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灣仔紙箱冒煙案 被告辯稱對友人放煙霧彈不知情

2020年7月1日《港區國安法》生效翌日,港島多處有人示威,灣仔集成中心外有一紙箱突冒煙,警方之後拘捕兩名男子,控以一項對公眾造成妨擾罪,其中一名被告在案件開審前認罪,另一人則不認罪受審。被告周三(24日)出庭作供自辯,稱在案發當日,原計劃與友人(同案另一被告)選購電腦零件,兩人沿途一度分頭行事,及後因發現商舖關門改到快餐店進食,其間聽見輕微爆炸聲響,並看見遠處有煙霧,堅稱自己事前對「煙霧彈」毫不知情,又指警方從其家中和工作地點搜出的涉案化學品並不屬於他。

被告透露當天本欲到電腦商場買零件

案件周二(23日)被裁定表證成立,被告李浩琛(31歲,興趣班導師)選擇出庭作供。他在庭上憶述,於2019年12月底透過Telegram上的飲食群組,結識同案另一被告原柱健。案發前一個月,雙方在一次多人聚會中首次見面,形容彼此關係為「啱傾嘅朋友」。

而在案發當日,兩人相約在位於炮台山、被告任教的教育中心,一同吃飯、看電影,被告之後表示欲到灣仔298電腦特區商場買電腦零件,原柱健就指自己也有事需要去灣仔,兩人於是同行。被告之後透露,原柱健沿路撞見朋友,自己因此著對方先行,並相約對方在集成中心的麥當勞餐廳內會合。

不過,他在到達集成中心時發現已經落閘,惟見麥當勞餐廳內仍然有人,於是便嘗試另找入口,並一度在中心防煙門外徘徊,圖等待有人出入時開門,但最後並不成功。

指家中被搜背囊及行李喼不屬自己

李又憶述,由於當時自己開始有「便意」,遂轉到附近另一間Jolibee快餐店希望找廁所,其間與原再度會合,兩人一同去洗手間,又因自己不知上廁所會多久,故建議對方先行到電腦商場,自己之後便進入廁格,沒有理會對方在外面。不過,兩人隨後發現電腦商場亦已關門,於是折返Jolibee進食,其間聽見輕微「嘭」聲,原建議出外察看,被告指當時看到在集成中心方向有煙出現,原柱健自言「有啲嘢要搞」著他先離開,並相約1小時後在炮台山會合。

李稱自己對集成中心外有煙霧彈發出濃煙一事,事前毫不知情,又指警方從其家中背囊及行李喼中搜出的化學品,而背囊和行李喼都不屬於他,亦不知屬誰人,也不知內有化學品。而警方從教育中心搜出的化學品同不屬於他,惟他同意中心導師在上課時,並不需要使用有關用品。

暫委法官王興偉就追問被告,事後有否了解背囊及行李喼屬誰人;李稱自己假設如家人知道會向他透露,惟如果沒有告知,則假設他們不知道或不想告知他。

否認跟同案另一被告相約預備犯案

控方盤問時就質疑,李沿路見有堵路及示威發生,等人時為何不先確認電腦商場是否有開門;李就解釋當時只一心尋找入口到麥當勞。控方另質疑,他可在麥當勞招牌下的行人路等候,惟被告指由於原柱健曾表示不知所需時間,故他希望到餐廳自行坐下。

對於控方指出,李是在視察集成中心出入口,和原柱健分頭行事的實際原因,是為「扮唔識」掩人耳目,他均表示「不同意」。控方就質問指,被告看見遠處有煙霧溢出時,為何沒盡早離開?他就指當時懷疑是催淚彈,但因已購買了食物,店內也有不少人繼續逗留,故認為留下沒有問題。

至於警方從他家中及教育中心搜出相同化學品,控方指並非巧合,因均由被告擁有,他與原柱健案發當日相約在教育中心會面是為預備犯案,並在快餐店附近廁所內混合化學品,再分工於集成中心外施放煙霧彈,被告亦一律表示「不同意」。

被告李浩琛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與同案另一被告原柱健,在灣仔軒尼詩道集成中心,藉在中心外的行人路上非法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原柱健(30歲,文員)開審前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案件編號:DCCC959/2021、DCCC960/2021(已合併)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