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美國隊長2.0」因23條不獲減刑 申司法覆核求獲釋

香港反送中運動中,被稱為「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早前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但因受《維護國安條例》生效影響,於獲釋前兩天獲告知不獲減刑並至少需再服刑一年。馬俊文上周五(21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新條文具追溯效力,違反《人權法案》,要求法庭推翻決定,勒令懲教署立即釋放馬,並要求作出賠償。

23條刊憲當日突見心理專家再被通知不獲減刑

馬俊文在2020年間涉多次在公眾場合叫喊「港獨」口號,原審法官認為案件「情節嚴重」,判囚5年9個月,他其後上訴得直,減刑至5年。他原在今年3月因在獄中行為良好獲3分1刑期扣減後可提早獲釋,但在23條修訂了《監獄規則》令他未獲減刑。

入稟狀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3月23日刊憲生效,當日早上馬原被安排獲釋前與懲教人員的會面被取消,同時突被安排與兩名心理專家見面,以對比當時與一年前的心理狀態;馬同日傍晚再被通知,他將不獲3分1減刑,亦不會依時獲釋,並至少仍須再服刑1年,直至署長根據《監獄規則》作每年覆核為止。

「犯國安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事後作書面解釋

入稟狀續指,申請人馬俊文就有關決定沒有給予任何原因,只獲告知若感到委屈,可於同月25日前呈交書面陳述。而懲教署認為上述決定會對馬的精神造成巨大衝擊,故在馬沒有提出醫療援助下,當天黃昏把他送院並安排他留院兩天。

入稟狀又提及,馬於3月25日撰寫文件反對署方決定,同日下午接獲由「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作書面解釋,當中指出決定與《維護國安條例》第152條、即《監獄規則》第69條修訂有關。而文件中就提及原因,指「然而,現階段沒有任何資料表明,如果對馬先生給予減刑,馬先生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綜合上述資料,委員會不信納提早釋放馬俊文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遂不建議把馬俊文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作提早釋放考慮」。

條例只賦予懲教署長行使權力 質疑委員會有越權之嫌

入稟狀指,有關決定明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52條就《監獄規則》第69條作出修訂,署長採取新規則而得出決定,惟質疑上述所指缺乏證據支持,另指有關決定由委員會作出,然而新修訂條例只賦予懲教署署長行使權力,不能委託委員會,質疑有委員會越權(ultra vires)之嫌。

入稟狀又質疑,署長考慮「囚犯不獲減刑,除非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測試時,具濫用酌情決定權的風險及不確定性,申請人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兩天便可獲釋,惟因新修訂而被剝奪權利;又認為有關條例修訂具追溯效力(retrospective effect),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指的「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並特別提及新修訂的版本非防止囚犯重犯,更多是帶有懲罰成分。而《人權法》亦提及保障在囚人士人道及人權,以及監獄制度訂定囚犯之待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和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

指署長決定令馬尊嚴受創情感受損要求賠償

入稟狀又指,有關決定對申請人構成極大不公,在幾近不存在的公平聆訊程序下,導致馬須服刑至少多1年,而過程中署長沒有給予任何解釋,亦沒有給予馬陳述機會,他亦根本不知如何證明,以讓署長決定是否給予減刑,剝奪其公平審訊權利。

申請人要求法庭撤銷決定,並要求法庭聲明《監獄規則》違反人權法,規則應被理解為「囚犯可獲減刑,除非署長相信該囚犯獲減刑不會違反國家安全利益」;入稟狀又指,署長的決定令馬感到失望、沮喪、羞辱、痛苦,以及令他承受巨大壓力,事件曝光更令其尊嚴受創及情感受損,連同他失去自由,要求追討加重的損害賠償、懲罰性損害賠償等,要求法庭推翻決定,勒令署長立即釋放申請人。

案件編號:HCAL 97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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