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涉荃灣衝突7人認串謀非法集結 還押候判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8月25日獲警方批准舉行的荃葵青遊行,其後演變成警民衝突,9名男女事隔兩年被控「串謀暴動」等罪,控方其後新增「串謀非法集結」作交替控罪,其中7人周五(10日)否認串謀暴動,但承認串謀非法集結,當中4人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21日判刑,各被告須還押看管。

首被告因另案正在服刑

本案7名被告為謝信誠(31歲,紮鐵工人)、湯衛國(34歲,樹藝師)、梁啟彥(27歲,冷氣技工)、鄧志康(25歲,案發時在入境處任職,後報稱任職樹藝師)、簡子聰(26歲,運輸工)、陳慶龍(35歲,汽車維修員)及鄧可盈(24歲,秘書)上述為案發年齡。除謝信誠因另案正在服刑,另鄧可盈在今年4月主動撤銷保釋外,其餘原獲准保釋被告均須即時還押。

各被告今否認一項串謀暴動罪,但承認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非法集結罪,即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另外3人,在葵涌及荃灣一帶或附近參與非法集結。

此外,湯衛國、梁啟彥、鄧志康及簡子聰各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中湯管有29支行山杖,其餘3人各管有一支雷射筆,鄧另管有一個彈射器連彈丸,簡則管有一把鎅刀,而湯、鄧和簡分別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警方在荃灣屠房外截查3 輛停泊私家車並拘捕7

案情指,警方就2019年8月25日下午在荃灣及葵涌區舉行的公眾遊行及集會發出施加條件的不反對通知書,當日下午4時許起,大量示威者於德士古道、馬頭壩道、楊屋道、聯仁街設置路障,又以雷射筆照射警方防線及擲磚,警方先後警告不果,至6時許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警方於是展開驅散行動。而在同日下午5時許,新界南衝鋒隊在永順街巡邏時,發現在荃灣屠房外停泊了3輛私家車,並截獲本案7名被告,其中湯衛國承認是其中一輛私家車的司機,同車另有謝信誠、梁啟彥、鄧志康。該車被搜出一個紙箱,內有29支行山杖、頭盔及無線電收發機等,湯承認上述屬其物品;警方另從梁啟彥身上搜出雷射筆,鄧志康另承認車上的大量深色彈丸及另一支雷射筆由其管有。

至於第二輛私家車則由簡子聰駕駛,陳慶龍為車上後排乘客。警方在簡身上搜出雷射筆及無線電收發機,其後再搜出鎅刀;至於鄧可盈則為第三輛私家車的後座乘客。警方事後檢取其中兩輛私家車的行車紀錄儀,記錄了梁啟彥曾從車尾箱取出行山杖及戰術背心分予他人,而由簡子聰駕駛的私家車,就有人談及「上gear」和六角匙及以彈珠和黃豆加油或水,從而令警員「跣倒」。

辯方望首被告刑期可跟另案同期執行

本案首被告謝信誠另涉2019年10月13日發生的旺角搶槍襲警案,受審後被裁定罪成,連同承認的非法集結及襲警罪,被判監禁7年,達區域法院可判刑期上限。他早前不服刑罰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遭駁回。

代表謝的大律師張耀良今在求情時指,被告自2019年10月中起被還押,至今已還押4年,重犯機會微乎其微,望法庭把本案刑期馬上執行。法官一度表示不解,辯方其後確認望把刑期同期執行;不過,法官指謝牽涉兩宗獨立案件,認為如要全數同期「必然係講唔通」,又指現時看不見有何基礎須下令刑期全數同期執行,唯一考量是整體量刑如全數分期執行,會否令被告總刑期過長。

官指各被告擔當「供應角色」非一般參與者

辯方就建議,法庭可以15個月作串謀非法集結罪的量刑起點,惟法官表示本案有其他案件看不見的「組織性、預先鋪排、共同行動、一致性」,而涉案行山杖數目亦超過自用數量,反映各被告非一般參與者,某程度也擔當「供應角色」以把車上物品帶到集結現場供應予他人,因此如此有組織及高機動性和,直言法庭不肯定15個月量刑起點是否恰當。

辯方又指,無法持得串謀非法集結的相關案例,惟本案有別於其他非法集結案,各被告未到達集結現場已被捕,不涉衝擊或使用暴力,但法官認為當中原因是各人已被警員截獲,又對辯方指次被告湯衛國管有29支行山杖,因其工作為樹藝師,犯案時沒清理日常工作使用的行山杖的說法「有頗大保留」。

案件編號:DCCC117/2022、DCCC118/2022(已合併)

記者:吳婷康 編輯:李榮添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