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李家田自辯留守現場為拍紀錄片 被困理大缺席「屠龍」會議

「屠龍案」周一(8日)在高院續審,被指為「屠龍」一員的被告李家田出庭作供,稱曾就讀浸大高級文憑的攝影與燈光,由於愛拍攝紀錄片,故會長時間留守2019年反修例運動現場拍攝,惟於示威中,從沒有使用武力或參與暴動。李又供稱加入「屠龍」的原因,解釋因一次荃灣示威而認識其他被告,其後加入的荃灣示威Telegram群組演變為「屠龍」,他留在群組主因對「屠龍」背後故事感興趣,相信示威者的故事可為他提供更多創作靈感,並曾打算採訪「屠龍」隊員。不過,李指由於當時投入拍攝社運紀錄片,沒時間工作,確認戶口曾僅剩0.56元,而「屠龍」隊長黃振強經常請他吃飯,又給他錢購買衣服,更請他到澳門賭錢玩樂,為免失去黃的資助,遂留在「屠龍」並對黃言聽計從,曾為對方剪片及陪他行山,但從不知行山當日會試用軍火,亦沒有參與試用。

升讀浸大高級文憑主修攝影與燈光 無打算參與任何暴動

案件踏入第47日審訊,控方上周五(5日)完成舉證,代表首被告張俊富的辯方大律師,今傳召時任瑪嘉烈醫院駐院醫生陳宇勍作供,陳確認於2019年12月8日曾治療張俊富,發現張左小腿表層擦損,雖然傷口結痂,但因傷口處理不當而有細菌感染,致其左小腿後肌肉紅腫,惟張的維生指數正常,毋需住院,只處方止痛藥及抗生素。陳又供稱,估計張是在就醫前至少5至6天前受傷。

陳作供完畢後,張選擇不作供,其辯方案情完結;另次被告張銘裕、第三被告嚴文謙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而第四被告李家田就選擇出庭作供。李戴黑框眼鏡、雙頰瘦削,穿上較寬大西裝外套,在證人台前以宗教形式宣誓。在辯方大律師林芷瑩詢問下,確認自己於1996年出生,其父於2017年去世、母親則於2022年去世,跟父母關係良好。

李又供稱,於2017年升讀浸會大學高級文憑,主科為攝影與燈光,原定2019年完成課程,但因沒繳交最後一個學期學費而無法畢業。他稱自己主要學習拍攝電影的技巧,直言「好鍾意」、亦有拍攝紀錄片。辯方展示李家田的成績表,顯示他在課程Creative cinematography中取得甲等成績,李就指是其擅長範疇。

李家田又供稱,自從2019年6月9日得悉有示威者於立法會「煲底」被捕後便關心示威運動,經常到現場拍攝紀錄片。辯方展示的一幅照片可見,李曾在海富中心手持攝影機,他指該攝影機及電池很重,不過他會長時間留守現場以捕捉畫面,並在辯方提問下,稱自己參與和平示威及暴力示威,目的是「拍攝紀錄片」,惟他稱自己沒有使用過武力,亦沒有打算參與任何暴動和沒有參與這些暴動。

因想拿取黃振強金錢 固留在「屠龍」群組

李續供稱,因示威者使用Telegram(TG),故他亦隨示威者使用,透露自己追隨及加入很多頻道和「公海group」,其一為「荃灣示威群組」。他憶述在2019年8月5日荃灣出現黑社會以刀斬傷示威者時,他到現場查看是否有後續事件發生,當時到場後見有很多示威者,因而認識被告張俊富、嚴文謙、張銘裕、黃振強等,繼而被對方新增至「荃灣示威群組」,內有多名成員,惟他稱不記得發生甚麼事情,群組慢慢演變成「屠龍小隊」的群組。

辯方問及他留在「屠龍」TG群組的原因,李就解釋「屠龍小隊」自8月25日的荃灣二坡坊示威後開始出名,自己很有興趣知道屠龍小隊背後「會收藏住啲咩故事」,又指因相信示威者背後故事可令他有更多創作靈感,直言「呢個亦都係我留喺屠龍小隊既主要原因」,並確認自己當時加入「屠龍」使用的TG群組為「滅龍」。

李表示,曾打算與「屠龍」隊員進行錄影訪問並構思訪問問題,又確認在其iPad載有一份筆記,內容為「大綱背景:組隊緣起及經過、隊名由來、加入有冇條件、有冇任何規矩/紀律」、「對成為真勇武嘅看法、成名代價、針對目標」,以及「蜘蛛:早期運動回顧、撤回之後」等,是他整理的訪問問題,惟他最終沒成功訪問「屠龍」。

李又表示,自己繼續留在「屠龍」群組的另一原因,是想拿取「屠龍」隊長黃振強的金錢。他指黃經常請人食飯,亦會出錢資助群組成員,透露自己當時因全職、全面參與社會事件紀錄片,故沒有時間工作,「好窮嘅」,而黃振強願資助他,並坦承自己有點貪小便宜,故留在屠龍小隊。他又確認辯方展示的戶口存款紀錄,顯示於2019年11月8日戶口僅餘100.56元,翌日更只剩下0.56元,他亦曾向資助示威者的TG群組拿取食物。

承認基於黃振強資助而對他「言聽計從」

李家田續稱,曾在2019年10月獲黃振強邀請,與其他「屠龍」隊員到澳門旅遊,當時由黃支付船票及飯錢,他因很少離港,直言黃提供旅行吸引,再因「貪小便宜」而參與;又指黃當時給予他2000元到賭場賭錢,「我覺得好開心,因為有人肯畀錢,令到我有一個娛樂」,黃亦為他支付其他費用及轉帳1500元給他購買Uniqlo特價衣物,認為黃樂意資助「屠龍」隊員。而他也曾向其他「屠龍」隊員借錢,最後都沒有歸還。

辯方就問李會否基於黃振強上述資助而對他「言聽計從」;李回應稱「會」,強調不想失去黃的資助,故盡量滿足對方要他做的事情,包括為黃剪輯一條影片。當黃叫他參與示威時,他會視乎情況決定是否參與,但如他想到其他示威現場,採訪其他示威者的故事,就不會出席「屠龍」的示威。

李再指,如他不想跟從某些黃振強的要求,通常會找藉口推搪,其中一例子為黃振強曾要求他不要參與理大示威,但他照樣前往;另黃曾私訊他想相約一同參與10月1日的尖沙咀遊行及「打陣地」,但他當時回覆「其實咁嘅,不如靜靜地,去咗台灣先」。

從不知道行山當日會試用槍及炸彈

李供稱,黃振強曾私訊要求他陪同到西貢行山,由於自己受對方好多資助,「收咗好多福利」,故認為陪黃到西貢行山「係件冇乜大不了嘅事」,惟黃其後無法出席,轉由被告張銘裕與李行山,而他從不知道行山當日會試用槍及炸彈,他也沒加入名為「行山討論區」的TG群組,故不知有人在該群組提示參與者不可以開啟Wi-Fi、藍芽,以及需穿著露營裝束等。

李指自己最後身穿非黑色上衣、黑色長褲及跑鞋參與,於11月16日跟張銘裕往西貢,與3、4個陌生人會合,張負責與有關人士聯絡及溝通,他則沒有參與,而在行山途中,張曾兩度著他「行遠啲」,他遂離開各人,不清楚當時發生的事情。李又指,曾收到同謀者吳智鴻的TG訊息,但從紀錄可見,他沒有回覆吳,不曾與吳有任何聯絡,也從沒有人在當日下山後給予他一把槍,他亦不曾發訊向黃指自己已拿到槍,以及問黃何時把槍交給他。

進入理大後曾四處探索環境 尋找示威者的故事

李之後供稱,自己曾拍攝示威現場的汽油彈、布袋彈,並因好奇而從一連儂牆取下一張寫下有關化學物品的紙張,把紙張拍攝以作紀錄,但不知道混合有關化學品會有何作用;另曾拍攝一照片,顯示自己在某次示威時被催淚彈射中肚子造成瘀傷。

李指自己於2019年11月17日上午,從當時與同學合租的影片工作室乘的士往理工大學,到達現場時看到地上滿布「磚陣」,而當時氣氛平靜。他解釋因理大是一個示威者俗稱「陣地」的示威環境,因而認為可容易取得很多示威者的故事,故決定進入理大,到場目的非參與暴動或支持參與暴動的人士。

他指,自己當時帶上防毒面具,身穿黑衣黑褲,打扮「好似一個普通示威者」,但沒戴頭巾、頭套、冰袖或護目鏡;進入理大後,曾四處探索附近環境,尋找示威者的故事,強調自己當時非關注前線示威者與警察的衝突及對峙情況,而是前線背後示威者的狀態和感受。

本往暢運道出口打算離開理大 但現場混亂只好放棄並折返校內

李家田之後在庭上以較緩慢語速,道出其中一個故事,稱當時因警察四方八面圍住理工大學,又用大喇叭發言,「侮辱示威者,播歌、播『友誼之光』⋯⋯『監獄風雲』主題曲,係揶揄理大入面嘅示威者」,令示威者進入一個「好恐慌嘅狀態」,透露當時曾進入一座建築物地窖,內有一間疑似課室的房間,他進房後聽到一把很小的聲音詢問「邊個啊」,當時相信是正逃離警察拘捕的示威者,「佢哋係驚到匿入一個覺得冇人發現嘅地方」,他當時就回覆「唔好意思」,之後便關門離開。

他又憶述,理大有一射箭房間,由於他在中學時曾參與射箭隊,知道器材運作,當時見有一「中年阿叔」在房內著示威者不要拿取射箭的弓,並指該弓僅20多磅、「射唔到好遠」,但如警察看到示威者手持弓箭便會作出槍擊,惟最後示威者仍是拿取弓箭,他就看到對方不懂裝嵌該反曲弓。

法官張慧玲就一度問李當時有否訪問示威者的心情,以及他們出現在理大的原因,李就解釋自己不會直接詢問及接觸示威者,望以第三者、較中立角度觀察當中故事。他續指,警方於11月17日宣布,如理大內示威者於晚上10時前不離開,便以暴動罪作出拘捕,故他前往暢運道出口打算離開理大,但當時現場混亂,他遂放棄並折返理大;辯方之後呈上GPS數據,顯示李當時的位置。

為免不必要誤會曾一度離開「屠龍」使用的TG群組

他續指,折返理大後留意到有示威者於晚上8時燒裝甲車,擔心警方違反承諾拘捕當時離開的示威者,而辯方庭上播放的電視新聞片段就顯示,有警察向示威者指「你唯一一條路就係返理大⋯⋯唔好諗住晏晝掟完汽油彈、掟完磚,可以唔使負任何刑責,就可以離開呢個地方」。

李表示,當時警方呼籲理大內的人往Y-core離開,但他看完新聞後,留意到當時Y-core爆發衝突,判斷應不能從該處離開。庭上播放的新聞片段就顯示,有蒙面示威者向記者指,警方不斷扔催淚彈,質疑警方是否真想讓人離開。李又透露,自己最後於11月18日凌晨離開理大,又指因理大內的人出現一種「好恐慌嘅狀態,感染到我,搞到我好恐慌」,亦令他「好模糊、好迷失」,不知道自己當時如何成功離開,惟強調是步行出理大,非以游繩或乘坐任何交通工具。

李之後在辯方詢問下確認,由於被困在理大,他沒有於11月17日晚,跟「屠龍」在荃灣「大鴻輝」會面,亦為免不必要誤會,他於11月17日夜晚10時已離開「屠龍」使用的「滅龍」TG群組,並在11月21日才重新獲邀請加入「滅龍」群組,他沒看到退出期間隊員在群組發出的訊息。

而在2019年圍封理大事件後,李稱曾自行紀錄在某段時間內警察曾出現的位置,但目標非攻擊警察,只是希望為紀錄片作資料搜集;由於黃振強曾表示想知道有關資料,故他把相關圖片發送給黃,但不知道黃最後把圖片發放到一群組內。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