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 終院裁律政司上訴得直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2021年發表文章,呼籲市民參加被港警禁止的「六四」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鄒去年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惟律政司提出終極上訴,周四(25日)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鄒幸彤恢復原審定罪。

懲教設充氣隧道窗簾布防止鄒幸彤被傳媒拍到

本案答辯人為鄒幸彤,她現時因支聯會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案件正被還柙,她周四早上由懲教人員押送至終審法院,她下車時,懲教人員就早已在囚車出入口位置設置充氣隧道,再使用灰色窗簾布遮蓋當中空間。及至早上10時前,鄒幸彤被帶入法庭,她身穿灰色大褸,綁起馬尾,向公眾席人士揮手又微笑。部分支聯會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等就到場旁聽支持。

鄒在本案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吳宗巒代表,律政司則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海外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審理。律政司在終極上訴中,提出兩項重大法律議題交由終院處理,包括:涉及「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的刑事審訊中,被告人是否可以挑戰警方禁止集會的決定之合法性,藉提出「間接挑戰」作辯護理由,即使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已裁定維持警方的決定?以及若上述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法庭對被告人挑戰警方和上訴委員會決定的合法性,應該如何處理?

終院裁定刑事程序中可「間接挑戰」禁令

根據終院的判詞,5名終院法官在第一個法律觀點上出現分歧,當中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林文瀚認為,鄒不可藉挑戰禁令作為辯護理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則持相反裁決。

其中首席法官張舉能指,《公安條例》旨在維持公共秩序,管制組織、集會及遊行等,其中第9(1)條亦突顯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秩序、保護他人權利與自由的重要性,而條例訂立的上訴機制、上訴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決定」等,可見立法機關已審慎地平衡安全因素,以及維護集會及示威等權利,故認為考慮條例立法背景後,禁令的合法性非條例所指的必要控罪元素,因此不可在刑事程序中提出「間接挑戰」。

張舉能林文瀚持相反意見認為司法覆核是挑戰禁令唯一渠道

張官又指,上訴委員會已確立禁令的有效性,若在刑事法律程序中「重啟」有關爭議,必然削弱禁令的權威,更可能鼓勵市民不顧禁令參與集會,或期望在日後的刑事程序中挑戰禁令合法性,變相令人對是否可出席集會感困惑,警方亦不知能否作出合法拘捕及採取執法行動,有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秩序、他人的權利與自由,因此認為鄒不可在刑事程序中「間接挑戰」,若組織集會者和參加者欲對禁令提出質疑,可藉司法覆核提出挑戰。而法官林文瀚就贊同張舉能的觀點,指司法覆核是挑戰禁令的唯一渠道。

然而,終院另一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中則指,根據《公安條例》,任何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即屬違法,而警方發出的集會禁令正是令有關集會被視為未經批准集會,故其合法性顯然是屬控罪要素,控方有責任作出證明。李官續指,鄒幸彤非涉事集會組織者,故在警務處長決定發出禁令過程中沒有參與,亦沒有提出司法覆核,惟不能因此剝削她質疑禁令的機會,認為是否可挑戰禁令的合法性應在刑事審訊中處理,觀點並獲常任法官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同意。

法官不認同警方有「積極責任」確保集會合法進行

至於鄒幸彤一方提出的「間接挑戰」涉及《公安條例》第9(4)條,即若處長可藉施加條件,從而達致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目的,便不得行使條例賦予的權力禁止公眾集會,鄒一方力陳警務處處長有「積極責任」(positive duty)提出適當且合理的措施,以確保集會和平進行,由於認為處長未有履行職責,故禁令應被視為無效。常任法官李義並不認同,認為條文非要求處長主動提出可令集會得以舉行的建議,警方只有責任真誠考慮集會組織者提出的建議,繼而作出評估,並非要想方設法促成集會。而從證供可見,處長及上訴委員會已妥善考慮施加條件的可能性,故裁定鄒提出的「間接挑戰」並不成立。雖然5名法官對爭議意見不一,但最後均達成同樣結論。

而在憲法挑戰方面,鄒一方倚賴《基本法》及《人權法案》作出挑戰,指任何因看過帖文或文章而往維園參與集會的人士,正行使受憲法保障的和平集會權利,不應被視非法行為,因此所謂「煽惑」他人參與集會不屬違法。

認為警方禁令已在「限制和平集會權利」及「社會利益」間作平衡

法官李義就在判詞指,案發時正值新冠疫情,組織者須提出措施說服處方舉辦公眾集會的可能性,惟六四集會預料有約4至6萬人聚集至少數小時,處長不信納組織者能確保集會安全舉行真可以理解,認為警方禁令已在「限制和平集會權利」及「社會利益」間作出公正平衡,屬合法和相稱的措施,因此裁定鄒提出的憲法挑戰失敗,而常任法官霍兆剛及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均認同李義法官的意見,最終5名終院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鄒幸彤原審定罪,並發還刑期上訴予原訟庭法官裁定。

根據案情摘要,支聯會於2021年4月通知警方,擬在同年六四於維園舉行集會。警務處長翌月發出《禁止公眾集會通知》反對集會,以在新冠疫情下維護公共安全秩序、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等。鄒幸彤向保安局轄下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委員會同月29日維持禁令。鄒其後在Facebook及Twitter發布題為「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帖文;並於六四當日於《明報》發表題為「燭光承載良知重量 港人執著說出真相」文章,呼籲市民參與集會。

律政司一方指,鄒的舉動涉煽惑他人參與集會。鄒幸彤一方則稱,涉案帖文及文章只是呼籲市民以自己方式悼念六四,不構成煽惑;又質疑警務處長的決定涉不當政治目的,《公安條例》亦沒授權他以公共衛生為由禁止集會,故挑戰禁令合法性等。原審裁判官陳慧敏在2022年1月裁定鄒幸彤罪成,判入獄15個月,同時裁定被告不得在刑事審訊中挑戰禁止令合法性,指《公安條例》已訂明上訴委員會為上訴機制,其決定為最終裁定,只有提出上訴或司法覆核才是挑戰禁止令正確途徑。鄒不服裁決及判刑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前年12月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但指被告可否在辯護時挑戰警方禁止令等問題涉「重大及廣泛重要的法律論點」,故向律政司批出上訴可許。

案件編號:FACC9/2023

記者:吳婷康/李向陽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