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周二(11 日)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狀告國安委在人大釋法後,誤解自己有「新功能」及入境處處長拒向黎智英英國御用大狀Tim Owen批簽證違反《國安法》。評論認為,黎智英在這宗司法覆核中勝算不高,提訴的意義在於揭示港共牢牢掌握大權,司法獨立被閹割。
要求法庭宣布相關決定僭越《國安法》權力
相關司法覆核的申請人為黎智英,答辯人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律政司司長作為負責守衛公眾利益、律政司的首長及國安委成員,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
根據入稟狀指,國安委及入境處拒絕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黎抗辯,黎遂要求法庭宣布,兩者決定皆僭越《國安法》第14條權力及要求撤銷,包括:國安委指稱Tim Owen於案件中,受僱代表黎智英,是很可能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及違背國家安全利益,以及建議如果Tim Owen就案件中代表黎智英而提出新的工作簽證申請,入境處應拒絕該申請;及入境處處長拒批Tim Owen於案件中代表黎智英的工作簽證。
其中就國安委的決定,入稟狀指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7條,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有關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基於人大釋法只表示上述問題需要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作相關決定,條文中沒有提及國安委;而國安委的職權已詳列在《港區國安法》第14條。
入稟狀指國安委誤解人大釋法為其「創建新功能」
入稟狀認為,國安委誤解人大釋法為他們「創建新功能」,並指現時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是僭越了《港區國安法》所述的國安委職權。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4條,國安委的3項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以及「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入稟狀指出,雖然《港區國安法》第14條列明國安委行使職權時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但規定不包括當國安委作出超越第14條賦予其職權的決定,認為人大釋法本意不可能容許國安委作出僭越《國安法》或人大釋法的決定,又指高院已批准Tim 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但國安委通過建議入境處拒批工作簽證違抗法庭命令。
評論:案件彰顯香港制度之不義
本身是律師的時事評論員桑普周三(12日)接受本台訪問指,今次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的重點在於釐清國安委在法律上的權力界限。桑普認為,在「新香港」及《港區國安法》下,黎智英勝訴機會不高,但案件無論成敗,最大意義在於彰顯出香港法治不彰、人治當道。
桑普說:他(黎智英)仍然去試,他覺得如果成功了,起碼爭取到他的權力,他失敗了,他亦都可以說,彰顯出香港司法制度之不濟、不公、不義,橫著行。基本上有法律寫明,人大釋法由特首出具證明書,基本上要做的就是特首,為何是國安委?為何國安委給予壓力入境處?入境處處長自己的文件給予有關部門去執行,這個決定由誰作出?
評論:整個權力牢牢掌握在港共政權上
桑普指出,黎智英國安案的全程都反映出,港共政權牢牢掌握大權,法律如同虛設。
桑普說:如果說國安委有職能,請問根據哪條條文,白紙黑字它(國安委)有這樣的職能可言?這也是黎智英先生所挑戰的一點,但就算他挑戰成功,彰顯及維護他應有的權力,但亦都可以看到,共產黨或有關國安機關可以說「那不要國安委,由特首出證明書就可以」,結論都是一樣,所以整個過程中,整個權力牢牢掌握在中共操縱的港共政權手上,黎智英可以做到的事相當有限。
國安委今年1月建議入境處拒批簽證
黎智英在司法覆核的入稟狀中披露,國安委在今年1月11日就落實人大釋法內容舉行會議,建議入境處拒向Tim Owen批出簽證。申請方重申,上述決定是非法,要求法庭頒布聲明,指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是越權、撤銷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要求就此司法覆核進行聆訊及頒下訟費命令。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因而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案件,現已排期在今年5月2日於高等法院作「暫停進行法律程序(stay of proceedings)」聆訊,案件另排期於5月30日作案件管理聆訊,案件則在9月25日開審,料審訊期共40日。
就Tim Owen來港代表抗辯一事,律政司曾多番不服提上訴,但先後被上訴庭及終審法院駁回。香港特首李家超其後向中國中央政府提請人大釋法,最終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去年12月底就《國安法》第14及47條作釋法,指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如要參與國安案件,法院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否則交由國安委決定。
案件編號:HCAL566/2023
記者:董舒悅/吳婷康 責編:方德豪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