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男子涉損國旗區旗杆 由刑事損壞改控侮辱國旗區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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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名男子被指損壞兩支國旗及區旗的旗杆,原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案件周三(1日)提訊,控方申請改控「侮辱國旗或其圖像罪」及「侮辱區旗罪」,獲裁判官批准,案件押後至3月15日再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不准離港。

被告翁政文(31歲,報稱平面設計師),原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控罪原指他於2022年10月2日,即中國國慶節翌日,在土瓜灣上鄉道 24 號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1支中國國旗旗杆及1支香港區旗旗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周三申請改控「侮辱國旗或其圖像罪」及「侮辱區旗罪」,兩項控罪指他於2022年10月2日,在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的欄杆,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國旗及區旗。根據早前提堂時披露的案情,警方衝鋒隊在去年10月3日凌晨巡邏土瓜灣上鄉道一帶時,發現一英文小學對開有國旗、區旗被毀,兩支旗幟連旗杆被人扯下在地上,警方事後拘捕被告。

侮辱國旗區旗罪 最高可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3

根據香港法例,「侮辱國旗罪」及「侮辱區旗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而原來的刑事損壞罪,為《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罪行,最高刑罰則可被監禁10年。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批准控方的改控申請,被告暫毋須答辯,並把案件押後至3月15日再訊,以待被告索取法律意見及控方文件,期間被告獲准保釋。不過,在控方要求下,裁判官批准新增保釋條件,除原來准以現金3000元保釋外出,另增加被告不准離港的限制。

《國旗及國徽條例》於 2021 9 月底修改

港府在2021年8月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修改《國旗及國徽條例》,就侮辱國旗或國徽加入更具體的條文,包括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及「故意發布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的情況,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另修例同時容許把檢控時限由原來的1年內延長至2年,原因是以便警方有足夠時間完成調查,立法會同年9月底,即以不記名、舉手投票方式,3讀通過完成修例。

案件編號:KCCC2927/2022

記者:吳婷康/程文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