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大批示威者於7月1日在金鐘一帶集結,其後發生警民衝突,警方當時拘捕5人,他們之前承認「暴動罪」,區域法院判其中4人監禁26至28個月,而另一被告則被判入教導所。
涉案5名被告,包括黎姓男生(案發時17歲,現20歲)、陳姓男生(案發時17歲,現21歲)、另一陳姓男生(案發時17歲,現21歲)、黃家祈(案發時26歲,現30歲)及何宇軒(案發時25歲,現29歲),各人承認於2019年7月1日,於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參與「暴動」。
被告: 受社交媒體影響參與集會
法官李慶年在判刑前,先後引述辯方為各被告的求情陳詞,其中現年20歲的黎姓男生,案發時就讀中學,稱因「年少無知」、「受社交媒體影響而躊成大錯」,並因本案法律程序及學業壓力,於今年初患上抑鬱症需持續服藥,但被告不曾放棄,望日後繼續完成大學學業、助人自助。
至於兩名陳姓男生,其中一人在2019年開始關心時事,同受社交媒體影響而參與集會;他生於新加坡,案發後曾回家鄉服兵役兩年,現已有所成長,冀服刑後繼續學業報答父母;另一人就因「不理解局勢」而參與運動,表示現時已作「深切反省」。
至於餘下兩名被告的求情理由,包括黃家祈自2013年起患精神病,並需照顧患危疾的母親;何宇軒則已有悔意,重犯風險低,冀法庭盡量給予刑期扣減。辯方又指,5名被告及早認罪,願為過錯承擔責任,除黃家祈曾向警方擲水樽,惟亦非致命物品,而其餘4人沒有證據在案中有作暴力行為,僅留守現場壯大聲勢。
「不涉縱火行為暴動」規模屬「中度嚴重」
李官判刑時形容,本案為「一連串暴力事件的開端」,當日大部分示威者均戴上口罩、配有裝備,「明顯有備而來」,參與「暴動」人數最高峰時多達200至300人,亦波及演藝道與龍匯道交界,規模頗大,嚴重影響市民出入該區,對公眾造成滋擾。惟本案不涉縱火、使用磚頭及汽油彈等,亦沒有證據有人受傷,認為本案的「暴動」規模及情節,屬「中度嚴重」。
李官又指,多宗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士均為年輕人,當中本案被告,直言他們「雖懷着改變社會的理念,但以違法方式表達,害人害己」,並留意有不少參與者被煽動作出違法行為,表示涉案片段中,有一名帶有通訊裝備及穿軍鞋的男子,曾帶領現場人士,並將本案其中兩名被告拉向前線,認為各被告對法律認識不深,不知即使沒有作出暴力行為,但「蓄意到場鼓勵暴動已屬有罪」,且罪責非輕。
勞教中心刑期較短非相稱判刑
實際判刑方面,李官引述黎姓男生的醫療文件,指其精神健康值得關注,考慮他在案發時年僅17歲、家庭背景良好,而等候長達3年半才能判刑的延誤折磨,而法庭早前索取教導所報告,在平衡案情及更生需要後,認為教導所是合理及相稱判刑。
辯方早前曾建議其中一名陳姓男生適合判入勞教中心,惟李官指同類案件獲判入勞教中心的被告多為14至15歲,被告不屬此類,加上勞教中心刑期一般由半年至一年不等,並非相稱判刑。
李官又認為,兩名陳姓男生及何宇軒罪責相若,故以監禁3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而投擲水樽的黃家祈就以3年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多個因素下,把各人刑期下調3個月,再給予認罪扣減,最後黃家祈被判囚28個月,其餘3人則被判囚26個月。
集結歷時約99分鐘分三個階段發生
案情指,當日有人在網上呼籲群眾集結,以中斷案發日在灣仔金紫荊廣場舉行的升旗儀式,集結於早上約5時開始,歷時約99分鐘,當中分三個階段,首階段有數百名示威者在演藝道及龍匯道交界聚集,大叫口號及辱罵警方,部分人並把金屬欄杆移除,再利用膠索將其綁成三角形以架置路障,其中有片段拍到何宇軒站在人群中與另一人交談。
而在第二階段,部分示威者把障礙物推向警方,警方隨即推進,示威者曾多次向警方投擲雞蛋、雨傘、水樽等物體,前排示威者亦以雨傘襲擊警員,部分人就退至龍匯道及逃往龍和道再與警方對峙,而黃家祈在演藝道及龍匯道交界被制服,他被拍攝到曾向警方投擲水樽,及行向警方後接走另一示威者再一同撤退;片段另拍到黎姓被告當時在前線手持黃色雨傘指向警方。
至於最後一個階段,是身在龍匯道的示威者續向警方投擲物件,包括散發刺激性氣體的煙霧餅。警方展開驅散行動時先後制服黎姓男生、兩名陳姓男生及何宇軒。
法官透露特意銷假處理本案判刑
法官李慶年今在散庭前,特別提及本案原定本月17日判刑,考慮個別被告或需判入教導所,無法扣減已還柙的日數,因此他決定銷假處理本案,最後更寄語各被告好好服畢刑期後,「去達成你哋自己人生規劃嘅目標。」而各被告在散庭後,就向親友道別。
案件編號:DCCC330/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方德豪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