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區域法院時任法官沈小民於2020年及2021年,分別審理兩宗暴動案時,6人「串謀暴動」罪,以及包括另8人「暴動」罪不成立,其中「陣地社工」陳虹秀更獲裁定表證不成立,審訊中當庭獲釋。律政司之後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頒令撤銷陳虹秀等4人的無罪裁決,案件須發還重審。至於同案9人因為已經離港,律政司未盡力送達上訴文件而獲撤銷上訴。陳虹秀等4人的案件周二(23日)在區域法院再訊,辯方申請把案件押後至3月28日,以索取文件及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控方沒有反對,獲法官彭中屏批准。除陳虹秀獲准更改到警署報到的日子外,其餘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控方因未妥為送達上訴文件 9 被告已離港獲撤控
本案4名被上訴庭撤銷無罪裁決的被告,分別為報稱學生的賴姵岐(23歲)、報稱任電腦程式員的鍾嘉能(27歲)、報稱為廚師的龔梓舜(23歲),以及報稱是社工的陳虹秀(43歲)。上訴庭同時下令,案件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
律政司早前提出上訴的兩宗案件,首案涉及的5名答辯人為張浩輝(電競選手,23歲)、胡凱富(學生,21 歲)、陳子斌(學生,21歲)、蘇美莉(文員,25歲)、李盈莉(17歲),5人原被控在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參與暴動罪,以及一項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作為交替控罪,經審訊後,區院時任法官沈小民於2021年2月裁定5人罪脫,5人均已離港。
第2宗為8.31灣仔暴動案,8名答辯人分別為余德穎(24歲,自僱人士)、賴姵岐(23歲,學生)、鍾嘉能(27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3歲,廚師)、陳虹秀(43歲,社工)、簡家康(19歲,無業)、莫嘉晴(24歲)及梁雁彬(25歲,無業),8人涉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另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撃性武器罪。沈官在審訊時裁定陳虹秀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當庭獲釋,其餘7名被告其後亦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中只有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陳虹秀仍然在港。
陳虹秀不服裁決 惟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被拒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錯,沒充分考慮答辯人的行為,裁定陳虹秀表證不成立是「言之尚早」,故下令案件發還重審。對於律政司一方獲上訊庭判決上訴得直,陳虹秀其後就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至終審法院,惟被上訴庭駁回,根據上訴庭去年10月3日頒下的判詞,指本案原審法官犯錯在於單單集中考慮陳虹秀的行為,屬事實裁斷的問題,不涉重要法律觀點,故不涉需由終院處理的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陳虹秀之後在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不再上訴。
案件編號:DCCC12/2020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