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1日旺角及太子站內先後發生衝突事件,3名男子分別被指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破壞港鐵設施、襲擊乘客及搶去乘客手機等,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多項控罪罪成,3人今(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刑。暫委法官徐綺薇判刑時批評,示威者在旺角站大肆破壞不負責任,並為之後發生的太子站暴動埋下導火線,其中兩名被告曾向乘客以彈叉射及投擲水樽,積極參與暴動,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終兩人監禁58及66個月。至於另一被裁定在旺角一帶參與非法集結的被告,則被監禁8個月。
被告置身其中已起鼓勵作用
本案3名被告,分別為現年24歲的簡梓濱、現年22歲的連俊雄及現年26歲的卓嘉豪。暫委法官徐綺薇今天在在判刑前,先覆述各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求情內容,提及簡梓濱生於內地,與父母價值觀不同且缺乏溝通,彼此關係欠佳,曾重讀中四,努力不倦下終修畢心理學副學士,惟本案定罪或令他無法如願成為加密貨幣從業員。
至於另一被告連俊雄,徐官指根據辯方呈上的精神報告,顯示連生於單親家庭,不時被患有精神病的母親虐待,小學時曾獲法庭頒下保護令,中學時曾因操行問題入住男童院,又透露報告指他患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對立反抗症及躁鬱症,或因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影響情緒而犯下本案。
被告卓嘉豪則是一名運動導師,在中小學田徑隊任教足球、花式跳繩及復康訓練等,因本案需擱置向小學求職的計劃;另外,他與友人成立社區組織幫助地區內低收入人士,並與區議員合辦心理健康課程,獲親友、學生及家長等撰寫逾30封求情信,讚揚他樂於助人。
徐官判刑時指出,涉及被告簡梓濱的非法集結罪,發生在彌敦道及奶路臣街交界,人流車流絡繹不絕,當時逾百名示威者佔據行車線,有司機因移走路障被掟雜物,巴士欲駛過亦不果,認為萬一有車上乘客下車理論,或激起示威者強烈反應,有機會演變成暴力事件,而當時示威者叫喊「沒有暴徒只有暴政」、「光時」、「香港警察知法犯法」等侮辱性口號,鼓吹煽動對政府及警察的仇恨、加深社會撕裂,直指不應姑息此等行為,雖無證據被告有實質舉動,但身穿黑衣並戴口罩置身其中,已起鼓勵作用,故以監禁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沒刑事定罪記錄,酌情減刑至監禁8個月。
一被告經常任義工獲酌情減刑兩個月
徐官續指,警方採取驅散行動後,示威者跑入旺角站大堂繼而大肆破壞,對港鐵乘客及職員人身安全構成威脅,絕不能容忍此不負責任行為,其間片段拍到被告連俊雄持彈叉破壞控制室玻璃屏幕,在暴動期間犯下刑毀罪,直言是擔當主動角色並積極參與其中,故就兩項控罪,分別判囚54個月及15個月。
及後由於在旺角站內的示威者為逃避警方追捕,阻擋車門關上令列車不能駛離,徐官指此舉為之後的太子站暴動「埋下導火線」,由於案發時已是晚上11時,示威者行為無疑令歸家心切的乘客不滿,一名男子Y選擇投訴便遭示威者連番襲擊,包括被人利用鐵通狀物體拍打,又被扯頭髮及掌摑,連俊雄不時對車廂內乘客拉開彈叉並向X射擊,另一被告卓嘉豪就跟他人在車門謾罵車內乘客,並向乘客投擲水樽,兩人均積極參與暴動,直言涉案暴力行為在緊閉環境下發生,對市民人身安全及財產構成威脅,最終沒有人受重傷純屬僥倖。
徐官最後就發兩名被告在太子站內的暴動、襲擊他人致身體造成傷害及普通襲擊罪,以監禁5年、9個月及3個月作作量刑起點,其中連俊雄連同旺角站內的暴動罪及刑毀罪,共面對5項控罪,徐官基於涉案地點不同,下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而其精神狀況不構成特殊減刑理由,判他一同監禁66個月。
至於卓嘉豪涉及3罪的在同一地點發生,徐官下令同期執行,判他入獄60個月,惟留意被告眾多求情信顯示他經常任義工,協助基層人士,故酌情減刑兩個月,總刑期監禁58個月。
案件編號:DCCC737/2020
記者:吳婷康 責編:溫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