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尖沙咀衝突 10人暴動罪成判囚4年4個月 1人判入教導所

2019年10月1日有人在多區發起集會,其後有集會人士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12名男女被捕,被控暴動罪。其中11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10人周六(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4年4個月,另一被告案發時未成年,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王詩麗於判刑時指出,今次事件是嚴重、規模大及具殺傷力的暴動,明顯是針對警方而來,嚴重之處為挑戰警方權威,更批評示威者「目無法紀」。

王官表示,暴動罪是十分嚴重,即使辯方稱各被告不是積極參與暴動,但必然是共同行事,加上不能忽視隨身物品,例如身穿深色衣物、戴上口罩或防毒面罩,令他們更加放膽及放肆。

王官判刑時指,暴動罪以4年7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各被告曾參與建設性活動,包括義工等,可酌情扣減3個月。另外,就案發時年僅17歲的被告,感化官指被告仍維持自己為旁觀者角色的說法,沒有悔意,判處入教導所可以收阻嚇性及更生作用。

11名罪成被告為為:袁均穎(電影公司文員;案發時31歲、現34歲)、黃蔚霖(電影製作人;案發時23歲,現26歲)、黎穎霖(學生;案發時23歲,現26歲)、吳沛伶(學生;案發時18歲,現21歲)、彭漢深(地盤工;案發時29歲,現32歲)、韋珍兒(尼泊爾籍學生;案發時22歲,現24歲)、梅卓羚(會計師;案發時24歲,現26歲)、林耀基(攝影師;案發時26歲,現29歲)及鄭子健(售貨員;案發時27歲,現30歲)、甄衛兒(學生;案發時18歲,現21歲)和張俊軒(學生;案發時17歲,現20歲)。

控罪指,民陣2019年申請國慶遊行及集會被拒,有人發起「六區開花」集會,在彌敦道有人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12人當場被捕。

責編:鍾廣政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