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鄧棨然認管汽油彈另擬認「妨礙司法罪」還押候判

「12港人」之一鄧棨然被控涉嫌於2019年管有汽油彈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一案,鄧周一(22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案情指其與同夥透過Telegram群組策劃分工,短期租用單位及買原材料製作汽油彈,以供在10.1中國國慶日向警方投擲。辯方庭上又透露,鄧擬在潛逃台灣一案中承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押後至2月26日判刑,其間被告續還押候判。

34歲被告鄧棨然與「12港人」中的鄭子豪、廖子文及另外兩人,被指於2019年在灣仔一個大廈單位內管有汽油彈原材料,同案4人早前已認罪,在區域法院被法官游德康判囚27至38個月;鄧周一在區域法院亦承認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而「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則獲控方申請存檔法庭,不予起訴。至於鄧於另案面對的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涉及聯同「12港人」潛逃台灣,辯方求情時透露,鄧亦擬在該案周三(24日)再次提訊時會承認控罪。

案情指,於2019年9月30日晚上,鄧與鄭子豪在涉案大廈地下大堂被警方截停,當時鄧手持兩個以長褸包裹的油泵,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方其後搜查涉案單位,發現開放式廚房放置了半製成汽油彈、汽油彈原材料及部件,包括玻璃樽、乙醇、汽油等,「儼如一條生產線」。案情又指,涉案單位於同年9月28日開始被租予一位名叫「Patty」的人士,租期為5天,「Patty」至今仍然在逃。

案情引述政府化驗師報告,指單位內搜出的材料可製成約16枚瓶頸附有火芯的汽油彈,其他材料可形成鋁熱劑混合物,可造成比汽油彈更嚴重的傷勢;惟化驗師亦指,鋁熱劑燃點溫度為800度以上,因此能否成功燃點成疑。

案情又指,鄧與其他同夥在兩個Telegram 群組討論計劃,群組成員有10人以上,各人最早於2019年9月初起,謀劃在「安全屋」製作匿稱為「酒」或「火魔法」的汽油彈,積極執行及分工,包括分為「行動組」和「後勤組」,並於同年9月24日開始進行「實地測試」,最後落實於9月30日在涉案單位製作汽油彈,以供成員或其他人在10.1中國國慶日公眾活動中使用。

而手機訊息就顯示,鄧另透過單獨訊息對話向同夥下達指示,包括指示購買打火機等原材料,以及確定在「實地測試」投擲汽油彈人士的名單等;鄧的手機也被發現存有35幅與汽油彈相關的照片。

辯方在求情時力陳,從各人手機內相關照片的數量可見,鄧的參與程度較低,刑責理應較輕,惟法官練錦鴻質疑,根據法律原則,鄧與同案被告為共同被控一罪,涉案物品包括照片應被被視作共同管有,故刑責理應相同。

辯方就引述同案被告案例,指該案法官就各人角色採取不同量刑起點,惟法官練錦鴻指同級法院案例並無約束力。辯方再強調,該案與本案源於同一背景。又指本案被告坦白認罪,沒有推卸責任,練官聞言質疑辯方:「你話佢角色唔同刑責輕啲,點會冇推卸責任?」辯方最後冀法庭考慮與同案被告一致的情況,練官最後把案件押後至2月26日判刑,其間被告續須還押。

案件編號:DCCC323/2020

記者:吳婷康 編輯:溫曉平 網編:池煥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