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47人初選案」本周一(4日)續開庭處理控辯雙方口頭結案陳詞,辯方在回應控方提出的「非法手段」法律爭議時主張,理解時應承接前段脈絡涵蓋「武力」之意思,惟法官李運騰就質疑有關解讀,或意味《國安法》條文有漏洞。辯方同意,同時指填補漏洞責任在其他機關而非法院,強調如立法會議員是基於政府沒回應「五大訴求」而否決財政預算案,很難說是沒審視預算案。控辯雙方完成所有結案陳詞,審訊歷時118日後正式完結,法官指會盡快處理裁決,惟初步預計將需時3至4個月。

李予信選舉論壇沒提及否決預算案
「47人初選案」踏入第118天審訊,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師關文渭,先就案情部分作陳詞,指出控方針對李的檢控基礎,是李曾出席超級區議會界別協調會議,並與他人達成協議,惟辯方指控方對此證據不足,李亦在作供時提及自己較遲決定參選,也沒有轉發公民黨簽署〈墨落無悔〉的帖文,及後在法官提問下,同意只曾轉發公民黨在2020年3月25日舉行記者會後的Facebook帖文。

此外,控方主要指控證據包括李的論壇筆記及公民黨為參選人準備的立場文件,惟相關超區選舉論壇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數天舉行,李沒提及否決預算案,大部分參選人也沒提及,因而提出審訊不需依賴論壇筆記等內容。辯方續指,李的舊版政綱在《國安法》生效前製作,《國安法》生效後已作出更新,沒有提及否決預算案,而警方搜獲出均屬舊版政綱。
辯方指公民黨作為 不能歸咎於黨員李予信
辯方之後回應李予信跟公民黨之關係,指「公民黨」沒被控方指為本案「共謀者」之一,該黨作為不能歸咎於黨員,又舉例公民黨在初選前由參選黨員聯合指攝宣傳片,但當天李予信遲到,故對另3名在片中發言的黨友所涉內容不知情,宣傳片事後由公民黨剪輯及公開,非李的作為。此外,李予信雖曾在公民黨街站上提及否決預算案,但當時《國安法》尚未生效,而2020年7月12日初選投票日後,公民黨召開的記招就沒有提及否決。
辯方指,法庭多次強調要從被告言行判斷所達成的協議,而李最終在初選落敗,改為經港島區直選出選,非共犯證人區諾軒及趙家賢所提倡的協議目的,認為控方稱被告達成協議的指控站不住腳,加上李作供時在控方盤問不受動搖,故望法庭可判其罪名不成立。
辯方指「非法手段」應按「同類規則」解讀
關之後就法律爭議再作陳詞,提出人大常委會把《港區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分為3個類別,故「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一句中的「非法手段」,應按普通法案例中的「同類規則」(ejusdem generis)的法律原則解讀,即「非法手段」應承接前段脈絡,涵蓋武力之意思;他又指,其他非法手段是否僅限刑事罪行並不重要,如有立法會議員提出「將台灣分裂出中國」之動議,手段本身沒有違法,但此舉可能違反《國安法》。
法官李運騰就關注,如某人的作為不涉及武力,即使帶有顛覆意圖,按關的說法,是否沒有違反《國安法》第22條?關回應指要視乎其行為;法官李運騰就追問,舉例如有人利用電腦病毒攻擊政府系統,法官陳慶偉亦舉有人釋放病毒等為例,過程中沒有採取武力,那此人的行為是否不會被視作非法手段,變相沒有違反《國安法》第22條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關回應指有關例子可能涉及恐怖活動罪,但並不屬顛覆政權。
法官質疑辯方說法 令《國安法》或存漏洞
不過,法官續質疑指關的說法,意味《國安法》第22條存在漏洞(lacuna),又指出「同類原則」是應於用普通法的詮釋,但《國安法》由「北方」(the North)草擬,有關原則為何仍適用於本案?關回應時引述「呂世瑜案」判詞,指《國安法》須與本港法律並行。法官李運騰則指,終審法院讀指《國安法》應與本地法律銜接,問到大陸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例,是否有相類似的定義?
關指大陸刑法中提及顛覆國家的控罪沒列出任何達至的手段或行為,也沒有提及是否要涉及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人大常委發表的講話也沒有明言顛覆政權的手段,無助法庭解讀控罪範圍,惟強調條文中列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是用於讓人理解何謂「非法手段」,故在「同類原則」下「非法手段」之意思應涵蓋武力,而辯方又同意條文存在漏洞,但指填補漏洞責任在其他機關而非法院,否則是濫用法院的權力。
如考慮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難言無差別否決
另一涉及的法律爭議,是究竟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否構成控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關指如「其他非法手段」包括涉及民事訴訟的行為,會令控罪範圍太廣闊,而且沒有被告表示會在不審視預算案內容即作否決,認為重點在於如被告否決預算案與否,是考慮預算案以外因素,如政府如何回應「五大訴求」,即很難說是沒審視預算案。
控辯雙方周一下午已完成結案陳詞,意味「馬拉松式」審訊在歷時118天後正式完結,法官表示將盡快處理裁決,惟初步預計仍需要3至4個月。
案件編號:HCCC69/2022
記者:吳婷康 編輯:溫曉平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