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陳維安否認七一衝擊立會要求警方清場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大批示威者在7月1日衝擊立法會後再成功入內佔領,警方事後拘控多人,其中6名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案件本周五(30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控方傳召立法會秘書處秘書長陳維安出庭作供,稱當日自己並不在場,透過同事得知立法會大樓外有示威者衝擊,他在取得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同意後發出紅色警示,命令所有人士須撤離立法會大樓,當中包括記者。另有作供保安主任就透露,當日立法會大樓的玻璃門幾乎被撞碎,警方現場指揮官曾指「未必守得到」而要求保安組撤離。

6名否認暴動罪受審被告,分別為黃家豪(20歲,城大編委記者)、何俊諺(21歲,運輸工人)、馬啟聰(30歲,網媒記者)、王宗堯(42歲,藝人)、吳志勇(26歲)及林錦均(25歲),林另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並同樣否認控罪。

案發當日為立法會首次發出紅色警示

控方今傳召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出庭,陳供稱自2012年起任職有關崗位,掌管秘書處,並需向行政管理委員會(行管會)負責,又解釋行管會的法定職能,主要是為立法會提供行政支援,包括保安服務;他又在庭上透露立法會「顏色警示機制」的設立背景,確認因在2014年10月時,立法會大樓附近發生公共秩序事件,立法會行管會商討後決定設立,分「黃色警示」及「紅色警示」,而在案發當日,為立法會首次發出紅色警示。

陳維安之後供稱,案發當日自己沒身處立法會大樓內,而在凌晨時,他已接獲報告指有人在大樓外掛起黑旗,而當日示威者自下午起持續衝擊立法會,及至下午5時半,警方向秘書處建議,大樓內所有人士離開,他之後在獲立法會兼行管會主席梁君彥同意下,發出「紅色警示」,並透過WhatsApp通知團隊,並按程序發新聞稿通知公眾。陳維安又在盤問下指,因當時時間緊迫,他本人事前並沒有看過新聞稿內容。

陳維安指「所有人士」須立即撤離包括記者

代表被告馬啟聰的大律師陳德昌就問及,有關的「紅色警示」是指「所有人士必須立即撤離立法會綜合大樓」,但在警示發出後,仍有傳媒在立法會大樓進行直播,即警示中的「所有人士」是否包括記者?陳回應稱有關問題似乎是法律上的問題,惟暫委法官李志豪認為問題關乎秘書處發出的新聞稿內容,陳最後回答,指發出「紅色警示」的目的,是讓大樓內所有人士知悉情況危險需要撤離,故「所有人士」同時包括記者。辯方就追問,警示性質是否屬「一個勸告」?陳就認為是行政命令,但他無法回答是否屬勸喻性質,並重複指當時情況危險,公眾人士均需離開,因此是「一個指示」。對於辯方指現場立法會保安根本沒有要求記者離開,陳作出否認,強調當時保安已發出廣播。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就問及陳維安,當天有否要求警方加強警力及清場,陳承認曾尋求警方協助,惟指自己不解「清場」的意思;駱解釋即指邀請警方到立法會內進行拘捕,陳維安就回應秘書處僅尋求警方協助保護大樓安全,否認曾要求警方清場。

立法會保安指警方指揮官通知「未必守得到」

另一控方證人為當案發當日在立法會負責指揮保安的高級保安主任陳進,他供稱自己當天凌晨3時起當值,為署理總保安主任,由於當天沒有立法會會議,故只開放議員入口(2)及公眾入口(2),其後因示威者聚集,故決定關閉議員入口(2)。

陳進在庭上稱,當日下午1時獲同事告知,有示威者破壞議員入口(2)玻璃門,他隨即向陳維安匯報,經陳獲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批准下,通知警方進入立法會大樓。約20分鐘後,他致電中區警區表示需派員到大樓防守,而警員就在約5至10分鐘後抵達。他續指,現場情況及後越趨惡劣,議員入口(2)玻璃門開始碎裂,警方現場指揮官在同日下午約5時通知「好危險,未必守得到」,並着保安人員先行撤退。之後不久,他即獲上司通知,秘書處稍後會發出紅色警示,於是指派其他保安人員在大樓廣播,人員連續3次表示將會發出紅色警示,請大樓使用者盡快離開,並於傍晚6時在議員入口(2)集合,而紅色警示最終在傍晚近6時發出,他帶同7名議員助理經側門進入旁邊的政府總部。

片段顯示警方不曾阻止或查證記者進出立法會

他之後供稱,自己與同事當時一直於政總待命,之後應警方要求返回立法會大樓提供協助,包括開啟大樓內通道以方便警方調防,而大樓在晚上約8時突然停電,當時警方得知,示威者近乎攻破議員入口(1)及公眾入口(1),同時着他與同事馬上撤離,最終各人在晚上約8時50分離開。陳進之後在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盤問下,確認曾任警察,自1980年加入警隊,退任時職級為警司。

潘熙之後在庭上播放案發時不同階段的片段,當中有警員在立法會大樓不同位置,曾以揚聲器向記者表示「如果你係記者,麻煩你退後」,而著非記者人士「馬上離開」,以及要求記者戴上口罩及防毒面罩。陳之後在潘熙盤問下同意,片段中可見有多人身穿「Press」或「記者」字樣黃色背心,有人手持拍攝器材,且可見記者在立法會側門幾乎自出自入,警方不曾阻止或查證。至於他如何理解「紅色警示」,陳進就指,警示目的是叫人離開立法會大樓,但若大樓有使用者如議員等堅持不離開,「唔會夾硬夾佢走」。審訊下周一(7月3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記者: 吳婷康 責編 : 溫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