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是Telegram頻道「SUCK Channel」管理員的26歲香港男子,涉於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間,多次在頻道中發布製造爆炸品教學、鑽地設路障等訊息,又鼓勵他人參與中文大學一帶的暴動、到警署縱火等,被控串謀煽惑他人縱火、暴動等7罪。他早前受審後被裁定7項罪名全數成立,暫委法官許肇強周四(19日)判他監禁6年半。本案為首宗涉以Telegram 煽動而受審後定罪的反修例案件。警方就歡迎法庭裁決,認為有阻嚇作用。
被告伍文浩(26歲),報稱資訊技術員,他被捕至今,已還押逾19個月。散庭時,被告在犯人欄內躹躬,向旁聽人士輕輕揮手及微笑。旁聽人士呼「撐住」、「保重呀」。
官:被告作為頻道擁有人 有不能推卻的刑責
暫委法官許肇強判刑指,被告犯案時香港社會正值有連串持續並連續的衝擊及違法行為發生,在此氛圍下被告煽惑行為明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而涉案頻道為公眾頻道,有約11萬人訂閱,即使沒有訂閱,任何人亦可看到頻道內容。法官指,帖文及訊息即使不是被告發布,作為頻道的擁有人,他有權修改及刪除訊息,但他容許頻道中有涉案訊息存在,實在有不能推卻的刑責。
被告伍文浩被控7項與「串謀煽惑他人」相關控罪。而根據案例,「煽惑他人」干犯某些行為,最高刑罰為該特定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法官認為控罪中以煽惑他人縱火、製造炸藥罪、嚴重傷人、暴動、施用毒藥物質等罪為最嚴重,煽惑他人刑毀及公眾妨擾罪為次。
7 項罪名之中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最重
7項罪名之中,量刑起點最重的是煽惑他人犯縱火罪。法官指頻道內有煽惑他人燒路障、向警方掟汽油彈等訊息,為時約3個月,此罪以監禁6年為起點。而煽惑他人參與中大一帶的暴動、以及煽惑他人用腐蝕物質或自製武器來攻擊警員,兩罪的量刑起點分別為5年及4年;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及教人用氯氣彈在港鐵及警署進行屠殺,兩罪分別均判2兩半為起點。
法官又指,就頻道煽惑他人刑毀「藍店」、警車及宿舍,以及發布堵塞機場、癱瘓地鐵等訊息,訊息發布為時7個月,形容此項公眾妨擾行為「情節比戴耀廷案過之而無不及」,此兩罪判以量刑起點為18個月。
1)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頻道內多則訊息鼓勵他人燃燒路障、向警方掟汽油彈,放火製造混亂等,教導他人如何製造汽油彈、鋁熱劑彈等等,為時約3個月,情節相當嚴重,此罪以監禁6年為起點。
2)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罪:
頻道呼籲他人到中大一帶參與暴動,頻道一日內有90個上的訊息,號召他人以「圍魏救趙」的方法支援中大,可見事件有計劃,叫人帶備剪箝等物資到場,此罪量刑起點為5年。
3)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發布16則帖文煽惑他人用有毒、腐蝕性、可燃的物質或自製武器來攻擊警員,性節實屬嚴重,此罪量刑起點為4年。
4)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罪:
頻道內4日內發出6個訊息,煽動他人用不同的化學物製造炸爆品。但港府化驗所意見指,對頻道提供的方法是否能造出炸藥抱有懷疑,認為即使做出來也不會爆炸,而鋁熱劑的成效與普通汽油彈相若,此罪量刑起點為2年6個月。
5)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罪:
頻道兩日內發放3個訊息,教人用氯氣彈在港鐵及警署進行屠殺,並附有教學連結。專家指,氯氣為有毒氣體,高濃度氯氣可令人氣促、反胃、胸痛,嚴重甚至可以引致死亡,情節相當嚴重,此罪量刑起點為2年6個月。
6)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整整兩個月內,頻道內有涉127個訊息,鼓勵他人以不同形式損壞針對毀「藍絲」店舖、公共交通設施、警方警車及宿舍,以控罪以監禁18個月為量刑起點。
7)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頻道發布煽動他人堵塞機場、癱瘓交通及列車、參與「三罷」的訊息,又煽動他人參與由2019年11月至2020年7日期間多區活動,維時長達7個月,認為情節比「戴耀廷案」有過之而無不及,此罪量刑起點為18個月。
考慮到刑期總體性,以及部分控罪的時間及性質重疊,法官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又指辯方沒有特別為被告作進一步求情,沒有可以減刑的理由,判被告監禁6年半。
暫委法官許肇強早前裁決時指,被告伍文浩招認登入「SUCKER」帳戶,該帳戶在頻道「SUCK Channel」上擁有最大權力,作為頻道擁有人,必然知悉涉案訊息,更以「SUCKER」名義發布訊息。即使他無親自發布訊息,但仍授權其他發布者,不但提供平台容許他人散播大量煽惑訊息,也對有關訊息視而不見,裁定全數罪名成立。
港警:裁決有阻嚇作用 互聯網並非無法可依的世界
法庭判刑後,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行動組)總督察戴子斌見記者稱,歡迎法庭裁決,認為裁決有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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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子斌說:即使法庭裁定被告沒有在頻道中發布訊息,但作為頻道的擁有人及管理人,他可以授權其他人士在頻道中發布訊息,亦即是被告提供一個平台讓人大量發布不法及煽惑性的言論,以及選擇性無視相關訊息、沒有將煽動性訊息刪除,這個情況之下,法庭亦有足夠證據裁定罪成。
警方又提醒,高等法庭頒發的3項臨時禁制令仍生效,分別禁止針對警員、司法人員及其家屬作出「起底」的行為,以及在禁止互聯網平台鼓勵及煽動使用暴力,一旦違反或會干犯藐視法庭罪,提醒市民勿以身試法。
本案是第3宗針對Telegram 頻道擁有人及管理人所作出檢控的案件,亦是第1宗經法庭審訊後定罪的案件,警方重申,互聯網上並非無法可依的世界,警方尊重市民言論的權利,「但呢啲自由唔係絕對嘅(這些自由並非絕對)」,」,一旦發現有不法之徒在網上作出違法行為,警方會主動介入及果斷執法,維持公共安全及秩序。
被問到警方現時仍處理多少宗同類案件,以及警方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因「起底」訊息計劃禁用Telegram有何意見 。戴則稱只針對法庭判刑作回應,沒有補充。
案件編號:DCCC212/2021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