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12港人鄭子豪上訴4.19聆訊 官:准保釋免不公道

「12港人案」被告之一的鄭子豪,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及妨礙司法公正兩罪,被原審法官游德康分別判囚28個月及10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惟由於法官在判刑後,才知悉鄭子豪當時剛服畢妨礙司法公正罪刑期,令懲教無法執行判刑,法官故判刑後建議,考慮提出上訴修補判刑上的缺陷。鄭子豪早前已就案件刑期提出上訴,同時在上月向上訴庭申請保釋,當時獲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即時批准。彭官周三(4日)頒下裁決理由,解釋由於該案上訴聆訊已定於今年4月19日進行,而鄭最遲會在今年3月23日刑滿出獄,為免出現他在上訴前已服畢所有或大部分刑期造成不公,故批准其保釋外出。

上月向高院申保釋獲批 曾於內地服刑 7 個月

鄭子豪(20歲)在上月21日由大律師吳靄儀和高麟代表,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法官彭偉昌考慮書面陳詞後,即批准鄭擔保外出,他當日中午後,隨即手持「包頭袋」離開高等法院囚室。

他在此前跟另外7人,因涉及「12港人案」而被內地控告偷越邊境罪,鄭子豪在內地法院承認控罪並被判監7個月。他於前年3月22日服刑完畢後,即日被移交回香港,然後一直被還押。

至於在香港面對的控罪,包括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及妨礙司法公正,就在去年7月完成審訊,鄭子豪承認兩項控罪,法官游德康分別判其監禁28個月及10個月,同時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

原審法官知悉情況後已無權更改刑期

根據彭偉昌法官頒下裁決理由透露,由於懲教署指出在扣除鄭子豪的還押日數後,視他在判刑前一天已經服畢「妨礙司法公正」的判刑,故沒法遵循游官就執行刑期之命令。而游官亦以後記形式,在「判刑理由書」中指,若他早知悉情況,會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的刑期下調至21個月,以達至總刑期仍是31個月的判刑,惟由於他已簽署被告的判刑證明書,根據案例已完成該案所有職份(functus officio),故無權更改刑期,遂通知被告人的法律代表有關情況,並建議透露提出上訴,以修補判刑上的缺陷。

而按判詞引述的保釋申請理據,大致跟鄭的上訴理由相同,包括提及根據《監獄條例》第69條,若在獄中行為良好,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如按原審法官判刑原意,假設該條例適用於兩案之中,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的判刑,實應下調至16個月才可,而鄭子豪最早可在去年2022年12月13日便獲釋;而即使該條例只適用於其中一案,鄭亦最遲會在今年3月23日獲釋。

律政司一方爭議《監獄條例》第 69 條是否適用

判詞指,答辯方即律政司一方,不反對原審法官在判刑後記之建議,把刑期下調至21個月,但反對鄭子豪一方提出,應進一步把刑期下調至16個月的陳議,惟同時接受鄭子豪的最早獲釋日期也不過是2023年3月21日,故不反對其保釋申請。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最後指,根據最新資料顯示,鄭子豪的上訴聆訊只能定於今年4月19日才進行,故認為不論《監獄條例》第69條是否適用於鄭子豪所涉及的兩案,鄭都應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以免出現不公道的情況。

至於同案另一被告廖子文,早前亦同樣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他亦面對相若處境,懲教署在扣減還押日子後,令廖在判刑當日已被視作服畢「妨礙司法公正」案的刑期。廖子文的保釋亦是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處理,判詞中指出假如上訴庭最終按原審法官原意下調刑期,廖又因獄中行為良好而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最早獲釋日子更可以是去年12月27日。

案件編號:CACC115/2022

記者:吳婷康/程文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