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格鬥教練組「殺鬼隊訓練班」認煽動顛覆罪 情節嚴重被判囚最低5年刑期

香港一名格鬥教練涉在Facebook發帖文鼓吹練武,透過舉辦習武「殺鬼隊訓練班」招募學員,教授武術及使用弓箭,同時鼓吹組軍隊武裝起義推翻中國共產黨。格鬥教練及其女助理去年3月被捕。教練早前承認一項「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另與女被告各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兩人周五(2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由於男被告的案情被法官練錦鴻裁定屬「情節嚴重」,兩人最後分別被判5年及16個月。

法官檢視證物時疑割傷自己

周五在判刑時庭上發生意外,法官練錦鴻要求檢視案中證物,當中包括涉案的武器,並在庭上取出其中一把刀並作檢查,質疑被告沒有因管有有關刀具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之後他突提出把案件押後1小時才準備判辭。而在休庭前,練官輕聲透露稱他割傷了自己。

法官練錦鴻在判刑時指,被告黃德強的社交媒體帖文,設計以重燃對香港警察、香港政府及中國政府的不滿及厭惡,透過宣揚學習及使用格鬥技巧和武器,以武力推翻特區政府及中國政府,以社交媒體作煽動行為是加刑因素,因為涉案的帳戶為公開,而截至被告被捕當天,兩個Facebook帳戶共有5,943名「朋友」,各人可分享或以截圖轉載被告的有關貼文,而信息一經發布,就如病毒般無法阻止擴散開去。

對被告要武裝起義可行性存疑 帖文實際吸引網民支持

法官指,被告恆常發布帖文,總共多達39篇具顛覆性文章,為時長達21個月;加上被告開設兩個帳戶,顯示非衝動或沒計劃地單純想發泄個人想法及不滿。雖然被告稱要武裝起義其可行性存疑,但被告不發表提議,更實際地有租地方開班,亦囤積武器實行計劃,而教授武術班的地方以神壇般裝飾,去祟拜所謂的烈士或暴動行為,是故意煽動出席者對政府的怨恨。儘管被告構思幼稚,但無疑是經很多自我反思(soul searching)才想出計劃及執行方式。雖然沒證據顯示與其他人一同行動,但其顛覆性帖文實際吸引一些網民支持,亦有20人報名參加武術班。

練官續指,沒證據顯示被告的煽動行為對社會造成了甚麼實際的影響,但當時香港仍受2019年的社會運動影響,部分人仍「非理性及易受騙」,故認為被告的顛覆性帖文是在長期不滿上火上加油,亦玷污中國作為一個國家,以及香港作為一個理性、自由及和平社會的名聲。

案情屬「嚴重」 依法須處不少於 5 年刑期

他之後指,本案在較嚴重程度案件中,屬較輕罪責情況,故以5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雖然認罪,但根據《港區國安法》,如法庭認為案情屬「嚴重」,被告須處不少於5年刑期,因此未能全數給予被告因認罪而獲得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另外,被告管有弩及箭被控無牌管有槍罪,練官認為有關武器非作藝術收藏用途,控罪以30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減刑至20個月,刑期與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同期執行,即一共判被告5年監禁。

至於女被告張文芝的控罪,練官指,辯方稱次被告參加首被告的武術班是想做運動,涉案武器只是助首被告儲存,斧頭則是露營之用,惟練官指出,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悉首被告的顛覆意圖,但不接納次被告的說法,又指被告除非是想用作探索亞馬遜森林,認為斧頭不可能在香港使用。

女被告一方望法庭頒令已服畢刑期被拒

女被告一方在早上判刑前曾作出陳詞,希望法庭可頒令指她已服畢刑期,惟控方稱未能找到相關頒令的案例或法例。代表張文芝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就舉案例稱,該案法官曾在一宗販毒案,以被告被還押3年,而案中合適刑期為4年多,認為被告應即時獲釋。

不過,法官練錦鴻反問自己是否受該案例約束,認為案例對他判刑沒有約束力,又指控方認為法庭沒司法權判「已服刑」被告可即時獲釋。

警方曾派員喬裝參加武術班

根據承認案情,警方於2022年3月16日發現兩個屬首被告黃德強控制的的Facebook用戶,於2020年3月27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間,分別發布25及14篇顛覆性帖文,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參加武術班「集英楊武堂 殺鬼隊訓練班」、學習武術及使用武器、加入其軍隊、受訓後以武裝起義推翻中國共產黨及香港特區政府、香港獨立等,又鼓勵公眾反抗政權。

案情續指,警方同月20日喬裝參加武術班,當時武術班有另外5名參加者,包括次被告張文芝。警方其後突擊搜查該處所,在首被告的褲袋找到一些筆記,內容包括提出成立「香港武獨黨」、籌辦武術班是為了招募學生接受軍事訓練以推翻政府、推動香港獨立等。案情又指,警方在兩名被告的家中找到2支弩、開山刀、箭等物。

控罪指,首被告黃德強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或特區政府中央政權機關。首被告黃德強另被控於2022年3月20日,無牌管有槍械,即2支弩。張文芝則被控於同日,在馬鞍山新港城3 期住所,無牌管有5支弩。

案件編號:DCCC798/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