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光城者」被指涉嫌策劃在香港不同公共設施發動炸彈襲擊,當中3人周四(28日)認罪及判刑。法官指,2019年社會事件把本來平凡無害的人轉變為激進分子,認為被告的計劃邪惡,漠視他人性命,三人被判囚兩年半至六年。至於案中首被告、唯一獲准保釋的陳凱量則獲控方撤控當庭獲釋。
張昊揚原為控方證人後被發現隱瞞案中參與程度
本案原有8名被告,包括陳凱量(24歲,案發年齡、下同)、郭文希(18歲)、17歲何姓男生、歐文(19歲)、15歲陳姓男生、15歲羅姓男生、蘇穎貞(18歲)、張昊揚(20歲)。其中4人早前認罪後,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及判囚5年8個月。
至於郭文希及何姓男生早前認罪後,申請押後判刑,另張昊揚則於今年4月才被落案起訴,他今承認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據庭上透露,張本為案中控方證人,後因何姓男生及郭文希作供指證張,警方調查後,發現張隱瞞自己在案中的參與程度,故警方最終決定作出起訴。
一被告因同案被告涉誤導成分供詞被控
而案中首被告陳凱量,周四獲控方無條件撤控,可當庭獲釋。法官李運騰在處理張昊揚求情時就透露,陳凱量開始時會被起訴,是因張涉及誤導成分的供詞。
辯方求情時力陳,本案沒有造成任何實際傷害,故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4條,應屬「其他情形」,須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惟法官反駁指若辯方說法成立,只要串謀計劃沒實現,被告就不得被判囚10年或以上,認為不可能是立法原意。
官指被告計劃邪惡不可能出於一時衝動
法官之後在判刑時強調,本案判刑首要考慮阻嚇性、譴責及保障公眾安全,又直言親友撰寫的求情信,對各被告品格的良好形容,與案情內容有重大落差,認為撰信者明顯不知悉各被告犯案的可怕程度,又認為2019年的社會氣氛,容易蒙蔽人的是非判斷,直言事件中的惡劣本質,把平凡無害的人轉變為激進分子,又指各被告的計劃無疑是邪惡,其中張昊揚及何姓男生的犯案經過具周詳計劃,故不可能是出於一時衝動。
李官續指,被視為案中主腦的何姓男生,負責策劃整個犯案計劃,亦是其他被告的領袖,執意造成混亂及破壞,漠視他人可能因而受苦,更漠視其他同伙的性命安危,遂以10年為量刑起點,並明言採納此起點已屬寬容。而除認罪可獲3分1刑期扣減外,再考慮何指證張昊揚等因素,故獲減刑至6年。
張昊揚助警供詞存在誤導不獲減刑
至於另一被告郭文希,法官指郭雖然沒參與策劃,只為何、張兩人牽線,但沒其協助,何便無法取得計劃所需資金及人力,故以5年半作量刑起點,由於郭沒在最早階段認罪,故只獲減刑18個月,另她就指證張昊揚獲減刑7個月,以及因還柙期與另案刑期重疊,再獲減刑11個月,最終判郭入獄30個月。
針對被告張昊揚的判刑方面,法官指他為計劃提供資金及同意招募人手,並向何提供製作炸彈方法,罪責較郭文希重,而他在案發時為大學生,較其他被告年長,理應更明白犯案後果,遂以8年作量刑起點,而因為在較後階段才認罪,故只獲兩年刑期扣減,把張判囚6年。而雖然張曾協助警方,但李官指其供詞就各人罪責存在誤導成分,故不會就此作出任何減刑。
同案其他被告被判囚5年8個及教導所
案情指,張昊揚曾為學生組織「賢學思政」成員,但案發時已退出;他曾在不同場合與郭文希討論政治議題,其間表示計劃利用全港學生會的影響力及網絡,尋找資金及資源,以支持反政府運動及抗爭陣營,又透露計劃以激進手段升級行動,目標場所包括在政府大樓、警署及法院等。
張與何姓男生在郭文希引薦下,約在2021年6月開始透過Telegram聯絡,何披露自己構想在法院大樓等地方放置炸彈,張承諾為計劃提供資金以供購買炸彈原材料,以及協助何在事成後離開香港,其後透過Telegram告知何製作炸彈的材料及方法,又表示會把一個內有4萬港元的信封,放置在一個商場廁所的廁格,再讓何提取,以減低被警方發現風險。何在2021年中旬成功提取有關款項,其後用作購買炸彈材料及租用酒店客房。張並曾向何承諾,會招募約10人負責在法院附近「把風」。
而除本案3名被告,涉及「光城者」策劃放置炸彈案的其他被告,包括歐文(19歲,案發時年齡)、陳姓男生(15歲)、羅姓男生(15歲)及蘇穎貞(18歲),均承認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除歐文被判囚5年8個月外,其餘3人均被判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HCCC103/2022、HCCC104/2022、HCCC127/2023
記者:吳婷康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