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周三(7日)續進行結案陳詞,代表被告張銘裕的大律師指,雖然張是「屠龍」隊員,而控方把屠龍小隊所有成員粉飾成勇武派,但「勇武唔代表殺人犯」,不可因此對他們有偏見。又指「香港沒有連坐法」,故就算被指為「屠龍」隊長的黃振強是已認罪主犯,亦不可牽連其他隊員。辯方強調,「屠龍」意為打敗警察而非殺害,殺警僅黃振強的個人想法。
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先向陪審團指出,張銘裕於2019年12月8日在安全屋被捕前,沒證據顯示被指為「屠龍」隊長,從犯證人黃振強曾向張清楚解釋「12.8計劃」,故張不可能參與本案串謀;另就案中環境證供、Telegram(TG)訊息,亦不足以證明張參與串謀。
強調張立場是「人哋用槍、人哋用炸彈,人哋嘅事,我不用」
姚本成指出,張銘裕在2019年11月27日發送至「屠龍」TG群組的疑似引爆器影片,並非串謀一部分,即使張知道吳智鴻有計劃使用炸彈,影片僅屬資訊分享,與吳的部署無關;張的立場是縱使知道吳有用槍及炸彈的計劃,但不知道黃代表「屠龍」同意配合吳團隊使用,強調張銘裕及「屠龍」的立場是「人哋用槍、人哋用炸彈,人哋嘅事,我不用。」
就黃振強的證供,辯方指控方沒有在陳詞幫助陪審團,「上個禮拜咁耐嘅陳詞,完全冇講點處理黃振強嘅大話,隱瞞不實嘅嘢」,故認為控方未能在合理疑點下,證明張知情並參與「12.8計劃」。
辯方續指,根據黃振強與另一隊勇武隊伍「閃燈」的Kristy之對話,黃在庭上盤問下承認隊員在當日依然不知道12月8日的計劃是甚麼,只有他本人想殺警而隊友不想,黃更承認隊員間在事前兩天仍未就計劃達成共識。就黃供稱在2019年12月7日晚至凌晨於安全屋向隊員交代「12.8計劃」,辯方質疑黃於凌晨時分曾與吳智鴻團隊「踩線」,亦收到對方發送的兩張炸彈相並確認計劃詳情,卻沒證供顯示他於凌晨向當時身在安全屋的張銘裕及被告嚴文謙解釋計劃。
「香港沒有連坐法」黃振強犯事不代表其他隊員有份
辯方又強調控方現時把屠龍小隊所有成員粉飾成勇武派,「但勇武唔代表殺人犯」,指勇武示威者衝擊、掟汽油彈,不等於殺警員,不可因他們是勇武派而對他們有偏見,就算張銘裕為「屠龍」隊員,不可因黃振強是認罪主犯便牽連所有「屠龍」被告,「香港沒有連坐法」,直言黃振強一人犯事,不代表其他隊員一定有份,認為陪審團需單獨考慮針對個別被告的證供,加上張銘裕在被捕時沒刑事定罪紀錄,其犯罪傾向低。
辯方強調,「屠龍」意為打敗警察而非殺害,「勇武唔係等於殺警,仇警同殺警係兩件事」,表示在2019年時很多人都「好仇」,惟即使「屠龍」使用伸縮棍、汽油彈,但使用真槍及炸彈殺警是另一回事,而「屠龍」的共識是不會殺警察,亦不用槍及炸彈,殺警僅黃振強的個人想法。又舉例黃振強在盤問下同意,2019年11月17日在荃灣「大鴻輝」的會議中,隊員的共識為「用槍殺警,咪搞我」,黃亦同意在之後的三陂坊會議,「屠龍」共識為不會用槍及炸彈殺警。
指控方沒擷取張手機當中內容作證供
辯方並指出,黃振強曾在盤問下,承認不曾詢問隊員是否同意配合吳智鴻的計劃,僅指「當時相信我同隊員共識一致」,質疑道:「係點樣誕生呢個串謀?就係俾黃振強呃咗落水」。
此外,黃承認自「屠龍」11月底的泰國遊、直至12月3日,不曾與張銘裕以任何形式聯絡或會面,亦承認從沒告知張銘裕要收拾行李「走佬」,也不曾以文字訊息告知張銘裕「12.8計劃」的詳情,及詢問他是否願意參加,「去到12月3日,張銘裕真係乜都唔知咁」,而黃振強是案中唯一一個可與張銘裕清楚交代計劃詳情的人。
辯方並指,張銘裕被搜出兩部手機,但控方沒擷取當中內容作證供,而黃振強手機中的TG訊息顯示,張銘裕很少參與群組討論、沒提「20kg」等,僅參與與示威資訊有關的討論。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潘家晴 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