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蔡玉玲查冊虛假陳述罪成提終極上訴 法官擇日頒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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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因報道元朗7.21襲擊事件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蔡申請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早前批出上訴許可,並在周三(3 日)開庭審理,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擇日頒下判詞。

蔡玉玲就查冊案的終極上訴,恰在周三世界新聞自由日開審。本案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處理,蔡玉玲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作代表,就如何詮釋申請查冊表格中的「交通及運輸事宜」,及署長是否有權拒批其申請,以及被裁定明知下作出虛假陳述,對她造成嚴重不公提出爭議。

蔡玉玲庭外稱平常心面對 即使敗訴也不會令情況更壞

蔡玉玲在審訊後於庭外會見傳媒,形容案件「接近尾聲」,自己會一如既往以平常心看待結果,同時重申決定上訴非因從結果作考慮,「一路都係覺得,應該做就去做,有能力做嘅就去做」,惟仍希望法官可在衡量公眾知情權、新聞自由和個人私隱間取得平衡,並釐清現行法例下,是否有賦權政府可單方面、一刀切排除新聞工作者使用車牌查冊獲得的資料。

對於一旦敗訴,蔡坦言會感到遺憾,而自己一直本著希望能為業界,或為新聞行業「做自己可做的事」之立場;而現實是,她指自己被檢控及罪成後,留意到很多媒體機構不再容許記者查車牌,形容「惡劣情況」早已發生,故即使敗訴,也不會令到情況更壞。

上訴涉及兩項法律爭議 強調取得資料是作採訪用途

今次上訴涉及兩項法律爭議,包括: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運輸署署長是否可因申請查冊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因而拒絕申請;以及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是否包括涉及使用車輛而進行的記者調查。另外,蔡亦爭議她為採訪而查冊並作出陳述,卻被裁定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認為裁決構成實質和嚴重不公,因而要求推翻原審裁決。

代表蔡玉玲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在陳詞中指出,法例本身沒有給予運輸署署長權力拒絕向申請人發出證明書,傳媒長期以來用車牌查冊來報道,報道嚴肅認真,作此偵查報道已有一段日子,蔡玉玲亦在片段中交代申請過程,查册時亦使用真名,因此不可能明知地作出虛假陳述,記者取得資料是作採訪用途。

律政司強調採訪查冊不是「交通及運輸事宜」

首席法官張舉能就問及,署長在甚麼情況下可拒絕申請,若申請者使用假名,署長是否仍需提供資料,界線該如何界定?陳政龍回應,署長可查問申請查册的目的,若取得相關資料是用作犯罪用途,署長可拒絕申請,惟亦直言需按個別情況考慮,難有界線;法官霍兆剛及法官林文瀚就先後問及,報道八卦新聞跟私隱問題,陳政龍指傳媒要作監察,並舉例如調查貪污官員有多部車輛,與收入不符,而就本案而言,車主以公司名義登記,並不涉私隱問題。

律政司一方就指,申請表格中的用字清晰,任何理性的人都會認為採訪查冊不是「交通及運輸事宜」,傳媒查冊申請不應獲批。惟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蔡玉玲查冊是用於交通相關用途,有甚麼問題。法官林文瀚亦問及為何記者調查不屬「交通及運輸事宜」,又舉例如查冊是調查交通意外,是否亦不屬此類?

律政司回應,指查冊目的需要從本質上有關,潛在相關亦不行,強調一定要在詮釋範圍內。但法官霍兆剛就指,那須證明「交通及運輸事宜」只有一個詮釋,才可證明申請人陳述為虛假,認為律政司一方縮窄範圍,以證明蔡是作虛假陳述。5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擇日頒下判詞。

2021年經審訊後 兩項罪成被罰6000元

蔡玉玲在2021年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控罪指她為取得車輛登記細節,明知而作虛假陳述。

案件編號:FACC 2/2023

記者:吳婷康/程文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