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淘大商場內兩派人士因政見不同起衝突,其中兩名被捕男子,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拒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案件周三(10日)判刑。裁判官指兩案檢控均出現延誤,對被告造成不公,酌情減刑後分別判入獄3.5個月及4個月。
香港法庭周三對2019年兩宗發生在淘大商場的案件頒布判決,其中一案被告為范子謙(31歲,程式設計員),控罪指他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1樓,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鄺志文。鄺早前在審訊時供稱,自己當日截停被告時,被告極力掙扎及擺脫,令其反被拖行逾十米,督察最後澄清自己是從後捉緊被告,而因被告向前衝故令其雙腿被拖行。
至於另一案被告為劉佑煒(現29歲,侍應),涉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頣居外,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和一支行山杖。
辯方求情指案件延誤影響被告人生規劃
兩名被告均由大律師梁麗幗作代表,梁麗幗在為范子謙求情時指被告於2019年11月踢保後獲釋,至2022年5月再被重新拘捕,其間一直有穩定工作,繼續努力生活,直言本案延誤影響被告的人生規劃,強調明白警方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需時,非責難控方,但延誤非由被告造成,即使控方沒有犯錯,法庭同可考慮被告因延誤蒙受巨大壓力,希望可酌情作出減刑。
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時就強調,案發時正值社會動盪不安之時,當日商場內有上百人聚集並發生毆鬥事件,而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警員正當執行職務時截停被告,惟被告沒有理會,更掙扎及拖行對方,而被告被按在地上時,仍一直奮力抵抗致警員無法扣上雙手,為其他人製造機會向警員施襲。在考慮所有因素後,決定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念及案件已延誤三年,其間被告已建立穩定生活,因此酌情減刑兩星期,判被告入獄3個月兩星期。
裁判官指判刑須具阻嚇性
梁麗幗為劉佑煒求情時就指,被告有兩項刑事定罪記錄,過往曾被判入教導所及戒毒所,服刑完畢後欲與母親修補關係,惟即使被告已斷絕與損友來往,母子關係仍未改善。梁又指被告特意交代望告知法庭自己被還柙12天時的感悟,形容過往服刑猶如「畀人放棄喺世界角落」,但如今有親友同事探訪,更會以書信來往,故希望珍惜得來不易的關係,盡快回到所愛之人身邊,毋須承受分離之痛。與此同時,梁亦重申理解警方有大量調查工作,非質疑有不合理,但望法庭考慮檢控延誤而運用酌情權給予減刑。
負責該案的裁判官屈麗雯判刑時就表示,案發時正值社會事件高峰期,當日曾有達3000至5000人聚集,人群明顯情緒高漲,集會情況有機會惡化,被告明知風險仍帶備可傷人的雷射筆及行山仗到場及不斷徘徊,明顯有備而來;雖然沒有證據被告曾使用有關物品,但物品收藏在背囊易取出使用,被告絕對可在混亂間用以傷人,並指本案案情不輕微,為保障公眾安全及防止罪案再次發生,判刑須具阻嚇性。
警方兩年後才獲法律意見 被告申保釋上訴獲批
而就案件延誤一說,裁判官認為屬片面之詞,指根據控方提供的時間表,警方在案發同月已開始搜集及分析證據,於7個月後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考慮案件複雜程度,另需把雷射筆送交檢驗,再加上2020年疫情,認為相關調查工作沒有明顯拖延;至於警方在兩年後才獲律政司提供的法律意見,裁判官認為是基於證據繁多及受疫情影響,惟雖然理解律政司需時準備,但指本案用上兩年才能提供法律意見,拖延並不合理,對被告不公及影響其更生,經考慮後,決定以監禁5個月作量刑起點,同時僅接納律政司花兩年時間才提供法律意見屬拖延,因此酌情減刑1個月,最終裁定被告入獄4個月。
辯方之後隨即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並獲裁判官批准,保釋條件包括1萬元現金、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每周到警署報到3次等。
案件編號:KTCC662/2022、KTCC659/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