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地盤工涉襲警罪成還押候判 官指警證供有分歧可理解

2020年元旦日,有香港市民在旺角堵路示威,期間有便衣警員偷拍被發現後遭圍毆,事隔逾年後,一名地盤工人被起訴,案件周一(3日)裁決,被告被裁定襲警罪成、普通襲擊罪脫。被告需還押至月底判刑。

事發時便衣警尾隨欲拍攝匯報雙方發生衝突

本案被告蘇俊傑(案發時26歲,地盤工人),被控一項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他在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597及警員 10879。

控方案情指,當日有便衣警員按上級指示在旺角巡邏,目擊一行黑衣人在奶路臣道和花園街交界向馬路投擲雜物,再往金雞廣場附近一後巷走去。警員遂尾隨,並欲拍攝以匯報,其後雙方發生衝突。

受襲警員曾因暈倒一度「斷片」

裁判官施祖堯今在裁決時指,接納當時便衣打扮的受襲偵緝警員19597何思駿為誠實可靠證人,形容其證供持平,指當時何遭被告發現後逃跑,被告追趕並3度指罵,何隨即表露警員身份,但遭被告斥「影相吖嗱,死黑警」,並以右手揮拳打向其左邊腳,再將其推落地,續拳打其頭部,及後有其他警員到場支援,被告逃逸。

對於辯方指何曾因暈倒一度「斷片」,導致記憶不可靠,影響其證供,施官認為何的證供,情節與閉路電視片段吻合,認為何已將所有記得的事情描述,未有打擊整體證供的可信性。

另外,就辯方指無證據顯示被告一行人投雜物,反有市民把路上雪糕筒拿走,與警員證供不符,裁判官認為當時警員距現場逾10米觀察,看錯不足為奇,認為其解釋合乎情理,且此部分案情非控罪焦點,認為警員沒有必要誇大其辭;至於辯方曾質疑現場燈光昏暗、事發倉卒,警員或未有足夠時間認出被告,裁判官就指現場附近仍有充足燈光,且何曾3度回頭望看被告,又曾表明身份近距離觀察,總結認為其證供雖有分歧但亦可以理解,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沒有為令被告被定罪而誇大。

另一便衣女警另案被裁為不可靠證人

至於案中另一便衣女警,雖然曾在同一事件的另一案件中,被裁定為不可靠的證人,辯方就批評她當時有佩槍,不可能在見到何遇襲後旁觀,認為顯示她在事後才到場。惟施官認為,現場情況難以預計,不可能事後論斷警員應有何等參與,該女警在本案供詞無重大矛盾,故亦接納她為誠實可靠證人,信納兩名便衣警員指被告辱罵並追趕他們,更施以襲擊,明顯是屬故意和非法襲擊正當執行巡邏和偵查警務的警員,裁定被告襲警罪成。

而就另一項普通襲擊罪,施官今向控辯再釐清,指出就控方依賴的唯一一名警員,證供僅顯示他推開正襲擊便衣男警的被告後,被告曾兩度舉起手衝向他,而他揮動警棍驅散。

辯方提出檢控有延誤望法庭酌情減刑

施官認為,警員作供時對關鍵情況不清晰,證供前後不一致,在記事冊沒有提及揮拳的其中一人是被告,加上不能確定被告曾襲擊他,故拒絕接納其供詞,又認為當時在電光火石之間,在場的總督察對被告的辨認不可靠,故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本案並非有預謀犯案,被告須供養已退休的母親及妻子,而被告於2020年12月被捕,在2022年3月才被正式落案,相隔1年4個月,指被告被捕前,涉及同一事件的其他被告已受審、甚至被定罪,證據與本案如出一轍,不能理解控方為何耗時甚久,望法庭接納本案存在延誤,酌情扣減刑期。施官最後將案押後至4月24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其間被告須還押。

資料顯示,涉及同一事件的另案四名被告,於2020年9月裁決,其中兩人為「把風者」角色,被裁定襲警罪成,被判監 3 個月,其餘兩人罪脫。不過,及後遭律政司覆核成功,兩名罪成被告被改判10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WKCC1463/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