記者,最簡單的,或者是吃自助餐,或者給幾本書或行業性的小紀念品,或者兼而有之。通常的做法是每家傳媒的一名記者能得到200元至400元不等的“車馬費”或“稿費”。一名記者,如果他一周能拿到500元的“稿費”,一個月就是2000元,一年就是24000元。這個數字對於一名普通記者也具有相當吸引力。
余先生是廣州的一名普通記者,他說“現在大陸記者收紅包雖然沒有前幾年那麼誇張,但問題仍然嚴重。一個普通記者月入二、三千元,要有好質素的生活,光靠工資不夠。加上現在風氣如此,如果自己不收,被視為另類。所以,這是沒有辦法的事。可能大部分行家都和我一樣,紅包照收,但寫稿時該寫的和不該寫的心中有數,這點最重要。”
記者受邀請採訪次數與所得好處的比例是與所在機構的影響力成正比。即機構越著名,級別越高,記者就越受各方面的重視。那些權威傳媒體,即中央和省級傳媒,是強勢傳媒,其所報道的內容影響力就大。他們的版面與時段成了社會各界爭相奪取的對象。
因此,要想宣傳自己的企業,想佔據相當的版面與黃金時段,首先得邀請到記者,其次要招待好記者,最後要進行報道跟蹤。
這些強勢傳媒在中國一萬多家媒體當中,屬於少數,更多的是縣市級,或者處於不發達地區。中國四十多萬記者隊伍中,非強勢傳媒的記者佔絕大多數。因此,新聞發布會邀請他們參加,主要是為了造成一種聲勢,否則,只有當地幾家傳媒的記者,是不夠熱鬧的;其次,組織者可以請來眾多記者,向上級邀功。
李先生是一家旅遊公司的老闆,也經常請記者宣傳自己的項目。他的體會,反映了邀請機構的心聲。他認為,組織者之所以要送禮金,主要不是為了賄賂對方,而是因為請人家辛苦來一趟,不表示一下對不住人家。人家來主要還是給你面子,為你捧場。他說﹕“請記者來報道,包吃包住封紅包,這是合理的、正常的,人家幫你宣傳嘛。但也遇到一些頭痛的事,一些記者經常打電話來,要求登廣告和贊助活動,他們提出的要求太高,就很難接受。有些人甚至假冒記者招搖撞騙。請記者來,給他們招待有點不一樣,省級和中央新聞機構影響力大,他們的報酬也相應多一些。”
1993年,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署發布有關加強新聞隊伍職業道德建設、禁止“有償新聞”的通知中指出,新聞機構和新聞工作者不得接受被採訪或者被報道者以任何名義給的禮金和有價證券,不得向被採訪或被報道者索要錢物;各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新聞單位和新聞工作者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同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京舉辦新聞發布會問題的補充通知》指出,新聞發布會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記者和新聞單位贈送禮金、有價證券。這些通知至今仍然有效。但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紙空文。
中國的各新聞單位、各著名媒體、各相關部門或團體,對於送禮金的事一般來說概莫能免。如果按照受賄與行賄罪的有關法律規定來看,就一名記者而言,不過是區區的兩三百元而已,但一次活動要送出的禮金絕對超過了5000元。從這個意義上講,他們的行為是不是算行賄罪呢?這引起很大爭議。
真正要算得上較大數目的則是那種由被採訪者或單位全包的或部分包的外出採訪活動。中國有關部門明文規定這種採訪後的報道屬於“有償新聞”。但在很多新聞機構,由於自己無力出採訪經費,或者不願出採訪經費,鼓勵記者主動尋覓這種機會。對於中央級或著名的媒體記者而言,到外地採訪一趟,10天之內從行到住再到吃,一般花費在8000元以上。還不包括得到的禮品以及其他服務賄賂。這對於採訪者與被採訪者,是不是成為了索賄者與行賄者呢?
媒體與社會也要關心記者的待遇與生活保障問題。對於那種財迷心竅,失去了客觀、公正立場進行報道的記者,應該堅決清除出新聞工作者隊伍。當局也要反省有關不準收紅包的禁令為甚麼有令不行,如何才能從制度的改革根治這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