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之一的喬映瑜,涉在反修例運動期間管有及製造爆炸品,及在被警方通緝期間計劃經海路潛逃台灣,最終在大陸水域被捕,在大陸被控組織偷越邊境罪成判囚2年,於大陸刑滿後移交港警面對在港的法律程序。她早前承認管有及製作爆炸品、妨礙司法公正共3罪,周二(3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陳廣池指潛逃案情「史無前例,後無來者」,有如一把匕首,「向香港一貫的保釋制度狠狠捅了一刀」,直言若被告成功潛逃將是對香港法治的莫大侮辱,最終判被告兩案3罪合共入獄5年1個月。而被告親撰的求情信就透露,在大陸服刑期間,曾獲中聯辦及國務院派員探訪,並在兩地警官循循善誘下,已反思己過,承諾將來好好貢獻國家和香港。
官指被告求情信 真誠道出更生改過信念
本案被告喬映瑜(現37歲)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製造爆炸品及「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共3罪。處理案件的法官陳廣池在開庭後,問及被告花了多少時間撰寫求情信,被告就透露,花了兩個月時間草擬信件,再交予律師團隊細閱及修改,然後逐字抄寫給法官,又哽咽稱自己「用我最大努力去回想超過兩年嘅關押,我有咩感想同埋有咩改變」。
法官陳廣池之後指,從信中看到被告真誠道出自己的心路歷程及更生改過的信念,非博取同情,故決定在庭上大幅引用,以表被告已靜思己過。
陳官之後先概述被告的背景,提及喬自小與家人關係疏離,2017年起曾有抑鬱狀況,及後改名換姓欲與家人切割,又引述求情信中指,2019年的社會運動是被告人生轉捩點。在社會氣氛下,由本感無助變得激進,甚至放下夢想與家庭投入運動。法官之後續引述喬的求情信,透露在中港兩地被關押合共41個月,其中「在大陸服刑期間,香港偵查的警員和大陸監獄的警官一直與我有緊密接觸,在他們循循善誘下,讓我有機會反思」;又稱雖然失去自由,但有幸在一眾警官幫助下,了解到自己是何等熱愛自己的家──和平的香港。
官關注被告會否「認祖歸宗」改回原有姓氏
被告的求情信又透露,在她被抓獲後的第一個除夕,兩位由中聯辦及國務院委派的女士曾前來探訪,令她理解到國家還是關心香港年輕人,並稱「我也渴望中國能成為我引以為傲的祖國……」,並希望香港可腳踏實地發展,以免社會及下一代付出沉重代價,又承諾自己將來做一個真正為香港帶來益處的青年,好好貢獻國家和香港。
陳官就指,留意到被告本來姓方,由於事件改善了被告與家人的關係,故在庭上問被告:「有冇諗住認祖歸宗呢?」被告就指已答應家人,之後會改回原有姓氏。
爆炸品案涉兩控罪 共判囚 43 個月
法官在判刑時就指,本案將2019年的社會暴亂推到兩種可悲的境況,有人不滿於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企圖使用爆炸設備把抗爭升級,製造更大的社會恐慌;另一方面,一群深層次推手就進行有組織和規劃的跨境潛逃行動。就量刑方面,法官指被告在爆炸品案中,容許當時男友把喉管炸彈放於家中,沒有勸誡年輕自己十多歲的男友,反助紂為虐,故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經三分一認罪扣減後,判囚40個月;法官又指,被告製造充注炸藥的網球,雖然威力有限,惟目的是製造煙霧造成混亂,因此刑責不輕,故以入獄3年作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囚2年,當中3個月分期執行,故兩罪合共需監禁43個月。
官指潛逃案案情「史無前例,後無來者」
至於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一案,辯方早前雖援引一同潛逃的9名被告之判刑(DCCC 570/2021),惟陳官認為有關判刑以15個月作量刑起點,未能反映本案被告的罪責,並指本案潛逃案情「史無前例,後無來者」,涉及域外勢力和資金,其中被告擔當聯絡角色,在航行期間負責「把風」並以衛星電話匯報位置,被告不單自我潛逃,更協助安排、籌劃和執行,將與其無關、不是共犯的人士納入「大逃亡計劃」中,批評潛逃計劃「不止是對司法制度的輕藐和挑戰,亦正正是有如一把匕首,向香港一貫的保釋制度狠狠捅了一刀」,又指若各人最終成功逃避香港法律審判或制裁,「是對法治的莫大侮辱,對審訊制度的莫大損害」,將破壞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故須以儆效尤,遂以監禁3年作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至2年,考慮被告早前已在大陸服刑等,再酌情減刑6個月,就此罪把被告判囚18個月,惟同時下令兩案刑期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監禁61個月(即5年1個月)。
陳官在判刑完畢後再特別向被告寄語,稱「前人說得對,一個人只要面對陽光而行,他的陰影永遠會掉在背後」,表示相信被告能痛定思痛,亦「不要以非黑即白的視野來看世界、來看政治」,願其之後可重新做人,貢獻社會。
案件編號:DCCC928/2022、DCCC1037/2022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