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初選案」周二(8日)續審,鄒家成供稱,在《國安法》生效後,考慮過退出初選。不過,最終決定繼續參選,「嗰時考慮緊退出,但……我覺得我無法離群眾而去……」,又指跟團隊認為「繼續參選」本身就是意義,惟亦有商討調整競選工程,包括更改選舉口號等,由「拒絕殖民、民族抗暴」改為「抗擊暴政、捍衛尊嚴」。
政治素人擔心參加初選「冇咩保障」
本案已踏入第101日審訊,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陳世傑續主問鄒家成,並展示一則由趙家賢在2020年6月19日轉發至初選組織者WhatsApp群組的訊息,內容提及「我們三位有意參與初選的人發起之「抗爭派立場聲明書」已逾一星期,到目前為止共收到39位以上初選參與者以個人或政黨名義簽署」,而訊息就由鄒家成、張可森及梁晃維以「抗爭派立場聲明書」發起人作署名。
鄒回應稱,該訊息由其團隊成員草擬,再由張可森發予初選組織者,而當時發訊息是因為想通知對方三人發起了《墨落無悔》聲明書,又指關鍵訊息是關於《墨》聲明書中的第2項,即「認同若支持度跌出各預計可得議席範圍,須表明停止選舉工程」,因當時不少政治素人擔心,有大政黨不簽署及公開批評《墨》,未知是因《墨》的第1項聲明還是第2項,即在初選落敗仍報名參加官方選舉,以至擔心參加初選「冇咩保障」。
自言立會議員奉行精神跟《基本法》產生的功能脗合
至於相關訊息提及有原出席初選協調會議參與者明言杯葛初選,及質疑拒簽聲明書參選人可無視共識及初選結果,望初選主辦單位回應;鄒解釋,記憶所及在新界西選區曾發生涉及棄選機制的爭拗,其中街工有意在初選落敗後續參加正式選舉,故訊息是表達「小擔憂」,想問及是否有人打算反悔,惟組織者沒作回應。
陳世傑之後問及關於初選提名表格中附載的聲明,就當中第2項——「我確認支持和認同由戴耀廷及區諾軒主導之協調會議共識,包括『民主派35+公民投票計劃』及其目標」,以及當中第6項——「我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鄒家成指自己簽署時沒有細心閱讀,亦沒把該項聲明與發予初選組織者的WhatsApp訊息一起聯想,按其理解,聲明所指的「目標」就是取得35+議席。至於為何贊同擁護《基本法》一項,他認為,立法會議員奉行的精神,跟《基本法》理應要產生的功能脗合,直言「我效忠嘅政府係受憲法約束,同埋會保障大眾市民權利嘅政府」,而《基本法》亦理應約束當權者權力及保障香港市民權利。
法官李運騰就追問鄒,他所擁護的《基本法》是《基本法》應該的模樣,還是《基本法》實際的模樣?鄒回應時指《基本法》在香港的實踐未如理想,續表示自己效忠「一本理應能夠產生憲法、理應產生功能嘅《基本法》」,又不諱言擁護也好、效忠也好,是很私人的情感,又形容跟一個人的信仰有很密切關係。而法官陳慶偉就認為,鄒是擁護自己所相信的《基本法》。
曾調整競選工程更改選舉口號
陳世傑其後又展示從趙家賢手機所擷取的WhatsApp群組內訊息,顯示鄒家成於群組設立當日加入,但於2020年7月2日離開,鄒指自己當時離開群組,是因《港區國安法》頒布後,曾考慮退出初選。他供稱,
與團隊成員在2020年6月30日晚在辦公室一同研究《國安法》條文,當時延判參選人最多只會因過去言論被捕,於是跟團隊研究其過往發表的言論,而當時認為,因為過往對體制及政府的批評較尖銳,加上當時提出的「香港民族主義」,有機會被扭曲為分裂國家或港獨言論,亦考慮國安法條文涵蓋範圍很廣,字眼模糊而刑罰重,情況如「盲人摸象」,故在讀過《國安法》後,一度考慮是否退選。
不過,鄒最後決定繼續參選,他哽咽解釋是因為自己在考慮退出後,「發覺我根本做唔出退選嘅決定,我覺得我無法離群眾而去」,指自己當時有晚致電團隊成員,跟對方表示不如繼續參考,而對方回應稱「全部人都ready,爭你一個」,於是他著對方幫他聯絡所有人並在翌日開會。
陳世傑就續問鄒,有否就《國安法》改變自己定位?鄒表示,與團隊當時重新尋覓繼續參選的意義,最後認為「繼續參選」本身就是意義所在,同時也有商討繼續參選時調整競選工程,包括更改選舉口號及競選單張,其中選舉口號由原本的「拒絕殖民、民族抗暴」改為「抗擊暴政、捍衛尊嚴」,作用是希望盡量避免使用尖銳、有機會被扭曲成港獨的字眼。惟法官陳慶偉就開腔,認為「抗擊暴政」與「民族抗暴」兩者分別不大,但明白鄒是想把用字減輕。
聆訊周三(9日)繼續。
案件編號:HCCC69/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