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淘大商場衝突逾三年半後一男管鐳射筆罪成還押候判

2019年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一批示威者與親中人士於淘大商場內發生衝突,警方隨後派大批警員到場,其間有黑衣人被拘。警方近3年後起訴7人,其中兩人不認罪,案件周五(28日)裁決,其中一人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另一被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押後至5月10日判刑,被告須還押。辯方指,案發至今超過3年半才審結,延誤檢控有損被告更生,冀法庭酌情減刑。

被告曾辯稱被警員毆打招認非自願

本案被告為劉佑煒(27歲,侍應)及萬展超(29歲,保安員),其中針對劉佑煒的控罪,指他在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彩頤居外公眾地方,管有1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1支行山杖。而萬展超就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早前在審訊時,曾爭議萬的警誡會面招認非屬自願,包括指萬稱「我都斷正俾你啦阿sir,我認呀我非法集結」,被告稱自己當時被警員毆打,而他遭搜出一個屬朋友遺留的銀包,曾被警員威脅他如不認罪,將起訴他盜竊罪,稱非法集結如罪成,只會罰款500元及判處社會服務令,但盜竊罪罪成則可被判監3 個月。

控罪聲稱案發現場官指氣氛平靜

裁判官屈麗雯周五裁決時指,不信納萬的供詞,並質疑會否有人為拿回友人銀包而甘願承認非法集結,而如果他曾受襲,為何沒有驗傷,並指警員在盤問下未有動搖,故接納警員為誠實可靠證人。

不過,屈官同意辯方所指,萬僅招認於淘大商場非法集結,而沒有證據顯示在控罪所指稱的牛頭角彩霞道 55 號彩頣居曾發生非法集結。而即使控方認為有示威人士逃往該處,惟呈堂片段顯示,現場氣氛平靜、人流疏落,現場人士也沒有不尋常舉動,因此裁定被告在上址非法集結的罪名不成立。

至於另一被告劉佑煒,裁判官指涉案鐳射筆屬3B級別,如於7.5米內短暫及意外地被照到,可導致眼睛受損,而證供顯示涉案兩件物品,被收於被告的背囊內,可隨時被取出及使用,以攻擊他人。屈官續指,劉佑煒被捕時穿黑衣及戴口罩,背囊內有手袖、冰袖,以及涉案鐳射筆及行山杖。雖然他解釋自己當晚有意到獅子山行山,上述物品全供行山之用。惟屈官質疑,被告明知山勢較陡峭,山路難行,卻沒有配備行山鞋及頭燈等應急物品,反準備大堆與安全無關的物資,認為其證供「既不可信,也不可靠」。

辯方冀法庭剖量刑不多於3個月

與此同時,閉路電視拍攝到他當時在淘大商場不停徘徊,故推論他有意使用涉案工具傷人,裁定他罪成。

辯方求情時就指,被告在去年5月4日突遭警方重新拘捕,事隔兩年半後被落案起訴,而他早於2020年3月至4月已毋須定期到警署報到;另一方面,警方於案發3日後已掌握關鍵證物,並於2020年1月完成鐳射筆檢驗,案發地點和時間也非常短,望法庭接納案件有延誤,可酌情扣減刑期一個月。

另外,辯方又強調,被告現已修心養性、發奮上進,其未婚妻撰寫的求情信,就指被告稟性善良,又透露被告現時一力承擔同母異父弟弟的學習費用,更形容被告是「浪子回頭」。此外,辯方指出,被告當日在淘大現場不多於10分鐘,僅管有一支鐳射筆,涉案行山杖沒有經改裝且收於背囊,被告當時亦沒有逃避警方追截,懇請法庭參考其他案件判刑,把量刑起點定為不多於3個月。

裁判官要求控方就延誤作書面解釋,同時明言可能判被告即時監禁,但提出先為被告索背景報告,故宣布把判刑押後至5月10日,被告期間須還押。

案件編號:KTCC659/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