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被控咬斷警手指判囚5年半 港大生申上訴遭駁回

2019年反修例運動事件期間,港大畢業生杜啟華因襲警、咬斷警長的無名指及襲擊時任高級警司的手指致其骨折等,前年在區域法院被裁定襲警等共4罪罪名成立,被判囚5年半。上訴庭拒絕了被告申請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質疑:「殺人都係一刀捅啫」,又認為「唔知嗰樣係乜嘢,咁點解要咬?」。

杜啟華犯人欄內與親友打招呼聞判後表現冷靜

原審時被判入獄5年半的杜啟華,今以上訴人身份出庭,身穿深藍色西裝,有逾廿名親友及旁聽人士到場支持,杜在開庭前,身在犯人欄內不時與親友打招呼,又做出心型、雙手合十等手勢,笑臉迎人,表現從容。而在聆訊期間,他多低頭抄寫筆記,在聞判後就表現冷靜。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審理,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高麟代表,律政司一方則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代表。

杜啟華就兩項控罪的定罪提出上訴,包括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指他在案發時,以長傘擊中時任高級警司梁子健的手指致其骨折;以及有意圖而傷人定罪,涉及咬斷警長梁啟業的無名指。

被告質疑原審法官錯誤理解「非自主行為」

雙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今作口頭補充陳詞,就有意圖傷人罪,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原審法官陳仲衡錯誤理解「非自主行為」(Automatism)的定義是「完全失去控制能力」,沒有考慮上訴人是否受外來影響而作出反射動作。

不過,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就關注,上訴方批評原審法官誤以為辯方的抗辯方向,為被告的咬噬動作屬「非自主行為」,惟被告沒有作供,只能單憑辯方專家證人根據案發片段提供意見,質疑情況屬「紙上談兵」,認為上訴方若以此為辯護方向,最起碼上訴人需要出庭作供,由被告講出「當時都唔知自己做緊乜嘢」等,才滿足到門檻;彭官同時亦指,反射動作亦可歸類為「非自主行為」,質疑「一個人自主定非自主,點解可以睇影片睇到?」上訴方一度指,可依賴環境證據,如觀察上訴人的反應等作判斷,惟法官追問有否案例支持時,彭就坦然沒有。

法官關注為何上訴人要咬噬不知名物品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之後進一步陳詞,指上訴人當時被3至4名警員向後拖拉、被按壓臉及頭部,質疑上訴人能否在少於1秒內及隔着一個口罩,意識到自己咬着警員手指;又指即使咬噬是自主行為,仍不代表上訴人必然有傷害警員的意圖,重申案發時間當短促。

不過,彭官聞言即反駁指:「好多時襲擊都係電光火石之間,殺人都係一刀捅啫。」她又一度關注,為何上訴人要咬噬不知名物品,「唔知嗰樣係乜嘢,咁點解要咬?……有人突然塞嘢入你口,你會唔會咬咗先?」強調無意淡化上訴方的陳詞力度,惟想了解上訴方的看法,即被告當時是否會不理那是石頭、海綿、人型手指等,「都咬咗落去先?」

彭耀鴻就強調,控方需證明申請人(杜)知道放入口為警員手指,才可建立一個特定意圖傷害警員,但控方不能夠證實在僅0.66秒時間內,申請人能確認,再作出意圖(傷害警員)動作。

法官: 嚴重身體傷害亦包括精神上傷害

彭又補充,如上訴庭批出上訴許可,或最終能令被告由較重的「傷人17」罪,改判較輕的「傷人19」罪;但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反駁,指原審法官已裁定上訴人肯定知悉當時口中的不是警棍,故上訴方的質疑並不成立。

至於另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的上訴,彭耀鴻指出原審法官在考慮事件嚴重性時,錯誤對警司傷勢的復原時間給予較大比重,並裁定傷勢屬嚴重傷害,惟因為實際復原情況可因人而異,認為法官不應以此作考慮重點,反而重點考慮警司本身傷勢。然而,彭官就認為,嚴重身體傷害亦包括精神上的傷害,難一概而論,她在聽畢雙方陳詞後,認為上訴方的理據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駁回上訴申請,而書面理由將於3個月內頒布。

上訴人杜啟華被控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傷人共4罪,指他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襲擊警員20335葉卓軒、非法及惡意對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意圖使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於2021年2月24日被裁定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有意圖而傷人共4罪罪成。原審法官陳仲衡當時指,雖然被告非主動咬噬,但動作大力、兇殘,對受害人構成傷害及後遺問題,考慮受害人為執行職務中的警員,認為有需要加刑,並在同年3月把杜判囚5年半。

案件編號:CACC68/2021

記者:吳婷康 責編:溫曉平