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李家田稱沒打算參與殺警 警員被指拘捕時施「水刑」

「屠龍案」周三(12日)續審,控方續播放被指為「屠龍」隊員的被告李家田之錄影會面內容,李指在2019年11月尾聽聞殺警計劃,以破壞店鋪及堵路,引警察到場再開槍,他認為行動危險,故當刻沒打算參加。其後,辯方在盤問負責拘捕李的偵緝警員楊立隆時指,楊跟多名警員當日進入李的住所,沒宣布拘捕及施行警誡下,以手扣把李雙手鎖上,再推李進廁所掌摑毆打,逼問手槍下落,襲擊過程長達30至45分鐘,期間更施行「水刑」,令李幾乎窒息,楊更恐嚇會用熱水淋其下體。辯方又指,李受到威逼利誘、武力對待後,才在楊的警員記事冊上簽署確認警誡供詞,及按警員提供的版本錄取錄影會面。楊一概否認上述說法。

認為開槍危險故沒打算照計劃行事

李家田在錄影會面紀錄中供稱,他當時代「屠龍」隊長(黃振強)從吳智鴻處取得一把手槍,並將其保管一兩周,其後交回吳。警員楊立隆在會面中就問及「屠龍」就槍械有何計劃,李當時表示他在2019年11月底與「屠龍」的一次飯聚中,「聽聞過話咩12月8號,話唔知點,引誘啲警察去某一個位,跟住開槍」,又指「屠龍」負責破壞店鋪及堵路引警察到場,再由「鴻仔嗰邊嘅人」負責開槍;李當時指自己聽到計劃後「冇反對、冇回應」,而他亦沒打算照計劃行事,因認為開槍危險。他在12月7日也沒出席相關行動會議並到酒吧喝酒,至翌日下午醒來發現「屠龍」隊員已被捕。

警員否認曾拘捕李家田後施襲

播畢錄影會面後,負責拘捕李的偵緝警員楊立隆接受辯方盤問。代表被告李家田的辯方大律師就詢問楊於拘捕李家田前,是否知道同案認罪被告、「屠龍」隊長黃振強投訴被捕時遭警察毆打,及是否有看過黃的傷勢照片,楊均稱「冇」。辯方再問楊「有冇人講過,如果拘捕任何人嘅時候,打都唔好打得咁緊要?就算打都唔好留有痕跡?」楊稱「冇」,惟確認認識拘捕黃的警員5828。

辯方之後在李被捕的案情指,當時負責拘捕行動的有楊、警員5820、警署警長馮保羅、一名手戴Rolex手錶的警察及梳卷頭髮的警察,各人從沒有對李家田作出警誡、宣布拘捕及展示拘捕令,在進入李住所後,5820用手扣把李的雙手反鎖身後,然後強逼李坐在電腦椅上,將他推進廁所,馮在廁所內暴力掌摑李家田,詢問他「枝槍係邊?」當時李反問「咩槍啊?」馮又掌摑李數次,並大喝「仲扮嘢?你係檸檬啊嘛」李否認,馮及後恐嚇指「黃振強篤咗你出嚟啦」,5820再打李的氣門數次,並問「有冇啊?有冇啊?」馮又說「嗱,我哋依家想搵返支狗(槍)啫,因為依家唔對數」李答稱「冇」,然後5820拳打李的肚,楊則以軍裝長靴踢李的腰及大喊「仲扮嘢?冇啊啦?」。楊一概否認上述內容。

辯方指警員對李家田施行「水刑」並曾多次恐嚇

辯方續指,不同警員均在廁所內毆打李家田,襲擊過程維持30至45分鐘,及後馮詢問李「肯講未啊,依家我哋畀機會你,黃振強已經篤到你應一應」,李續答「冇」。Rolex警察就把一條毛巾放在李的臉上,遮蓋其眼、耳及口,然後從後拉扯李的頭髮並開花灑,把毛巾弄濕,令李幾乎窒息,辯方將此行為形容為「水刑」,而楊就否認上述內容。

辯方指,施行「水刑」後馮保羅問李「講唔講」,李再答「冇」,Rolex警察再施行「水刑」,其間有警員不斷打李的肚,馮再問「肯唔肯講?」;李指「我想食枝煙先」,馮容許他吸煙,之後再恐嚇指「諗清楚未啊?我要搵枝槍啫,黃振強講晒你哋去西貢行山試槍,同鴻仔佢哋行啊嘛,知㗎啦,依家係唔對數啫,我哋係幫緊你咋」,李再答「冇啊,真係冇」;楊立隆就扯李頭髮及進行「水刑」,李大叫「唔好啊」,馮此時則稱「你知唔知依啲係恐怖份子,我而家喺度殺咗你都冇問題,就係出面搵棵樹吊死你都得」,楊即拉李頭髮令其起身,並恐嚇「你係咪想玩滾水淥啫啫(陰莖)?」Rolex警員就把手槍拿出並取出子彈放在李手心摩擦,稱子彈現有李的指模,他可指在李住所找到子彈,「到時你都係衰藏有軍火㗎咋,仲會連你阿媽都拉埋」,馮又拿出手槍把槍按在李手心,再恐嚇指「依家支槍有你指模。我可以話你搶槍,喺度開槍啪咗你都仲得」,再用槍指著李稱「同樣嘅情況可以出現喺你阿媽身上」,李表示「枝槍唔係我度」,並在追問下指「係鴻仔度」。楊再否認內容,惟確認自己當日有帶槍行動。

辯方又指,當時馮曾打開手機中一張相片,著李記住其中一「長毛」人士為吳智鴻,又展示另一照片指是「你哋隊長啊嘛,黃振強啊」。其後馮、5820及楊再向李展示手機中不同照片,並介紹各人的代號及全名等,下令李記住所有人的名字別名、身份證號碼及閉路電視截圖,楊再否認上述內容。辯方續指,楊曾要求李按下手機密碼,李遵從後,其他警員再詢問他Telegram、iPad及電腦密碼,並教導李一些槍械專用名詞,包括「扳機」、「上膛」,要求李記住,楊亦全數否認上述內容。

警員指為李解開手扣讓他吃飯盒 官質疑供詞不曾提過上手扣

辯方就質疑,5人當時給李一個飯盒,曾解開其手扣讓他在洗手間內進食,楊供稱「部分同意」,指曾為李解開手扣讓他吃飯盒,但非在廁所吃飯,法官張慧玲就質疑「幾時鎖(手扣)?」指楊的供詞不曾提過當日曾向李上手扣,楊就澄清指「一直都冇用手扣」,僅同意曾讓李吃飯。辯方就總結指,李受到威逼利誘、武力對待後,才在楊的警員記事冊上簽署確認警誡供詞,以及三份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楊再表示不同意。

辯方另表示,5人於早上近10時找到李家田,至晚上約6時把李帶離住所,受查的約8小時內,林不被允許見同處住所內的母親,因害怕李向母親投訴自己被打。楊就供稱「首先我冇唔畀佢見(母親),所以後面嗰啲都唔成立」,指自己不知其母親於相關時段身處何方,亦不知哪名警察在看守李的母親。

楊之後確認,李被帶到上水警署後,督察張堃婷對李下「特別監管令」,除律師或經案件主管批准人士外,其他人士均不可以接觸李,而李被押解到警署後被要求錄取錄影會面,馮在錄影前指示李要記住大綱,更著李可虛構一些不清楚的細節,如表現良好便可獲得保釋,故李在錄影會面中說出當日5人隊伍給予的版本,楊再一概否認。辯方又提及,李家田的母親現時已去世,楊指自己並不知情。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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