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中大撒粉案3被告續審 法官判1人表證不成立當庭放

2021年1月香港中文大學新學期開課日,多名身穿黑衣人士,涉嫌在大學站外推跌保安檢查站鐵欄,並向保安員投擲白色粉末,事後前中大學生會會長區倬僖及另外兩名學生,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各人早前否認控罪,案件周三(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續審。作供警員透露,耗用1個月時間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同時比對宿舍拍卡記錄等,最終鎖定案中3名被告。控方陳詞指,雖不能證明被告搗亂或投擲粉末,但相關片段顯示各人與事件有關,是以「夥同犯罪」形式參與非法集結。辯方就反駁,根據終審法院案件,「夥同犯罪」不適用於非法集結案,而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身處集結現場。裁判官考慮後,裁定其中1名被告梁溢希表證不成立,獲當庭釋放,惟其餘兩名被告則需繼續受審。

同案另一被告去年認罪被判囚 6

3名被告為區倬僖(23歲,學生)、梁溢希(23歲,法律助理)及梁顥維(26歲,學生),他們被指於2021年1月11日,在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參與非法集結;同案另一名被告曹德熙則在去年8月認罪,被判入獄6星期。

中大撒粉案涉非法集結,前中大學生會會長區倬僖是其中一名被告。(吳婷康 攝)
中大撒粉案涉非法集結,前中大學生會會長區倬僖是其中一名被告。(吳婷康 攝)

案件周三續審,作供的偵緝警員李宇豪在庭上供稱,自己耗用1個月時間,每天花8小時翻看中文大學的閉路電視片段,同時比對行走路徑、衣著外觀及學生宿舍的拍卡記錄,最終成功追蹤及鎖定3人,分別是男子2、男子3及男子4,而拍卡記錄顯示,3人名字分別是「區倬僖」、「梁溢希」及「梁顥維」。警方之後亦從各人的宿舍或住所,搜出與涉案影片中相似的衣著服飾。

控方以「夥同犯罪」原則 指控被告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在中段陳詞前,就要求控方就各被告以何種形式參與非法集結說明立場;控方回應,本案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直接參與搗亂保安站崗或投擲白色粉末,但指案發現場片段中的3人就是本案3名被告,認為以環境證供,可顯示各人與事件有關,並以「夥同犯罪」原則,指控他們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引述警員證供,指其中男子2即區倬僖,曾被拍到與另一嫌疑人在事發前,各持一紅色膠袋走入山徑,及後有兩名黑衣人同樣手持同樣膠袋從山徑步出,兩人最後在案發現場外出現,而有關膠袋未在其他片段出現。控方故依賴有關證供,認為區倬僖與其中一名黑衣人屬同一人,曾身在集結現場。

辯方指終院案例確立「夥同犯罪」原則 不適用非法集結或暴動

至於另一被告梁溢希,控方雖然沒有證據證明他曾在集結現場出現,但指他與其他被告互有聯繫,事發後手持地拖及水桶現身,推論是要消滅證據,故屬被告同夥。控方又指,被告梁顥維案發前曾出現在港鐵中大站A出口外石壆位置,一直逗留現場,事發時「似乎」與在場其他黑衣人有溝通及動作,而黑衣人逃走後則仍在場逗留。

不過,辯方就回應,針對區倬僖及梁溢希的指控,指出終審法院於盧建民上訴案中,已釐清「夥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案件,強調控方必須證明犯案者是集結在一起,具有行為及意圖犯案。惟在本案中,控方確認未能證明任何投擲白色粉末人士為被告,又指從片段中辨認疑犯的警員,只是以懷疑去判斷另一懷疑,認為不可能只依賴一個膠袋,即把黑衣人跟區倬僖兩人連繫一起;控方更確認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梁溢希曾在現場出現。

梁溢希當庭釋放後 轉到公眾席上繼續旁聽案件

至於被指曾在集結現場逗留的梁顥維,辯方爭議相關拍卡記錄只屬「傳聞證供」,不能證明他就是男子4,而即使梁是現場影片中人,他亦跟案發現場距離甚遠,不可能為集結人士壯大聲勢,更難談提供協助,其行為絕對未達參與集結的標準。

裁判官朱文瀚休庭考慮後,裁定梁溢希案件表證不成立,可獲當庭釋放;至於區倬僖及梁顥維則表證成立,兩人需出庭答辯。辯方透露,兩名被告均選擇不會出庭作供,但辯方將會傳召證人。

獲當庭釋放的梁溢希之後離開被告坐位,期間在旁的區倬僖微笑輕拍其肩膀,梁則點頭回應,再帶同手提電腦轉到公眾席上繼續旁聽案件。他在庭後在稱,今次結果屬意料之外,向律師團隊致謝,惟涉及案件細節則現階段不便評論。

案件編號:STCC748/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