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三青年涉「全球反極權遊行」暴動案 法官憑藉現場裝備判其罪成

0:00 / 0:00

香港2019年反送中運動期間,在當年9月29日有人發起「全球反極權遊行」,最終在多區爆發衝突,近百人在金鐘一帶被捕及被控以暴動等罪,其中3名年青人早前不認罪受審,案件周二(26日)在區域法院裁決。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稱,不信納辯方指被告是旁觀者,或因巴士被阻而下車的乘客之講法。法官憑藉3人在現場的裝備,推論3人就是該場暴動的參與者,裁定3人暴動罪成。3人即時還押至5月24日判刑,其間索取3人的背景報告。

3名被告早前獲得保釋,周二到庭後他們向懲教人員報到,並坐到犯人欄內。第二被告楊樂謙,主動在欄內分別向兩邊的第一被告莫震宇及第三被告李其浚握手,3人不時聚首談話。

法官陳廣池裁決時,指當日無可爭議有大規模及嚴重的暴動發生,示威有組織性及協調性,情況觸目驚心。暴徒目無法紀地向政總和政總內的執法人員擲物,有人試圖弄破防衛線的水馬,即使警方使用水炮車噴射藍色水柱,也未能達到預期效果。

法官全數接納警員證言 指辯方對警員的批評「貽笑大方」

陳官稱,警員證人稱目擊第一被告曾投擲磚塊,但現場閉路電視沒有拍下警員聲稱的行為,辯方批評警員口供無中生有。陳官認為不能因為沒有現場片段,就蓋棺定論指警員虛構事件,指被告無可否認是在現場被捕,認為辯方對警員的批評是貽笑大方、子虛烏有,並全數接納警員證言,即第一被告在場「戀戰」,並掟灰色的磚頭,制伏被告時記得他是「光頭鬍鬚仔」。

法官不接納裝束不同 就是「非示威者」

而第二被告的裝束與示威者不同,他持相機、沒有任何頭盔、防毒面具等示威者常用裝備,辯方稱他可能是旁觀者、現場拍攝的市民,或是巴士被阻後下車的乘客。但陳官指,這只是辯方一廂情願的說法,不接納裝束不同就自動變成非示威者的論點,又指被告背囊中有42個黑色口罩及一支鐳射筆,認為他身在現場理應知道暴動正在發生。

至於第三被告,辯方稱被告只是單單身處暴動現場,沒有參與暴動的行為,不能稱身在現場就構成暴動。陳官則指,在被告身上搜出一袋波子,不相信這是用來玩波子遊戲,而是另有用途,包括放在地上使人容易滑倒,認為他當時知道有執法警員正在追捕他,亦認為他不會不知當時附近一帶所發生的大規模暴動。

不相信被告們「突然的、被動地」在現場出現

陳官相信,3名被告與其他數10名同被控暴動的人互不相識、甚至從未見面,但他們在案發的同一時段在政總外出現,並有暴力行為出現,不相信被告們「突然的、被動地」在現場出現。加上從他們管有的物品顯示,法官不相信他們是路人或旁觀者,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他們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法官又稱,在那時近乎「兵荒馬亂」的情況,並不信納一名普通巿民會身穿深色衣物、管有保護裝備到現場做「旁觀者」,「感受」那種動盪暴亂的氣氛。

法官憑藉其現場裝備 判三被告暴動罪成

陳官稱,根據以上分析,毫不猶豫地裁定3人是這場暴動的參與者,雖然他們身上均沒有染上水炮車的藍色染料、現場的閉路電視也沒有拍下3人任何參與暴動的行為,這都不是關鍵事宜。法官憑藉他們在現場的裝備、控方證人的口供以及當時的環境證據,推論3人就是該場暴動的參與者,裁定3人暴動罪成。

3人聞決後表現冷靜。法官休庭讓控辯雙方商討押後時間時,下令撤銷3名被告保釋、即時還押在犯人欄內,第2被告在欄內伸手向其律師代表握手致謝,並凝望親友方向。3人進入囚室前沒再向親友揮手。

而在開庭前,法官陳廣池重申,公眾人士不得在刑事法庭內喧嘩及作出政治陳述,如有此情況會責成主控記錄及跟進。

3名被告依次為音樂製作人莫震宇(36歲)、香港知專設計院學生楊樂謙(21歲)、電腦技術員李其浚(24歲),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慤道政府總部外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969/2020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