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1日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24歲冷氣技工早前認暴動罪,其餘7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分別被裁定暴動和藏武罪成,周六(28日)於區域法院判刑。其中7人被判監36至45個月,另一人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1個月。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表示,雖然各被告並非領導者,但明知涉案該段彌敦道發生示威,卻蓄意到場及留下,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意圖成為暴動人群的一份子,逗留更令現場示威者更明目張膽破壞社會安寧,指各人罪責不輕。
林官以48個月為暴動罪量刑起點,考慮各被告都無案底各人扣減3個月刑期,判7人入獄36至45個月。其中馬孝文(27歲,註冊社工)和楊梓信(25歲)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可再扣減1個月刑期,判監44個月。吳柏熹(24歲,散工)、譚煒誠(26歲,散工)、陳振華(32歲,地盤管工)曾親自作供,林官認為3人作出「偽辯」,不能獲得額外扣減,判監45個月。陳嘉(35歲,電腦技術員)被裁定暴動和管有攻擊性武器均罪成,判監42個月。鄭智健(25歲,冷氣技工)於去年4月承認暴動罪,加上管有攻擊性武器,判監36個月。林祖童(24歲,學生)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身上被搜出2支鐳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成立,判監11個月。
林官指出,雖然施暴者刑責較重,但支持者刑責也不會輕。雖然部分被告等候3年多案件才完結,期間倍感壓力,但法庭工作繁重,控辯雙方多項爭拗令審訊變得冗長,被告等人犯法但選擇不認罪或遲認罪,亦令時間流逝,實難怪人。
責編:鍾廣政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