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懲教助理涉串謀釋囚為囚犯送煙 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判囚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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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塘福懲教所內有囚犯與懲教人員結識後,獲釋後為仍然在囚的友人增值儲值卡,又擔任傳聲筒叫懲教人員買香煙送入所內。廉政公署調查後落案起訴3名曾在塘福懲教所羈押的定罪人士與兩名懲教助理,指他們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縱容囚犯未經授權在監獄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及為他們引入香煙。其中一名懲教人員及前囚犯在周三(11日)承認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兩人分別被判囚7個月及半年。

5 被告中 3 人不認罪

本案原有5名被告,周三只處理其中兩名被告,分別是曾駐守塘福懲教所的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李浩維(27歲),以及現已獲釋、曾為塘福懲教所在囚人士林翰祺(24歲)。兩人承認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罪指兩人涉嫌於2020年7月16日至10月23日期間,串謀使李浩維在履行公職期間或與其公職相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蓄意及故意地作出不當行為,縱容身為在囚人士的劉燕俊於塘福懲教所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提電話,以及為劉燕俊將未經授權的香煙引進塘福懲教所。

同案其餘3人,即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楊敬倫(43歲),以及前在囚人士劉燕俊(28歲)及張銳明(36歲)均不認罪,案件將於12月5日開審。

案情指,塘福懲教所屬懲教署轄下的中度設防男性囚犯院所。第二被告李浩維案發時是駐守塘福懲教所的二級懲教助理,曾被派到維修組工作;控罪中所指的劉燕俊,及本案被告林翰祺均為在囚人士,兩人分別在不同時段派到維修組。林於2020年9月3日獲釋,而劉於去年1月9日才獲釋。

WhatsApp 建對話群組 互相發送訊息

2020年9月4日,即林翰祺從塘福獲釋後翌日,當時已獲釋的另一被告張銳明在WhatsApp建立對話群組,並加入劉、林為群組成員,3人互相發送訊息。林在群組內指常收到劉的來電,在塘福工作的李浩維則稱劉要清早起床,又經常無事可做。劉曾3次要求林翰祺替他儲值卡帳戶增值,分別涉款300、500及50元。

劉又多次透過林翰祺作中間人,叫在塘福工作的李浩維為在囚的劉購買香煙。2020年9月17日及22日,劉向林翰祺兩次發短訊,指示及提醒他叫李浩維翌日替他買包香煙,林翰祺在WhatsApp群組照辦。其後在10月13日及18日兩日,林翰祺兩次叫李浩維幫劉買萬事發哈密瓜味香煙及儲值卡,並將香煙帶給正在囚的劉。李浩維曾回覆他覺得逐次買很麻煩,林建議他預先購買幾條香煙。

廉署從被告身上搜出電話、香煙

同月23日,廉署行動中在劉燕俊身上搜出電話、兩包萬寶路香煙、一包萬事發香煙。該電話內有儲值卡、沒有上網功能的手提電話,在2020年7月16至10月16日期間,多次以通話或SMS短訊方式與親友溝通,包括林翰祺,同日多名本案被告被捕。

案情指,懲教人員李浩維縱容在囚人士劉燕俊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及為劉燕俊引進未經授權的香煙,從來沒有就此違規行為向懲教署報告。案中4人串謀在李浩維執行公職過程中,濫用其身份,無合理辯解或蓄意作出不當行為,有關失當行為損害作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應有的基本操守標準。

辯方求情:只本住幫朋友的心態 自己沒有收取利益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被告李浩維是民安隊成員、社會福利署義工,亦曾得到懲教署的工作嘉許。被告在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向同事及上司道歉,指行為令懲教蒙羞、他自己亦自毀前程。而林翰祺曾於2018年因販運危險藥物而被判囚47個月,他求情時解釋,販毒是因為家庭經濟壓力,他在囚期間與劉成為好朋友,獲釋後只本著幫朋友的心態,自己沒有收取利益,獲釋後在父母的排檔工作賣家庭用品,又學習電工,積極更生。

法官判刑時稱,控罪性質嚴重,但是案件在同類案件中相對輕微,李浩維利用職權行事,違反懲教對他的信任,但沒有證據顯示李有所得益,事實上除了當時在囚的劉燕俊外,沒有其他被告有任何實際報酬。

兩被告各被判囚 7 個月及半年

就懲教助理李浩維,以12個月監禁為起點,因為他有良好品格扣減1個月,認罪後扣減至監禁7個月;而林翰祺因只擔任中間傳話人的角色,以9個月監禁為起點,因獲釋後短期內犯案加刑1個月,但又因重新還押對其更生有打擊而減刑1個月,認罪後扣減至監禁6個月。

案件編號:DCCC 299/2021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