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光城者策劃放炸彈案1被告囚5年8個月 3人判入教導所

「港獨」組織「光城者」成員連同另外5人,被指策劃在香港多處放置炸彈,部分人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案件周四(25日)在高等法院由法官李運騰作出判刑,其中3名案發時15至18歲的被告,法官指他們在案中角色相對較小,被判入教導所;至於另一名案發時19歲的男生,案情顯示他負責租用酒店客房及制定計劃和製作炸彈,法官指其罪責較重,故把他判囚5年8個月。同案另有兩名被告,案件將押後至9月27日提訊。

本案6名被告,依次為郭文希(案發時18歲)、何姓男生(案發時17歲)、歐文(案發時19歲)、陳姓男生(案發時15歲)、羅姓男生(案發時15歲)及蘇穎貞(案發時18歲),其中郭文希及何姓男生的判刑押後處理。

法官指阻嚇性為主要考慮因素

法官李運騰在判刑時指,「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沒有判刑指引,需視乎具體案情,社會環境狀況為判刑考慮一,並指本案案情嚴重,因為警方在被告的計劃萌芽時就制止,才實際上沒爆炸品或炸彈被製造出來,亦沒有造成傷亡。

李官又指,案中有多項加重案情嚴重性因素,包括當時香港社會動盪,多人訴諸暴力行為等,指各被告的行為會令當時社會情況由「差」變「更差」,被告亦罔顧炸彈會造成人命傷亡的後果。

此外,案中被告鎖定法院大樓為目標,如成功會嚴重損害象徵香港法治的司法機構之尊嚴。而網上很易得到製作炸彈的資料,原材料亦可從商用或家用物料中找到,故判刑上的主要考慮需具阻嚇性。

李官指,儘管本案各被告參與同一串謀計劃,但各人罪責不相同。其中被告歐文的罪責較其他人重,因案情顯示歐負責租用酒店客房並制定計劃和製作炸彈,需考慮整體案情因素及保障社會安全等,多於被告更生需要,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刑選項。惟李官表示,判處的刑期不應壓倒被告更生的機會,決定以8年半作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被告入獄5年8個月。

判處教導所不會太寬鬆或太嚴苛

至於案發時只有15歲的陳姓男生及羅姓男生,法官形容兩人在案中角色為「步兵」,而被告蘇穎貞則協助搜集炸彈原材料但不成功;3人案發時不足20歲,考慮在案中角色相對較小,更生需要不應讓路予阻嚇及懲罰的因素。而各人教導所報告正面,故認為判處教導所的判刑不會太寬鬆或太嚴苛,既顧及被告更生需要,亦能達阻嚇作用。

李官又特別指出,被告入教導所的時間由6個月至3年不等,刑期不可扣除還押時間,實際羈留時間由懲教人員視乎情況決定,被告離開教導所後或須接受為期3年的監管。

辯方求情:對參與犯案及行為感後悔

代表被告歐文的大律師求情,指歐學術成績不俗,積極參與課外活動,對參與犯案及自己的行為感後悔,慶幸計劃最終沒有成真,強調他並非「deep-rooted bad guy(根深蒂固的壞人)」,現時已知道如何適當地處事,並已報讀都會大學課程,望重返社會時可有得體工作。

代表陳姓男生的大律師曾藹琪則指,被告在案中角色較被動,其教導所報告正面。李官就指他打算跟從報告建議作教導所判刑,惟曾仍補充,指考慮律政司一方有機會就判刑上訴,故仍望繼續陳詞以留記錄。而李官就回應指「看不到有此風險」。曾又表示,計算刑期後,由於被告已還押2年,連同教導所的羈留時間被告實際還押時間約3年半,已相等被判5年半至6年的監禁。

計劃構想針對法院大樓放炸彈

承認案情指,案中17歲何姓男生是策劃串謀計劃的主腦,負責製造TATP炸藥、簡易爆炸裝置等炸彈,同時為計劃招攬人手;他與另一被告歐文於2021年6月開始,在尖沙咀一間酒店租用一間客房至同年7月,在房間內制定計劃及製作炸彈。及至2019年中旬,中六女生郭文希與何姓男生參與反修例示威活動相識,郭文希2021年初加入「光城者」,負責在街站籌款,維持組織運作;何姓男生則隨社會運動發展變得激進,計劃運用激進手段反抗,構想在全港不同政府大樓放炸彈並針對法院大樓,望引起國際社會關注香港情況。

就其他被告的角色,何姓男生於2021年5月開始與陳姓男生聯絡,兩人其後於同年6月一同到屯門及觀塘裁判法院視察,之後何聯絡陳運送炸彈並提供500港元酬勞;陳招攬自己的朋友、即15歲羅姓被告男生;何又向陳透露計劃於2021年8月前展開行動,送炸彈到觀塘法院內垃圾桶,再用電話引爆,如失敗就由羅姓男生在不知情下手動引爆炸彈。至於最後一名被告蘇穎貞,則在警誡下稱自己是何姓男生的鄰居,案情顯示,她沒有直接表示參與計劃,但同意為何姓男生搜集炸彈原材料包括雙氧水。

案件編號:HCCC103/2022、HCCC104/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