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高院駁回鄒幸彤刑期上訴 六四煽惑集結案續須服刑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2021年發表文章,呼籲市民參加被港警禁止的「六四」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鄒去年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惟律政司提出終極上訴得直,鄒幸彤被恢復原審定罪,並發還原訟庭處理刑期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三(21日)頒下判詞,指終院已裁定警方在案中因疫情嚴重而發出禁令,屬必要及相稱,故鄒幸彤一方不能以當時疫情不嚴重為理由,或以言論自由作刑期上訴理據,駁回鄒的刑期上訴,鄒須繼續服刑。而據早前庭上透露,她在本案尚餘4個半月刑期尚未服畢。

終院裁定警方禁令屬必要及相稱 鄒幸彤失刑期上訴理據

鄒幸彤在本案向高院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2022年底獲高院法官張慧玲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同時亦撤銷判刑,惟因終院的終極裁決恢復其定罪,故需由高院處理其就判刑之上訴。她原被判囚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另案分期執行,上月底庭上就透露,鄒在本案尚餘4個半月的刑期仍未服畢。

高院法官張慧玲頒下的判詞就指,鄒幸彤一方提出的上訴理由,包括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本案案情嚴重,以及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的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致判刑明顯過重;鄒一方亦指,案發時疫情對本港影響已經放緩,政府亦逐步放寬防疫措施,認為原審裁判官指上訴人的行為置市民生命安全於不理,與當時實際情況並不相符。

不過,張官在判詞中進一步指出,終審法院在處理本案上訴時,已裁定警方於本案因疫情嚴重為由而發出禁止集會的命令,屬必要及相稱,故鄒幸彤不能以原審裁判官沒考慮其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以及指當時疫情不嚴重為理由作刑期上訴理據,並表示完全認同原審裁‍判‍官以12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因曾涉同類事件被定罪被加刑3 個月 判刑沒有不當

至於原審裁判官指,鄒幸彤曾涉同類事件的定罪,因此作出加刑;上訴方指鄒幸彤是涉及另一宗以傳票方式檢控的案件,不觸及任何保釋或向法院的承諾,故認為裁判官沒有理由因此加重刑罰。然而,張官拒絕接納上訴方有關說法,反斥鄒幸彤無視法紀、重覆犯案,更在「保釋」期間,犯下與「保釋」涉及的相同罪行之行為,因此認為原審裁判官作加刑3個月的決定並沒有任何不當之處。

法官張慧玲又表示,就原審裁判官考慮整體刑期後,下令把鄒幸彤15個月監禁刑期中的其中10個月,與另一案件分期執行,認為有關裁定亦屬恰當,故她沒有理據干預原審裁判官的判刑,遂駁回鄒幸彤的刑期上訴。鄒幸彤早前曾就本案申請保釋但被拒絕,並須繼續就本案服畢餘下約4個半月的刑期,她而同時因涉及支聯會被指違反《國安法》的案件,本身正被還押候審。

案件編號:HCMA51/2022

記者:吳婷康 編輯:溫曉平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