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兩男涉9.29金鐘衝突 被裁暴動罪成還柙候判

2019年9月29日「全球反極權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並有多人被捕。其中一案涉及11名被告被控參與暴動,當中兩名被告不認罪,案件周二(28日)裁決。法官推論二人在場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裁定暴動罪成,案件押後至3月底判刑。

被告自辯作供稱銅鑼灣工作時區內曾有催淚煙故經金鐘返家

本案其中兩名被告分別是報稱為電腦技術員馮嘉文(案發時39歲)及商人陳海蓬(案發時27歲),兩人同否認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

根據早前審訊,曾出庭自辯的馮嘉文稱,自己任職的資訊科技公司,位於銅鑼灣利園三期,他在往公司途中經過銅鑼灣鵝頸橋底,期間聽到希慎廣場傳來聲響,另目睹有煙,相信為催淚煙,因此打算進入商場暫避,及後從電視直播得悉金鐘道衝突已完結,故經金鐘道回家。惟他在夏慤道跨過分隔馬路東、西行線的石壆後,突有一群人衝向灣仔方向,同時有多名警員從政府總部衝出,他因此亦跑向灣仔方向,惟不久即被警員截停。

不過,本案暫委法官鄭紀航在判詞中就對馮嘉文的自辯內容逐一作出批評。他指當日示威者從不同位置攻擊政總,有人於夏慤道行車天橋向政總右翼投擲汽油彈及發射雷射光,另在近添美道位置,就有示威者肆無忌憚地在夏慤道東、西行車線上行走,令車輛無法正常行駛,裁定該處社會安寧已被破壞,當日暴動最遲於下午4時22分發生,直至警方於4時48分從政總不同位置衝出才結束。

官批被告砌詞狡辯 心態逆轉難令人接受

鄭紀航指,被告理應熟悉公司周圍環境,不相信他不知道希慎廣場有另一入口,他可毋須途經軒尼詩道入內,指其說法「完全是砌詞狡辯,強詞奪理」。至於被告自辯時指因為銅鑼灣有催淚彈,因而感到「整個銅鑼灣未必安全」,鄭紀航就指被告在未有聽說銅鑼灣發生甚麼危險事情下,便有上述結論,認為其說法屬誇張失實、混淆視聽。

鄭紀航又指,被告一方面表示顧及安全,卻向更有機會發生危險的金鐘前進,沒有採取安全及快捷路線經羅素街時代廣場返回公司,直斥其證供「絕對是匪夷所思、自欺欺人」。

至於被告其後在金鐘的情況,鄭官「分析」其證供指,他在目睹發生的衝突後,仍毫不畏懼橫過車道,更打算經衝突現場到添美道,直指被告心態逆轉難令人接受,加上他本有迫切性回公司工作,卻突選舉放下工作回家,認為其證供不盡不實,故裁定他的證供不可信和不可靠,拒絕接納其供詞。

沒作供被告戴有勞工手套 被推論可破壞物件時保護雙手

鄭官最後指,根據被告當時被截停位置,需一定時間才能到達,故推論他必定早已身處暴動範圍,並耳聞目睹所發生的暴動,及有充足機會離開,但指被告選擇置身其中,手持的雨傘可供他人設傘陣與警方對峙,推論指他是意圖藉身處人群,從而令群眾可壯大聲勢,因此裁定他暴動罪成。

至於另一名沒有作供的被告陳海蓬,他被制服時正身處政總的夏愨道,鄭官就指他當時一身黑衣打扮,其右手戴有兩隻勞工手套,正是示威者極為普遍的裝束,而黑色背囊內藏有五張寫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及「光時」口號的黃色紙張,認為有關物件反映被告的信念與其他示威者相同,而勞工手套可保護雙手免在破壞物件時受傷。

而案發時,政總中間位置,在下午約4時44分被攻擊,距之後警方衝出相隔約5分鐘時間,指被告當時有充足時間及方法離開現場,但最後卻是在該處一帶被截停,認為「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必定目睹政總外發生的破壞社會安寧情景後,仍選擇逗留現場,同樣是透過置身其中,圖壯大暴動聲勢,故亦裁定他暴動罪成。

控方案情指,2019年9月29日有人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下午1時許警方重複警告不果,約2萬名示威者由銅鑼灣崇光百貨遊行到金鐘政府總部,期間有人揮舞英國、美國和德國國旗。約500名示威者下午4時許在政總外堵路,舉傘陣與警方對峙,不斷向政總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石頭,示威者亦在天橋下縱火,使用巨型橡筋作投射硬物,並照射雷射光。警方在現場施放催淚彈及藍色水炮驅散示威者不果,近5時政總內警員從夏愨道及添美道出入口衝出,並在夏愨道一帶制服並拘捕涉案本案各被告。

案件編號:DCCC240/2021

記者:吳婷康 責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