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周三(19日)續審,多名參與拘捕行動的警員作供。辯方質疑警方拘捕被告嚴文謙時沒宣布拘捕或作警誡,又指嚴文謙曾遭警員以手踭及拳頭襲擊,迫他供出「其他人去咗邊」,並稱「唔講就會繼續打」。另一被告賴振邦則遭警員迫飲滴露及消毒酒精,又不斷罵他是「曱甴」,而相關警員則一概否認。
警指張銘裕警誡下稱「咩都唔知」
現為元朗警區軍裝巡邏小隊警長、時任「O記」警員38059劉俊髜供稱,他在2019年12月8日被指派負責拘捕被告張銘裕,憶述當時進入涉案單位後,到被告張銘裕及另一被告嚴文謙身處的房間,把張帶到洗手間確認其身分,並以「非法集會」罪名拘捕張,搜查下發現張背囊內有兩部電話、兩張八達通及一些衣物等,張就在警誡下稱「咩都唔知」。
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在盤問劉時,就提出兩項爭議,一是當時搜到1部還是2部電話,其次是張當時位處房間內是否有2件黑色背心。劉稱當時進入張身處房間時,張「踎」在床邊,而對另一被告嚴文謙的姿勢則沒印象。辯方再問劉有否聽到屋內或身處隔壁房間的另一被告黃振強吵鬧、大叫及有嘈吵聲,劉就表示沒有。
辯方再指出,劉聲稱搜出屬張銘裕的兩部電話,其中一部電話鏡頭損壞,該電話沒有sim卡,並指該部電話非從張身上搜出,劉就表示不同意,並稱自己曾拿起該電話但沒作調查,不記得曾否按鍵查看當時電話是否開着,也沒問張電話的密碼。
辯方指警對嚴文謙稱「唔講就會繼續打」
劉之後在代表被告劉佩凝的大律師盤問下,表示事前知悉當日拘捕目標可能跟槍械和炸藥有關,質疑警方以較輕微「非法集會」罪名作出拘捕,是讓被捕者願意向警方透露資訊,劉表示不同意。
另一參與當日拘捕行動的時任「O記」警員3186、現為警長黃沛堯就供稱,當日他按指示與隊員到灣仔展鴻大廈涉案單位門外,由其他部隊人員進行爆門,其後他跟其他警員衝進屋內,跟隊員找到被指派的目標人物嚴文謙,他負責在嚴被捕房間檢取證物,稱當時檢取一部銀色華碩電話,並在床邊櫃面檢取2件黑色避彈衣。黃在控方指示下在庭上把1件黑色避彈衣前方收藏的硬板拆出來,予陪審團及辯方查看,又提及其中一塊板應為搪瓷物料。
代表嚴文謙的大律師盤問黃,指警員成功爆門後,黃便到嚴位處的房間,當時房門打開,已有約3名警員在內,又指當時有警員在房內襲擊嚴文謙,將嚴按在床上、面向下,沒向嚴宣布拘捕或作警誡,有警員用手踭打嚴身體,質問嚴「其他人去咗邊」;當時嚴回答「唔知道」,隨後再有警員用手踭及拳頭打嚴的背部及側腹,再對嚴稱「唔講就會繼續打」,嚴再答「真係唔知道」。黃一概不同意。
辯方再指,當黃進入房間時,房內沒有避彈衣,全部搜到的避彈衣都在單位客廳,黃否認;辯方續指,搜出的「Top Gear」牌避彈衣可在港合法購買,黃就表示不認同,稱不能合法購買,辯方就回應「咁你自己上網搵吓」,惟隨即被控方及法官打斷,控方指陪審團不只一次被提醒不要上網自行找資料,而法官則着陪審團忘記有關說話。
指有警員不斷罵賴振邦是「曱甴」
控方亦傳召負責拘捕被告賴振邦的時任「O記」警員、現為警長的李維峻作供,他指在2020年1月17日到長沙灣的「3C維修工作室」拘捕賴,在押解賴到街上等候警車時,賴重複大叫「我叫賴振邦,今年28歲」以及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又着途人為他拍片及找律師,稱自己現時身體沒有受傷,但不知道之後如何。李又供稱,自己在「黑暴期間」有處理相關情況經驗,被捕人士可能會在被捕時說出自己名字及著他人幫忙找律師。
代表賴振邦的大律師盤問李時就指,當時「3C維修工作室」大門打開,警員衝入店內按住賴振邦,沒展示委任證。李之後在盤問下確認,他沒檢取到賴的手提電話,也沒問過賴的手提電話在哪裡,指賴的手提電話對他當日的職責而言並不重要。
辯方就指,警員33215當日檢取了工作室內的電子裝置後,與另兩名在場的警員33215及警長2825,曾一同要賴振邦飲工作室內的滴露及消毒酒精,以及不斷罵賴是「曱甴」,李就表示不同意。
李另確認,與賴錄取3次錄影會面,賴均沒有回答問題。而另一當日在場的時任警員33215、現為警長的劉德培今日就供稱,當日在「3C維修工作室」檢取了大量證物,包括25部電話或平板電腦,以及一些文宣,在逐一檢查下發現只有一部手提電話無需密碼可開啟,並在電話內發現多張賴振邦的生活照。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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