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男子認2019年參與3場暴動曾傷警員 判監52個月

香港一名男子被指在反修例運動期間參與沙田、黃大仙及荃灣的暴動,他在周三(3日)承認3項暴動罪,被判入獄52個月。法官指,被告在知情下協助購買及保管涉案的八達通及禮券,且在3場暴動中作出實質暴力行為,均屬加刑因素。

另被控襲警罪獲存檔法庭

被告黃紹榮(案發時26歲,現30歲)承認3項暴動罪,分別涉及在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1期3樓中庭、8月5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及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參與暴動。至於被告另被控於沙田新城市廣場1期3樓中庭襲警的控罪,則獲存檔法庭。

案情透露,警方於2019年7月14日晚在沙田新城市廣場1期執法,其間遭示威者以雨傘等襲擊,一名警員因與同袍失散,欲乘扶手電梯匯合同袍時被多名示威者襲擊,歷時約1分鐘,片段拍到被告曾兩度以雨傘擲向警員,又曾5次將圓柱狀物品擲向警員方向及腳踢警員背部。警員事後面部瘀傷,手腳及下背有多處擦傷,另頭皮有2.5厘米裂傷,留院5日後出院,再獲發42日病假。

被告以鋼珠擊中警指揮官下唇

此外,案情提及當年8月5日下午,約300名示威者在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聚集堵路,致龍翔道交通停滯,警方到場要求示威者散去不果,示威者不斷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水樽等,當現場警方指揮官、高級督察黃家倫發出警告時,被告向黃發射鋼珠,並擊中黃下唇令其門牙破裂、嘴唇腫脹及有割傷,需接受治療。

至於荃灣暴動就發生在2019年8月25日,當日下午有300至500人於楊屋道聚集堵路,並向警方投擲雞蛋、腐蝕水彈等,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有片段拍到被告手持衝浪板站在前排,並拾起地上催淚彈再以網球拍回擊至警方防線。

被告在通訊群組向他人承認曾參與暴動

案情又透露,被告曾4度被捕,其中一次警方在同年8月31日突擊搜查銅鑼灣柏麗酒店時拘捕被告,檢獲被告手機,發現被告在Telegram及WhatsApp群組內曾承認參與黃大仙及荃灣暴動,又炫耀自己曾射中警員的嘴。此外,一名自稱《蘋果日報》的記者亦曾向被告發送文章,指已報道被告的新聞故事,提及被告曾在黃大仙以彈弓射中警官令警官嘴唇流血。被告當時回覆,指記者提及其所為可能會有危險。

另外,其他對話紀錄就顯示,被告曾在Telegram群組詢問他人會否前往荃灣及葵涌的示威,亦向他人發送新聞照片,承認自己為相中手持網球拍並把催淚彈回擊警方的人士,以及表示當日前線「好多是我的人」。

警方於2019年9月30日就荃灣暴動一事在旺角花園街一單位拘捕被告,並在單位內搜出頭盔、防毒面具、12張八達通、157張金額為10至50元的日用品禮券等;被告又於2021年1月27日因涉嫌參與新城市廣場暴動,在其黃大仙住所再被捕,警方當日發現被告手機內儲有一份購買示威裝備支出的備忘。

法官質疑被告有機會向其他示威者派物資

控方讀畢案情後,法官張潔宜關注被告被捕後,被警方搜出約20張八達通及逾百張屬快餐店、百佳超級市場及鴻福堂等的禮券,加上被告曾稱「前線好多是我的人」,又在手機內存有購買裝備支出備忘,指被告有機會向其他示威者派發物資,而「禮券可以當為利誘因素」,而八達通數目不似自用,或用以協助他人逃避警方追緝。

控方就陳詞指顯示被告有預謀,非單獨行事,申請把有關證物充公,辯方沒有反對,又同意被告有參與準備工作,但只是按他人指示保管有關物品,非由其負責派發,強調「並唔係佢策劃」;續求情指被告從無怪責他人,明白須負上被嚴懲的後果,「亦深知所犯罪行係對唔住香港社會」,「在下斗膽講,現時社會需要嘅係多啲原諒、多啲包容」,非過於著重懲罰,望法庭可予以輕判。

以5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暴力行為等需加刑

法官張潔宜周三下午判刑時,指涉案3場暴動均預先計劃,但案中不涉汽油彈等較大殺傷的物品,暴力程度屬中等,故採納54個月為每項暴動罪的量刑起點。張官續指,沒證據顯示被告擔當號召或帶領角色,然而被告非單純身在現場,反在暴動中有實質暴力行為,故每項控罪加刑3個月。

張官又進一步指,雖然接納被告非暴動始作俑者或主使人,但被告在知情下協助購買及保管八達通及禮券等物資,可供參與暴動者隱瞞行蹤及提供便利或利益,故決定把每項控罪刑期上調3個月,同時不同意辯方建議3項控罪刑期全數同期執行,最終在給予被告認罪刑期扣減後,判被告總刑期入獄52個月,並認為足以反映被告刑責。

案件編號:DCCC593/2022

記者:吳婷康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