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七一佔立會案一被告揭被公安扣約兩個月 招認非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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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七一佔立法會案中一名被告爭議招認口供的自願性,周二(13日)開庭。被告指案發後曾回鄉探親,遭內地公安以「尋釁滋事罪」扣留近兩個月,須撰寫「悔過書」承認不曾做過的事,其間有香港警員探視,威嚇他若不承認曾撞玻璃進入立法會將不能返港。被告之後被移交港警,直接帶往警署,在沒有律師及通知家人下錄取口供,被要求默寫由警長所講述的句子作招認,由於不知悉玻璃位置,被警員「是但」指出涉案玻璃。

回鄉探親返港時被公安以「尋釁滋事罪」扣留

提出爭議招認口供自願性的被告為林錦均(25歲),他否認暴動及刑事損壞罪受審。控方開審陳詞指,林在警誡下向偵緝警員11245承認在7月1日,「我冇入過去立法會破壞,我剩係喺外面地下撞過玻璃,撞完我就走咗」,又指林親自在警員記事冊作筆錄。而警方在案情重組期間,曾繪畫草圖標示被告指出當天於立法會「煲底」入口所撞玻璃及取用鐵馬的位置,而辯方則對招認及重組案情均提出爭議。

林錦均今由辯方大律師何婉嫻代表陳詞,透露被告於2019年8月13日曾回鄉探親,至8月22日原經福田口岸由內地回港,結果遭內地公安人員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扣留,並長約兩個月時間。而在林被公安扣留時,公安曾對他作出盤問,包括圍繞七一反修例事件,另亦面對威嚇及不公平對待,如逾14小時不眠不休下接受審問、寫下悔過書承認不曾做過的事等,包括在2019年7月1日早上,曾到立法會外與香港警察對峙、到立法會「煲底」示威及傳遞頭盔、眼罩等物資,並受氣氛影響因而失去判斷力,但沒有進入立法會或破壞,其時已知錯,會好好以能力貢獻國家。

三名港警曾到深圳看守所找被告

辯方陳詞又披露,3名香港警務人員包括偵緝警長2828、高級督察葉劍鵬及總督察溫啟銘,曾於同年9月20日到深圳第二看守所找林,偵緝警長2828曾問林曾否於7月1日進入立法會或撞擊立法會,林多次否認,同時獲告知警方在立法會內檢獲一個有林指模的鐵盾,故他在港被通緝。及後,總督察溫啟銘更在林否認指控後以威嚇回應,包括稱「你就繼續唔好認啦,我哋走㗎喇,唔會再返嚟,你得一次機會,冇人幫到你啦。你再唔認就繼續留喺度啦,唔使諗住返到香港」及「冇嘅話我哋就走㗎喇,真係走㗎喇!」林最終承認自己曾衝撞立法會玻璃。

辯方重申,有關招認非在林自願下作出,而林在同年10月18日約中午時分,由內地看守所人員押解至福田口岸(落馬洲管制站),然後轉交香港警方,而偵緝警長2828再威嚇及利誘林,指林若不希望被送返內地,須與警方合作,而當警員向林警誡時,林需寫下由2828所提述的內容。之後偵緝警員11245向林宣布拘捕及作出警誡,而2828就以如讀默方式,要求林寫下其說話,最終在警員的記事冊上被記下一段「7月1日嗰日我冇入過立法會破壞,我剩係喺外面地下撞過玻璃,撞完我就走咗啦」的招認,林並被要求寫上對內容「無嘢改」的補充。

被告回港錄口供被要求加插案情

林之後被警方以私家車載至中區警署進行錄影會面,途中偵緝警長2828要求林稍後要按「悔過書」內容再增加細節,如以鐵馬撞擊立法會大門玻璃的次數,而原來傳送物資受傷的情節,就被改為「被玻璃割傷需包紮」,又被要求要熟讀有關內容。林在途中也曾被問及在內地受到的待遇,包括食物及是否需唱國歌等,有警員曾向他形容:「你喺大陸都冇啖好食。」

林錦均到達警署進行錄影會面前,再被偵緝警長2828指示他毋須找律師協助以免阻礙程序及為警方帶來麻煩,又著他不用聯絡家人,指當完成程序後便可見家人;偵緝警長2828亦進一步要求林加插案情細節,如立法會玻璃門損毀程度,被告撞門目的及他棄掉當天所穿衣著的原因等,又要他承認曾傳遞過涉案鐵盾,並向他表示「刑毀」最多被判監兩年,「好快出嚟」、「點都好過喺大陸」。

辯方指,林錦均期間因身體不適,曾要求警方提供藥物但被警員以沒有藥物為由拒絕,未被指「太麻煩」故沒被安排求醫。林錦均之後再被帶到立法會,雖然他曾指自己不知悉玻璃位置,但警員就着他「是但」指出一塊玻璃便可,以示他曾撞玻璃的位置。審訊之後將傳召涉案的偵緝警長2828出庭,聆訊將在周三(14日)續續。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記者:吳婷康 責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