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時任法官沈小民於2020年及2021年,分別審理兩宗暴動案,並在兩案中先後裁定6人「串謀暴動」罪,以及包括另8人「暴動」罪不成立,其中「陣地社工」 陳虹秀更獲裁定表證不成立,審訊中當庭獲釋。不過,律政司不服無罪裁決,早前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訴庭就13人的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及後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撤銷當中4人的無罪裁決,當中包括陳虹秀,同時下令把案件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另9人則因已離境而因律政司未盡力送達上訴文件,獲法庭撤銷上訴。陳虹秀早前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本周二(3日)頒下判詞,指案件不涉需由終院處理的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遂駁回陳的申請,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陳虹秀一方就上訴提3法律觀點
本案上訴申請人為陳虹秀,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處理。陳虹秀一方認為,針對本次案件呈述上訴,提出3個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其中2個包括:上訴庭是否應該就沒有在案件呈述中提出的問題作出裁定?以及容許律政司在案件呈述中,提出原審未曾處理的論點。而第3個法律觀點,則涉及當上訴人爭議原審官錯誤裁定答辯人毋須答辯時,上訴庭是否可以或應考慮沒在案件呈述中包含的外在證據?
上訴庭在判詞解釋,針對首兩個問題,源於律政司早前投訴原審法官沈小民無充分考慮陳虹秀的裝束、行為已構成鼓勵暴動人士,認為原審裁決「有悖常理」;陳虹秀一方則認為,律政司說法是要求上訴庭考慮當時終院尚未頒布的「盧健民案」,超出案件呈述處理的「法律問題」。
上訴庭批上訴方「似乎是無的放矢」
判詞認為,律政司投訴原審法官裁決「有悖常理」是證據評估及事實裁斷的問題,而原審法官清楚知悉控方針對陳虹秀的檢控基礎是「共同犯案」。上訴庭在考慮該裁定是否「有悖常理」時,亦已指出原審錯誤,在於單單集中考慮陳本人的行為,而非整體證據是否支持陳與他人一起犯案。至於是否有證據支持,陳憑藉身處現場鼓勵他人參與暴動,同樣也是事實裁斷的問題。
至於上訴方提出的第3個觀點,判詞續指涉及上訴庭在聆訊時觀看的錄像片段有關,陳虹秀投訴載有該些片段的光碟或記憶棒,以及相關謄本並沒有附於案件呈述內,質疑上訴庭應否考慮這些「外在證據」。惟上訴庭不接納有關問題涉及任何重要的法律觀點,反駁稱有關投訴是「根本站不住腳」,因相關錄影證據是經原審控辯雙方同意,陳亦沒在上訴庭觀看有關片段前提出任何反對,批評上訴方現時的投訴「似乎是無的放矢」。
裁定不涉需由終院處理法律觀點故拒批證明書
上訴庭最終認為,陳虹秀提出的問題全屬事實裁斷,本案不涉及她所指需要由終院處理的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拒絕發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根據法例,擬上訴人可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假如上訴庭拒發證明書,擬上訴人仍可直接向終院上訴委員會一併申請證明書及上訴許可。
兩案原審時均由時任區院法官沈小民審理,其中首案涉及6名被告,分別張浩輝、胡凱富、陳子斌、蘇美莉、李盈莉及沈卓勤;6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在灣仔串謀其他人參與暴動。另案則涉及8名被告,分別為余德穎、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陳虹秀、簡家康、莫嘉晴及梁雁彬。8 人同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而龔則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案件編號:CACC278/2021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榮添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