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涉2019年淘大商場衝突被控拒捕 男子罪成還押候判

香港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有親中人士糾眾到淘大商場揮動國旗,與不同政見人士爆發衝突,警員拘捕多名示威者。其中一人被控兩項抗拒警員罪,周三(26日)裁定一項拒捕罪成,押後至5月10日判刑,被告還押候判。

涉案警員供稱被拖行後澄清因從後捉緊被告

本案被告為范子謙(31歲),涉及的兩項拒捕罪,分別指他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1樓,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及警長張建邦。

其中一名涉案的高級督察鄺志文,在審訊時供稱自己當日截停被告時,被告極力掙扎及擺脫,令他因此反被拖行逾十米。當時裁判官曾詢問鄺是被被告「孭住行定拖行?」又稱「我理解拖係拖喼咁喺地下拖」,最後鄺澄清,自己是從後捉緊被告,而被告因為向前衝,因而令他雙腿被拖行。

辯方早前在審訊時,曾爭議指鄺未有在記事冊或書面口供中,提及案中細節,包括被告搶警棍、抱其大腿令他失平衡等情節,質疑他是在庭上,邊看片段邊加插新證供。

辯方爭議涉案動作

不過,裁判官劉淑嫻今在裁決時指,鄺當時與被告不斷糾纏,不可能記得事件所有細節,以及鉅細無遺地記錄每個動作,認為他在觀看片段後,勾起記憶,繼而補充細節,屬合情合理,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劉官亦不認同辯方所指,被告當初不知鄺是警員,認為鄺當時身穿白色制服、手持警棍,截停被告時曾兩度表露身分,而當時兩人距離非常接近,被告更曾轉身,用手擊打鄺的左前臂,故他必然知悉對方是警務人員。

對於辯方早前就片段提出爭議,指上述動作不可能在兩秒內完成,除非被告動作「快如閃電」,但劉官就反駁指「1秒內可以有好多動作發生」,又指雖然片段拍不到被告用手打鄺,但不代表沒有發生。

案發後現腦震盪官指被告掙扎引致

而根據被告的醫療記錄,他在事後被指頭部受傷,出現腦震盪綜合症,亦有脫水及肌肉受傷所致的急性腎損傷;辯方曾力陳,事發時兩名警員制服被告時,曾將他的頭部快速撞向地面,並不斷以警棍擊打被告,因而造成上述傷勢。不過,劉官就認為,被告頭部的傷勢,是由於被告掙扎所引致,即使片中所見警員確有使用警棍,亦屬制服被告所需的合理武力。

劉官最後指出,高級督察鄺志文在案發時,有合理理由懷疑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因此當時屬正當執行職務,而被告明知鄺是警員,仍頑強抵抗,行為包括「拖行」警員逾10米、扭動身體掙扎、搶警棍及脫去上衣試圖逃走等,最後裁定被告一項拒捕罪罪成。

至於另一項涉及便衣警長的拒捕罪,劉官認為涉事警長雖然曾大叫「我係差人」,但鑑於當時環境嘈雜,被告確可能聽不到他表露身份,而被告被警長扯住時,亦沒有轉身查看,故未能確定被告必然知悉對方為警員,故此裁定他另一項相關的拒捕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之後被取消保釋,須即時被還押,案件同時押後至5月10日作出判刑。

案件編號:KTCC662/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