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27歲男子涉嫌於周三(12日)身穿印有「光時」的上衣及「五缺」的口罩在沙田一個港鐵站徘徊,被落案控以「作出具煽動意圖行為」、「遊蕩」等合共三罪,成為港府根據《基本法》23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後首個公開的檢控個案。罹患精神病的被告今年初曾因煽動罪被判監3個月,有律師估計作為23條立法後首案、加上法官需要表忠,即使被告患病,亦難逃所以年計的嚴厲刑罰。
被告身穿「光時」上衣徘徊港鐵站被捕 保釋申請被國安指定裁判官拒絕
根據控方案情,27歲無業男子諸啟邦,被指在612五周年當日,身穿一件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上衣;以及一個印有「F.D.N.O.L」、即「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英文縮寫的黃色口罩,在沙田石門港鐵站「遊蕩」,並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他被控以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1)(a)(i)條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有意圖而遊蕩」及「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合共三罪。
控方周五(14日)在庭上申請毋須答辯及押後再訊,但反對辯方提出的保釋申請。《國安法》指定法官兼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雙方陳詞後,認為無充份理由證明被告不再作出危害國安行為,拒絕被告保釋申請,被告要還柙至8月7日再訊。

律師:將陸續有來以顯廿三條非「備而不用」
根據港府向傳媒公開的紀錄,今次是繼「小彤群抽會」案及六四「王婆婆」,第三宗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作的拘捕;更是首宗根據《條例》所作的檢控。一直關注香港司法狀況的美籍律師Samuel Bickett認為,今次案件反映《基本法》23條立法後並非「備而不用」。
他說:「你(政府)有整個國安部門,而他們是要向北京政府交代,他們一定要執行這些法例。所以我認為,我們未來會見到更多檢控個案。因為他們需要向上級交代,他們實際上有執行《基本法》23條,他們有去杜絕李家超口中的所謂『軟對抗』,這宗案件只是開始。」
被告曾因精神病脫罪 若輕判法官難向北京交代
《基本法》23條立法後,煽動罪的最高刑罰由監禁兩年倍增至7年,加上被告今年1月、23條立法前,因另一宗案情類近的煽動罪案件被判監3個月,Bickett估計,今次被告相當可能面臨數以年計的重罰。
Samuel Bickett認為:「現在無可能準確估計到他將面臨的刑期,但我們估計他可能被判處遠高於兩年的監禁。假如法官判處重犯者少於兩年的刑期,在23條立法中特別加重『煽動罪』刑罰的前提下,我相信該法官會受到很多來自北京的批評。」
被告2019年曾因藏有鐳射筆、氣槍及鋼珠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但經審訊後被告因罹患精神病而被判無罪。Bickett相信,在今日的政治氣候下,被告難以再因患病而被判無罪或獲減刑。
Bickett稱:「我們從其他國安案件、或者不涉國安罪行的政治案件可見,法官的判刑從法理上看來是頗隨意的,似乎是基於政治考慮、取悅政府,或者黨媒放出的風聲來進行量刑。所以我們估計他將面臨一個相對苛刻的刑期,但不是因為法例要求,而是因為政治氣候。」
總裁判官庭上一度混淆《23條》、《國安法》保釋覆核權利
周五提堂過程中,控辯雙方就保釋問題作爭議時,總裁判官蘇惠德一度以為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被告,可以與《國安法》被告一樣享有每8日覆核一次保釋申請的權利。當局在《基本法》23條立法期間曾表示,8日覆核一次的權利「被濫用」以及移送疑犯「風險高」,最後被告現時連覆核保釋結果的權利亦被褫奪。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記者:梁銘康(曼徹斯特) 編輯: 溫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